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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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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201次委員會議決議
    行政院經建會第1201次委員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94.03.07.
    一、本會第1200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內政部提報「整體住宅政策」(草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政策以尊重市場機能為前提,並參酌「社會福利政策綱領」,考量弱勢國民住宅需求,其架構具有前瞻性、完整性,使不同所得水準、身心機能、性別、年齡、家戶組成、族群文化之國民,有適合且有尊嚴的居住環境,原則同意,請參照與會委員意見(如附件)修正後再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本案擬整合現行各項住宅補貼措施,建立公平住宅補貼及社會住宅制度,健全住宅市場,提升環境居住品質,立意良好,有關整合政府補貼資源,統一建立公平的申請條件及查核機制一節,請內政部於四個月內提出實施方案,報院核定,據以辦理。
    (三)本案奉行政院核定後,請內政部儘速協調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制定住宅法草案,俾落實「整體住宅政策」。
    (四)未來應配合政府組織再造,整合現有住宅資源及人力,由專責住宅單位推動住宅政策。
    (五)未來擬訂住宅補貼計畫應考量政府財政能力。有關住宅政策以鼓勵民間開發經營為主。
    (六)有關建議以容積獎勵鼓勵私部門或第三部門開發興建或改良無障礙住宅及弱勢國民社會住宅一節,請主管機關審慎研酌,建立無障礙、無歧視之住宅環境。另為保障居住安全,請增訂有關住宅安全之相關策略。
    (七)有關都市更新政策與機制,請另案呈報推動。
    三、「美洲自由貿易區之成立及其對我國經濟的影響」一案,報請 公鑒。
    結論:
    (一)洽悉,請參酌與會委員及單位代表意見修正後,送請相關機關參考。
    (二)FTAA成立後將成為全球最大的區域組織,且FTAA著重於市場開放,貿易創造效果大,加以拉丁美洲新興市場近年來經濟成長快速,物價轉趨穩定,市場潛力無窮。我國應致力於創新研發,提升產品之附加價值及競爭力、加強巴西等新興市場之拓銷、同時推動與美國等友邦國家洽簽FTA及鼓勵廠商赴拉丁美洲投資,以爭取FTAA成立之商機。

    附件:
    「整體住宅政策(草案)」一案,與會委員及代表發言要點如次:
    (一)行政院研考會施專門委員卿琛
    有關建議成立住宅專責單位一節,考量住宅業務除包括住宅市場的導引及提升居住品質外,尚包括住宅補貼業務,該項業務與社福業務重疊,未來如何設置住宅專責單位,需進一步評估,於細部規劃時再討論。
    (二)行政院工程會黃主秘文曲
    有關建議鼓勵民間共同參與一節,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僅適用於老人住宅及新市鎮開發。
    (三)經建會李顧問高朝
    1.本草案內容相當周全,惟考量住宅係特殊產業,應以尊重市場機能為前提,政策為輔。
    2.為有效利用資源,建議內政部公布空屋資訊,並作成景氣指標,供企業民間參考。
    3.社會政策不宜納入本政策中。
    (三)經建會張副主委景森
    1.約16年前社會關注住宅問題發起之「無殼蝸牛」運動,即突顯住宅為台灣最嚴重的問題之一。
    2.整體住宅政策應做大幅度調整。住宅政策調整之結構性面向主要為經濟政策、社會政策,政府應適當地介入。
    3.在經濟政策面,政府住宅部門應調節市場失靈層面,如土地供給問題,即政府可著力部分。住宅價格貴係因土地成本太貴,土地成本高係與土地使用政策及國土政策相關,政府應調整土地供給政策。
    4.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不具彈性,土地開發策略不太適當,如在淡海新市鎮大量蓋平價住宅投入住宅供給市場,卻忽略都市更新,即是明顯錯誤。
    5.對於低收入戶無能力購置住宅者應加以救助。
    6.目前住宅補貼對象以身分別區分的政策,應調整依所得研擬補貼政策。
    7.內政部應積極整合各部會補貼政策,確實照顧低所得者之需求。
    8.目前之住宅政策以鼓勵購屋為主要,是不恰當的方向。住宅政策應非鼓勵國民購屋,而是協助解決最低居住需求。
    9.住宅補貼政策應考量政府財政能力,以補貼弱勢者為優先。但應維持民間活力,鼓勵民間參與經營、開發;政府以補貼或補助為原則,不應直接興建住宅。
    (四)林政務委員盛豐
    1.住宅政策應以市場供需平衡為導向。
    2.住宅供給策略成功的案例,大多為實施社會福利制度之國家。住宅以市場為導向是世界性潮流。
    3.本案除定調為市場導向外,其他部分均著墨甚淺、部分語辭一再重複,目標及行動方案表述不夠清楚、用字不夠精準。
    4.本案對於整體住宅政策立法後對市場供需有何貢獻、要立什麼法、解決什麼問題等,均未清楚表明。
    5.目前房地產市場真正的問題是土地供應及都市更新。如果此二個問題未納入整體住宅政策中,則無需另外立法。如對弱勢團體住宅供應之確保方面則可立法。整體而言,立法之必要性薄弱且方向不明確。
    6.土地政策及都市更新應可納入住宅政策目標。
    7.本案對於那些單位應整併須?明清楚。
    8.都市更新是擴大、創造台灣內需市場很好的策略。
    (五)行政院主計處陳副主計長慶財
    1.現階段是住宅政策調整及整併之時機。
    2.確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權責分工,方向基本上是正確。
    3.住宅的中長期計畫與經費由地方政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中央以補助機制做為引導之策略方向正確。
    4.現行執行方式,除北、高二直轄市外,各縣市之住宅業務都是中央政府處理。惟地方政府多表達財政無法負擔,故在制定政策時,內政部應與地方政府多溝通以達一定程度之共識,避免造成中央政策請客、地方政府買單之爭議。
    (六)經建會胡主任委員勝正
    1.由政府鼓勵興建婦女、老人住宅、殘障住宅、以低價租金出租弱勢團體、強調市場機制方向是正確的。
    2.政府之責任在改善市場機制、減少不公平、提供無障礙空間、輔助民間參與等。
    3.本案鼓勵民間參與的作法不夠積極,應放手給民間辦理。
    4.釐清政府之責任在於補貼弱勢團體使其有屋住、居住無障礙、不受歧視。
    5.都市更新、再發展是很重要的政策,如美國華盛頓DC採都市更新方式開發,城市整體環境獲得大幅改善、房屋價格上升。惟都市更新應納入住宅政策或社區運動,應再釐清。
    (七)內政部林次長中森
    1.本案經邀跨部會、民間多次開會研商及整合,並感謝經建會指導。
    2.本案於政府組織再造後會進行更細膩之規劃,現階段著重原則性及方向。俟組織再造後,於環境資源部或國土資源署下之住宅分署,以規劃整體住宅政策及計畫。
    3.對於工程會建議住宅應儘量利用促參法鼓勵民間參與一節。鑑於目前只有新市鎮開發、老人住宅可適用促參法,都市更新尚不能適用。如本案政策方向確定,未來將配合促參法修正納入鼓勵項目,並請工程會支持與協助,亦俟政府組織改造後進行較詳細之規劃。
    4.有關市場機能部分,本案即強調尊重市場機能、政府採引導措施,市場機能不足部分政府才充分考量。
    5.對於避免空屋過多之問題,則採提供完整資訊,讓供給者及需求者能做適切判斷。
    6.本案對於住宅總量規劃部分已有著墨,對於如何與國土規劃連結之細節內容會在日後計畫中進一步考量。對於與都市更新連結部分之處理方式亦同。 
    7.本案第8頁,資訊顯示住宅供給已足夠時,政府則不再直接興建或鼓勵投資興建該類型之住宅,以避免市場空屋率再增加。
    8.整體住宅政策依張副主委指示兼顧社會政策及經濟政策調整。
    9.本案之補貼政策方向明確,補貼對象非針對身分別,乃以家庭所得、有無自用住宅、需特殊協助狀況為通案性衡量補貼標準。
    10.有關土地供給及國土計畫之接合已於第6頁第3點加強住宅供需引導及總量規劃,配合住宅供需分析採總量規劃並加強與國土計畫體系連結,並遵照林政委及張副主委指導,將土地供給政策與國土計畫連結。
    11.有關都市更新方面,本案第10頁對於推動都市不良住宅之更新,會與推動都市更新示範案例配合。都市更新已有專法、示範計畫,且總統經濟顧問小組已將都市更新列為國家重要推動政策方向,目前正進行都市更新修法以提昇誘因、簡化程序、充實資金與人才為重點。
    12.本案已多次與地方政府協商,地方政府大都傾向中央應多釋出資源,惟中央資源有一定限度,內政部會依主計處建議,在大方向確認後,在細節計畫對中央與地方如何分具體工作、經費分擔等均會擬訂具體實施方案作明確規範。
    13.本案已邀集中央、地方相關單位多次協商,大致已獲致整合方向,惟尚無法達到百分百完善,對於較細膩部分及住宅法部分,則於實施方案中再做較精密的充實。
    發布日期:9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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