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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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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204次委員會議決議
    行政院經建會第1204次委員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94.04.18.
    一、本會第1203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經濟部陳報「雲林縣尖山大排及蔦松大排先期整治計畫」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為「國土復育策略方案」綜合治水各單元中之先期工程,核屬需要,原則同意,並請積極配合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之綜合治水方案(雲林縣南部沿海地區排水改善效果評估及因應對策檢討計畫)辦理,務必避免重複投資。
    (二)本案所需經費,除用地由雲林縣政府負責取得,必要時請農委會、經濟部水利署協助外,所需工程經費7.4億餘元,請經濟部在公共建設防洪排水次類別經費(災害準備金)內優先支應。其工法、設計圖說及建造經費,請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提送約30%規劃設計之必要圖說供行政院工程會審議,實際經費之需求,請縣府依工程進度,詳列分月經費需求表報請經濟部(水利署)配合籌應。
    (三)本區唯有依國土復育原則以綜合治水方式辦理,方能解決多年來之淹水問題;敏督利颱風後之72水災超過200年降雨頻率,而本計畫工程目標僅為提高此二大排之防洪能力至5年頻率,對於颱風豪雨超過50年頻率以上的洪水負荷,僅能初步提高防洪保護標準。建議人民居住地區之防護標準應提高至50年頻率以上(以滯洪池及墊高基地方式處理),方能達成大幅降低水患機率之目標。
    (四)請經濟部儘快完成整體綜合治水方案,其經費則列入「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或「8年800億消除水患計畫」項下籌應。
    三、行政院交議,經濟部陳報「93年高屏溪流域管理工作執行年報」,報請 公鑒。
    結論:
    (一)經濟部所報「九十三年高屏溪流域管理工作執行年報」洽悉。對於一年來高屏溪水質之改善成果,應予相關單位肯定嘉許。
    (二)高屏溪攔河堰以上之水質雖已達乙類以上,為確保大高雄地區200多萬人之飲水安全及身體健康,水質之改善應以達到甲類水質為目標。
    (三)高屏溪流域整治綱要計畫已實施多年,基於滾動式檢討原則,請經濟部儘速提出修正計畫報院,並以完成高屏溪流域環境管理基本計畫為優先目標。
    (四)請經濟部將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型態一併納入行政院組織再造中考量。
    四、行政院經建會、行政院法規會會銜提報「APEC-OECD管制革新」對我國法制再造之影響及因應之道一案,報請 公鑒。
    結論:
    (一)洽悉。
    (二)RIA為我國邁入知識經濟時代應有之軟性基礎建設,請經建會會同行政院法規會、行政院研考會等相關單位,共同針對RIA之政策、指導原則及運作方式研擬具體行動方案,於本(94)年底前完成報請行政院核定。
    (三)在上述行動方案奉院核定後,將「RIA運作機制」納入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公務人員在職訓練課程,加強行政部門人員對RIA制度的了解。
    發布日期:9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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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204次委員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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