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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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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211次委員會決議
    行政院經建會第1212次委員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94.6.20
    一、本會第1211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環保署陳報有關「垃圾全分類零廢棄方案第一階段執行計畫」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環保署為推動垃圾減量回收及「全分類零廢棄」政策,以鼓勵垃圾減量及垃圾處理區域合作方式規劃,原則同意。屬於地方之垃圾處理負擔部分,由南投縣、花蓮縣自籌,惟轉運至鄰近縣市焚化爐處理所需之轉運費35.574億元,原則同意專案補助。
    (二)本計畫所列宣導費不符現行相關補助規定,不予補助。其餘原報「環境正義費」名稱建請環保署調整修正,所需預算5.729億元原則同意逐年補助收受垃圾處理之縣市,作為發展環保事業運用,優先嘉惠受直接衝擊之民眾,避免硬性規定興建不必要之回饋工程,造成浪費。請環保署儘速修正相關配合措施改進解決。
    (三)本計畫係20年之長期需求,建議納入院核定「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計畫」,按照「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比例,循年度先期作業計畫規定程序報核,逐年匡列中央補助,並依據實際垃圾轉運費用覈實撥補。請環保署建立誘因機制鼓勵垃圾減量並積極發展環保服務產業。
    (四)有關轉運方式處理部分,涉及行政契約之訂定及相關聯絡道路之交通規劃,及其他替代方式,仍請審慎考量,據以實施。
    三、經濟部函院檢陳「高屏大湖湖形規劃成果報告」及高屏大湖執行現況一案,報請 公鑒。
    結論:
    (一)洽悉。
    (二)高屏大湖工程計畫對解決南部地區水資源中長程需求確有必要,雖然本(94)年度預算遭立法院刪除,惟計畫仍應持續積極推動,至於地方民眾與環保團體之訴求意見,請經濟部水利署加強溝通說明。
    (三)本計畫除具解決高高屏地區中長程用水需求之直接效益外,倘結合觀光遊憩及生態保育等多目標功能進行開發後,將極有助於地方發展並具相當高之自償性,更可引進民間資金參與本工程、節省政府支出,請台糖公司對於計畫分工權屬之周邊土地開發部分,積極評估參與。
    (四)本計畫以台糖公司研擬之休閒湖型為長期總體願景目標,目前仍依行政院原核定湖形方案執行,其中人工湖C、D區列為第一期工程優先辦理,另為兼顧未來土地利用、地方發展與周邊景觀營造,請台糖公司優先進行周邊土地未來開發之規劃,並配合水利署作業需要向地方說明未來周邊土地開發願景,以爭取地方認同與支持,嗣後再就執行成果與地方反映進行必要之計畫修正。
    (五)本計畫之砂石運輸道路、攔河堰及引輸水路等相關工程規劃、設計先期作業應持續辦理,另為驗證本計畫效益及澄清地方民眾與環保團體之疑慮,相關試挖、試驗及地下水文監測追蹤與檢討評估工作應優先執行,請經濟部水利署彙整本(94)年度後續擬辦工作及經費需求專案陳報行政院。
    (六)基於交通部辦理之砂石運輸道路道路工程係為解決未來人工湖開挖所衍生之砂石運輸需求,其經費依行政院92年4月28日核示納入高屏大湖工程計畫項下支應。
    四「全球運籌時代政府因應物流自由化國際化之作為」一案,報請 公鑒。
    結論:洽悉,並參照與會委員意見修正。
    發布日期:9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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