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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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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202次委員會議決議
    行政院經建會第1202次委員會議決議 開會日期:94.03.21.
    一、本會第1201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內政部、經濟部暨本院農業委員會會銜函報「彰化雲林地區地層下陷防治計畫(草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彰化及雲林兩縣沿海地區地層下陷嚴重,本案經濟部、農委會及內政部會銜所報「彰化雲林地區地層下陷防治計畫」,擬積極分項推動辦理,以有效遏止該兩地區地層之持續下陷,至為重要,原則同意。
    (二)為推動各分項工作,請各相關部會優先在自有預算內分配辦理,並請經濟部加強監測追蹤辦理成效,定期報院。如需另行擬訂細部實施計畫報院者,亦請依本計畫所擬程序,由各部會將所屬各項優先工作內容之細部實施計畫(含目標值、所需經費及經費籌措原則),於兩個月內依優先順序陸續提報實施計畫,送由經濟部統籌報院核定後實施。(續見下次委員會議紀錄)
    (三)請經濟部參考與會委員意見(如附件一)修正後,於二星期內提送經建會報院核定。
    三、「職業能力再提升方案」第二期計畫(草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為加速經濟轉型及產業結構調整,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本方案確有需要持續規劃推動,應予肯定。
    (二)請參考與會委員意見(如附件二)再研商修訂,於三個月內提報委員會議討論。
    四、「強化公司治理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辦理情形總檢討報告(92年11月12日至93年12月31日),報請 公鑒。
    結論:
    (一)洽悉。請參考與會委員及各機關代表意見修正報告後陳報行政院。
    (二)本方案原訂管考期間,52項執行事項中,51項已依既定時程辦理,1項(研究破產與重整法典單一化之可行性)延後至本(94)年4月完成,請經建會陳報行政院建議解除列管。
    (三)有關「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會計師法」修正草案,請主管機關積極加強與立法院各黨團間溝通,儘速完成立法。
    (四)有關國營事業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之規劃,請經建會儘速提報財經會報討論。
    (五)請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退輔會持續督導推動所屬事業強化公司治理,並將推動成效對外揭露。
    (六)關於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及管制機關之治理,經研究已肯定其必要性。請相關主管機關未來在督導管理及考評此等組織時,應將治理因素納入考量。
    (七)公司治理相關宣導活動應持續推動,請經濟部、金管會等主管機關加強研擬規劃,以全面推廣公司治理觀念。
    (八)強化公司治理為政府既定持續性政策,請相關主管機關依據本政策綱領賡續推動,並請經建會持續就涉及跨部會事項進行協調;相關執行成果,由經建會於每年度結束時彙整陳報行政院。


    附件一:行政院經建會第1202次委員會議「彰化雲林地區地層下陷防治計畫(草案)」一案,與會委員及列席人員意見如次:
    一、林政務委員盛豐
    (一)本計畫關鍵問題在造成地下水超抽的產業如何處理;產業用水估算應清楚表述。
    (二)設定減抽與減陷之目標值要明確,執行時目標管理要落實,以展現政府施政成果。每年年底應做一比較,以明瞭計畫執行結果和目標量有無關聯。
    (三)同一地區遷居與排水計畫不宜並列,要辦遷居就不應再辦排水工程,
    (四)計畫中之關鍵決勝點要清楚,重點要釐清,對區內土地利用之長遠規劃要明確果決,以最經濟之經費,做最具成效之工作,以徹底解決地層下陷問題。
    二、雲林縣政府許課長宏博
    實施計畫應考量地方政府財政困難問題。
    附件二:行政院經建會第1202次委員會議「職業能力再提升方案」第二期計畫(草案),與會委員及列席人員意見(依發言順序)如次:
    一、勞委會賀主秘端蕃
    宜成立一個中央協調小組或辦公室,統籌督導、考核、評鑑各部會所提的職訓計畫,並須有企業代表參與,擬訂補助原則及企業之責任,以有效使用職訓資源。
    二、財政部劉參事榮主
    (一)現況分析中有關企業辦訓比例、勞工參訓比例及職訓支出占GDP比例等指標與國外比較,宜採同一國作為比較基礎,較為適宜。
    (二)可從未來可能消失或新增工作機會,及未來工作所需的職能思考,作為訂定本計畫的原則。
    三、經建會李顧問高朝
    肯定本計畫之持續規劃推動,特別是冷戰結束後,各國都已將人力資本投資視為公共建設投資的一部分。從長遠來看,我們所需要的人才是會隨企業快速成長與轉變而有所不同,因此職訓項目也須要有一定的審查程序,才能符合企業之需求。
    四、主計處陳副主計長慶財
    本案職訓經費是否一定要逐年調升,建議各部會再詳細評估那些是有績效的,可再加強辦理,那些是沒有效益的,則不用再辦。94年度經費已經立法院刪減,宜配合調整;至於95及96年的經費建議各部會亦應在核定的中程額度內容納。
    五、經建會葉副主委明峰
    本計畫重新擬訂時,宜思考提供一些補助的誘因,讓民間企業主導某些新的職能訓練,以因應企業快速的變化。
    六、林政務委員盛豐
    本方案之目的係為提升企業之勞動力素質,因此企業的主導性應加強,並重新思考規劃。
    七、經濟部尹次長啟銘
    本計畫是以bottom-up的方式研擬,由各部會研提計畫,再由經建會檢視資源配置有無不當後再予彙整而成,基本上此種研擬方式並無不妥。如要採top-down方式研擬,即以更大的層面,去思考如何扶植培訓服務變成產業、是否給予租稅減免、提供何種基礎環境等配套措施,但這需要有足夠的時間規劃研擬,三個月是不夠的。
    發布日期:9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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