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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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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191次委員會議決議
    行政院經建會第1191次委員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93.11.01.
    一、本會第1190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
    (一)「民間參與新竹海水淡化廠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計畫書」一案之結論(二)修正為:本計畫建廠成本比照傳統....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倘尚不足支付民間營運成本,則動支科管局園區作業基金補足。
    (二)其餘備查。
    二、「新世紀第二期國家建設計畫總體目標設定」簡報,
    報請 公鑒。
    結論:
    (一)為彰顯 院長「以人為本,永續發展」施政藍圖,94至104年目標除潛在GDP成長率外,再擴展至綠色GDP與金色GDP,作為反映永續台灣進步的內涵,應屬可行;相關指標設定亦屬合理,予以同意。請主辦單位參考各委員發言及書面意見修正。
    (二)鑒於影響未來總體經濟情勢的不確定因素仍多,請各相關部會繼續密切合作、共同努力,確保政策目標之實現。
    三、行政院交議,衛生署陳報「規劃流感疫苗自製計畫」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台灣不是WHO的會員國,如有國際流感大流行的情形發生,而國內未能有自製生產疫苗,屆時疫苗的供應會成為問題,而面臨購買不到疫苗的風險,將對國民健康安全造成嚴重的威脅。此外,對新型流感,台灣的特殊需求需設法自己解決,不能完全仰賴國外疫苗廠商,因此,本計畫原則同意,惟請衛生署考量引進民間投資生產之可行性。
    (二)有關流感疫苗自製計畫之政策方向,應優先考量「防疫與安全」,確保流感大流行時足敷國內所需;其次為導入先進國家疫苗技術,移轉國內具研製能量廠商,逐步自製;最後則是市場應著眼於擴及國外,請衛生署全盤妥予規劃。
    (三)有關政府與國內、外疫苗業者的聯繫,請由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成立單一窗口,擔任主要工作幕僚,並請行政院生物技術產業指導委員會擔任政策指導。
    (四)有關本案的執行,請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成專業團隊,對規劃建置流感疫苗生產工廠方式中的四個策略(國內外廠商合作設廠、引進外商設廠、國內廠商設廠、投資或併購藥廠)詳實評估,排定可行方案的優先次序,選擇對我國最有利的策略來執行。
    (五)有關計畫執行所需經費部分,請衛生署依完成評估的方案,敘明經費計算依據逐年核實估列,提報行政院核定後,依年度預算程序辦理。
    四、行政院交議,衛生署陳報「人用疫苗開發自製計畫」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計畫人用疫苗原由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血清疫苗研製中心生產,疫苗中心大樓預計於國家衛生研究院完成產品線承接後拆除,為使國家衛生研究院能及時銜接本土性及特殊性且自償性低疫苗之研製,原則同意於該院竹南基地設置符合cGMP之生物製劑先導工廠,以整合初期研發、先導工廠、臨床試驗以及下游量產承接等工作。
    (二)為使人用疫苗產業能有秩序發展,請衛生署(國家衛生研究院)於本計畫中納入與有潛力之現有疫苗生技業者結盟之發展策略,提供研發平台,積極輔導業者,並訂定技轉的查核點,俟有利基隨即移轉給民間業者量產,俾利本計畫的完整性。
    (三)請衛生署釐清本計畫開發自製疫苗項目之優先順序與時程及自製規模,以明確發展目標與重點。由於國內市場太小,為達生產之規模經濟,並請考量納入開發疫苗核心品牌及輸出國外之發展規劃。
    (四)有關本計畫的經費需求,其中工程款部分,請衛生署依自製先導工廠之生產項目及規模等核實估列,於提報行政院核定後,依年度預算程序辦理。
    (五)目前衛生署分別提報「規劃流感疫苗自製計畫草案」與「人用疫苗開發自製計畫」二計畫,由於人用疫苗之範疇可涵蓋流感疫苗,基於疫苗政策之整體性,請衛生署考量予以整併的可行性。
    五、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後續路網松山線財務計畫」(修正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後續路網松山線建設計畫,已於86年11月21日奉 院核定規劃報告書,除原則同意台北市政府所提路線,並請交通部會同該府研究獎勵民間參與之可行性在案。本案經台北市政府研析民間參與投資,認皆不可行,並經交通部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同意,擬以傳統編列預算方式推動,原則同意;建設時程視立法院審議「新十大建設」計畫之進度調整。
    (二)本計畫原列建設總經費561億6,400萬元,經參酌「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後續路網信義線財務計畫」經費編列標準,就物價調整、準備金、工務行政等因素予以檢討,總經費調減為499億3,000萬元。為進一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請台北市政府就本計畫捷運車站、系統設施等進行實質規劃、細部設計作業時,應本經濟實用原則辦理。
    (三)本案之自償率訂為35.02%;各級政府經費分擔,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用地取得費用由台北市政府負擔,工程經費部分,於扣除自償性經費後,由中央補助50%。
    (四)本計畫中央補助款除逐年編列「新十大建設」計畫特別預算外,其餘年度興建預算之編列,則請循年度政府公共建設先期作業程序,分年覈實辦理。
    (五)鑑於目前推動中之重大交通建設眾多,每年所需之經費額度龐大,值此政府財政頗為困難之際,每年公共建設預算額度有限,且有排擠其他建設之虞,請交通部未來對於「軌道運輸」次類別新興公共建設計畫之推動,應充分考量政府財政能力及計畫優先順序審慎評估,漸次推動。
    六、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民間參與台北捷運系統環狀線先期規劃財務計畫書」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財務計畫有關用地費79億元部分,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台北縣政府需自行負擔。惟因該府財政困難且舉債已達公共債務法規定上限,無舉債空間,經該府林代縣長於93年8月3日拜會 院長及依據行政院93年9月6日函示,略以:請再檢討本計畫需地條件及用地規模,並將用地費併入BOT中一併研議,儘速完成財務計畫報核。爰台北縣政府提出之方案(將用地費分為路線用地費11.7億元及車站站場用地費67.3億元,路線用地費由台北縣政府自行負擔,車站站場依促參法規定,由民間辦理聯合開發)原則同意,惟因民間可出資用地費約僅52.8億元,尚不足14.5億元,台北縣政府同意自行負擔。
    (二)有關聯合開發用地之取得與處分,請台北縣政府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大眾捷運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計畫之自償率為53.2%。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本計畫於扣除自償率後,中央補助台北縣政府工程經費85%,其餘15%由台北縣政府自行負擔。
    (四)本計畫經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曾於92年10月17日審查,惟僅確認財務參數及原則,並未就計畫經費予以核定。為確定計畫經費,請台北縣政府將相關工程資料送請該會審查核定。
    (五)本計畫政府自辦工程及BOT範圍之工程,台北縣政府基於工程介面整合不易及考量工程規模經濟等因素,建議前述政府自辦工程合併交由民間特許公司一併施作一節,鑒於民間可出資用地費不足部分14.5億元,台北縣政府擬全納由民間出資,現階段可行性尚難確定及計畫經費尚待審查確定等因素,爰本案未來招商時,如民間投資興建額度高於政府投資價款額度時,應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辦理;惟如民間投資興建額度低於政府投資價款額度時,應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採購法」相關規定處理。
    (六)本計畫期程原則同意為93至100年,請台北縣政府於計畫核定後,積極辦理招商作業。本案係獎勵民間辦理案件,鑒於軌道運輸相關計畫未來年度經費需求甚高,為避免經費無法配合計畫進度編列,產生合約糾紛,有關分年經費安排,請交通部應予妥處。
    發布日期:9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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