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委員會決議
    :::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193次委員會議決議
    行政院經建會第1193次委員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93.11.29.
    一、本會第1192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國立故宮博物院陳報「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分院籌建計畫書」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名稱調整為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籌建計畫。本案基於結合本土人文藝術、內誘國際觀光遊客、促進城鄉均衡發展,由嘉義縣政府負責取得太保市70餘公頃土地,無償提供故宮博物院,辦理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新建工程暨二00八台灣博覽會輔助展場計畫,建立南部獨特、前瞻、普及之博物館園區,達成文化、教育、經濟任務,並預留未來發展空間,與地區整體發展配合分期開發建設,原則同意本案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請故宮博物院積極推動。
    (二)本案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籌建計畫書,包括: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說明書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為符合「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之規定,請分別編訂成為四冊,以符合法定體例。
    (三)有關環境影響評估部分,故宮博物院已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完成南部院區環境影響說明書,93年11月12日函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請環保署積極協助,於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所規定之期限內完成審查。
    (四)本案建設經費,同意照行政院「新十大建設」- 國際藝術及流行音樂中心- 故宮博物院南部分院計畫所核定,92年至97年期間編列新台幣60億元為額度辦理,至於台灣博覽會輔助展場實質建設經費,將另行籌措。
    (五)本案未來之建設與工程實際經費,應按工程進度及預算執行情形檢討編列,並俟規劃設計圖說及整體工程概算達到約30%成熟度時,由故宮博物院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之規定,檢具相關書圖文件,函請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議。
    (六)依據本會新十大建設促進民間參與投資項目審議情形報告,本案屬需進一步評估民間參與可行性之計畫,請故宮博物院儘速研訂評估民間參與可行性辦理時間表,並以最有利於國庫方式積極規劃,提報行政院促參委員會討論。
    (七)為配合台灣博覽會2008年3月開展之時程與政策目標,本案後續所需辦理之相關作業,如:用地無償取得、土地變更編定、台灣博覽會輔助展場規劃建設、建築執照之請領與建造等,請故宮博物院加速辦理,並請內政部、經濟部、嘉義縣政府等單位積極協助。(續見下次委員會議紀錄)
    (八)本案擬籌設南部院區獨立之166位公務人員編制部分,鑑於 總統在政府改造委員會第三次委員會議表示,故宮將改隸總統府,未來應朝行政法人化方向研議。因此,建議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依政策指示,朝行政法人方向規劃組織定位,應俟行政法人化後,再依設置條例授權訂定的人事管理規章進用所需人員。
    三、行政院交議,內政部陳報「台灣歷史文化風貌保存計畫」前置作業綜合規劃報告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內政部陳報之「台灣歷史文化風貌保存計畫前置作業綜合規劃報告(含計畫、可行性研究、效益評估報告)」一案,原則同意。計畫所提由內政部邀請相關專家、民間組織、地方意見領袖、企業界、熱心公益人士等,成立專案諮詢指導組織及強有力且具共識與創意之執行團隊與機制部分,請內政部儘速辦理。
    (二)本案係屬院核定之「新十大建設計畫-台灣博覽會」項下子計畫之一,請內政部掌握辦理期程,配合2008台灣博覽會之舉辦,於96年底前完成計畫。
    (三)請內政部與地方政府作好協調溝通,除以社區營造方式整合民眾意願,並應建立地方政府接管機制,包括完整後續維護經營計畫或措施。本計畫若具自償性適於民間參與者,請內政部依促參法採用ROT或OT方式辦理,並加重評選計分,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四)本計畫雖已原則設定重點實施對象及範圍,惟請內政部適時檢討評估計畫實施成效,每年度彈性調整計畫預算分配,地方政府配合款依照地方政府財政能力,原則不得低於 10%,必要時並得研擬修正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據以辦理,以確實發揮補助經費效果,達成計畫目標。
    四、新世紀第二期及民國94年國家建設計畫(初稿),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洽悉。
    (二)本案配合 陳總統新任期,前瞻、具體擘劃國家建設新願景與施政新方向,等同於政府施政白皮書,對責任政治之落實具重大意義。所擬綠色GDP與金色GDP之努力方向,符合永續發展之世界潮流,充分展現創意與企圖心;所訂發展方向及總體目標亦屬務實、積極且具挑戰性,原則同意。
    (三)為配合「京都議定書」之施行,並具體提升綠色與金色GDP,請經濟部及環保署補充、強化相關配套措施;並請文建會、客委會、原民會補充提升人文及生活價值,促進族群和諧之相關措施。
    (四)失業率降為4.0%為 總統對國人的莊嚴承諾,除推動「新世紀第二期人力發展計畫」及相關措施外,請勞委會就促進就業、降低失業率之具體措施再行補強。
    (五)請參照出席委員及與會機關代表之補充、修正意見,修訂二稿提報行政院院會核定,於94年1月1日開始實施。
    (六)相關修正意見,請於本(93)年12月3日(星期五)下班前電傳本會綜合計劃處,俾便彙辦。
    五、「當前經濟情勢」簡報。
    結論:分送相關單位參考。
    發布日期:93-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