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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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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197次委員會議決議
    行政院經建會第1197次委員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94.01.03

    一、本會第1196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有關該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辦理之「台鐵都會區捷運化暨區域鐵路後續建設計畫(基隆-苗栗段)」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已納入新十大建設計畫,交通部所陳「台鐵都會區捷運化暨區域鐵路後續建設計畫(基隆-苗栗段)」案之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原則同意。

    (二)有關汐止至南港間擴建為3軌工程,涉及環?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之適用,請交通部檢具有關資料送行政院環保署認定。另該工程之路權範圍於大坑溪路段與高鐵引道工程重疊,有關工程介面之協調整合,請交通部預為妥處。

    (三)為利辦理台鐵豐富新站工程,便利旅客於高鐵、台鐵間轉乘,有關台鐵豐富新站之用地經費,以「以地易地」為原則,不足部分併入本計畫內辦理。

    (四)本案原則同意由中央全額補助辦理。惟確切經費,請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將相關工程經費資料,送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查。

    (五)為免本案之執行,排擠其他已核定計畫之辦理,經交通部檢討後,計畫期程由原94至100年,調整為94至102年一節,原則同意。

    三、行政院交議,國科會陳報「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宜蘭基地籌設計畫書」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成立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宜蘭基地業獲行政院政策同意,本案籌設計畫原則同意,請國科會於二週內參照經建會93年12月30日研商會議與會代表發言重點(如附件)修正籌設計畫書後,陳報行政院核定並納入「挑戰2008國家發展計畫」推動。請國科會積極進行本案後續開發計畫之可行性評估及開發計畫之規劃。

    (二)本案五結及城南基地之數位創意園區及通訊知識服務園區,尚符合宜蘭縣長期發展方向,可優先開發。惟兩基地應有整體規劃及清楚分工。至於生產型之紅柴林基地,應經可行性評估規劃後視廠商實際需求再行推動。

    (三)本計畫財務上應妥善規劃進度期程及明確負責單位,有關水、電、道路等配套亦應請國科會一併詳細妥善規劃。

    (四)本計畫開發方式及經費應以鼓勵民間辦理為優先,不足部分再以科學園區作業基金配合辦理。

    (五)本案需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事項及所需經費之支應,應清楚條列,以明確中央與地方政府之權責及分工。

    四、「有限合夥法之研究」一案,報請 公鑒。

    結論:

    (一)洽悉

    (二)制定有限合夥法有利我國事業組織法制之創新,初期有助我國創業投資事業與國際接軌,未來擴及其他行業之適用亦可提供事業另一種組織型態之選擇,將使我國企業經營更具靈活性,促進更具效率的投資,其研究方向值得肯定。

    (三)鑑於有限合夥制度係移植外國法制,國內對此制度尚屬陌生,故請經濟部加強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溝通及對工商團體之宣導,必要時可由本會提供相關協助。
    發布日期:9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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