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建會第1192次委員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93.11.15.
一、本會第1191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內政部陳報「污水下水道第三期建設計畫(92至97年度)修正本(包括綜合規劃、可行性研究、成本效益分析)及「促進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推動方案」修正本,提請 討論。
結論:
(一)內政部所報「促進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推動方案」(修正本),原則同意。方案中所提由內政部會同相關部會及專家學者組成之使用費費率審議小組,請內政部儘速成立。
(二)有關「污水下水道第三期建設計畫(92至97年度)」修正本一案:
1、本計畫已核列「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及「新十大建設計畫」,嗣後院長於93年5月17日召開「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污水下水道專案報告會議時指示檢討修正本計畫,對於未完成或已完成發包設計,尚未施工之系統,宜採BOT方式推動。案經內政部依示檢討,政府自辦系統,由原62處減為53處,民間參與部分,由原11處增為36處,已大幅提高民間參與之系統。本方案以模式一(以民間負責全系統之建設經費)為原則,惟視個案需要得採模式二(政府參與並負擔部分建設經費)。
2、本計畫修正後,用戶接管率目標由原「新十大建設計畫」中之27.3%下修為22.1%,惟仍維持原「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目標值,主要係因部分原政府自辦之系統改採民間參與方式,依「促參法施行細則」規定,應辦理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初期公告、招商及議約作業時間較長,爰普及率在97年以前,恐無法提升。惟預估若民間參與招商順利,加上政府自辦之成果,預計民國110年普及率可達48.7%,民間參與之成果將可躍升。
3、36處民間參與系統,若採政府負擔先期作業費及用地費,不負擔建設費,則建設期及營運期(至133年)總經費需求為5,593.85億元(政府負擔4,072.76億元,民間投資1,521.09億元),其中處理費用,假設以初期徵收5元∕度,每5年增加20%以上,不足部分由政府補貼,經費仍高達3,995.87億元。至民國117年政府負擔將達到高峰期,若採模式一方式,最高一年將達163億元,此尚不包括政府自辦系統部分,爰請內政部加強宣導徵收使用費之觀念,以期地方政府及民眾充分配合,俾使用費徵收可大幅提高,減少政府負擔。
4、若要使用戶接管普及率快速提升,則政府執行策略應集中於污水處理廠已完成或施工中之系統或都會區人口集中地區,惟本計畫表三所列政府自辦及表四所列民間投資系統,不乏目標年人口僅數萬人之小系統,如台南縣柳營、彰化二林鎮及花蓮玉里等系統,對於提升普及率貢獻不大。
(三)本計畫囿於年度公務預算成長額度之限制,恐不敷龐大建設經費之需求,污水下水道建設既已列入「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之「新十大建設」項下,預計編列特別預算支應,惟需完成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前置作業。其中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依據環保署91年12月31日所訂頒「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8條規定,污水處理廠之目標年服務人口在25萬人以上者或在海埔地、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或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1公頃以上者,才需做環境影響評估,因此需視個案進行。至本次所送可行性研究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原則同意。
三、「強化公司治理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辦理情形第三次檢討報告(93年6月1日至93年9月30日)一案,報請 公鑒。
結論:
(一)洽悉。本報告參考與會委員及各機關代表意見修正後陳報行政院。
(二)本次管考已辦理完成12項執行事項,建議行政院解除列管;繼續辦理事項共18項,請各機關依照既定時程積極推動。
(三)有關「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會計師法」修正草案,請主管機關積極加強與立法院各黨團間溝通,儘速完成立法。
(四)有關落實公營事業推動公司治理及研議推動獨立董事制度,請經濟部、財政部及交通部依行政院第2909次院會院長指示積極辦理,並於本年年底前提出檢討報告。
(五)有關管制機關、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等之治理,請經建會、研考會及人事行政局分別於年底前提出可行性評估及推動構想。
(六)請金管會加強促進辦理公司治理宣導活動,以全面推廣公司治理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