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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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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213次委員會決議
    行政院經建會第1213次委員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94.6.27
    一、本會第1212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經濟部陳報「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書」
    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經濟部所報「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書」,係為有效改善地層下陷區、低窪區及城鎮部落等地區之易淹水情形之基本計畫,藉以達到保護民眾居家安全及國家經濟命脈,核屬需要,同意以本案為綱要性之基本計畫,作為未來協助地方政府改善其主管之河川排水治水策略之依據。為符實際,本案名稱改為「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綱要計畫」。
    (二)本案之實施依據為「水患治理特別條例」,其適用範圍以行政院核定之易淹水地區,且為地方政府主管或經地方政府承諾將來納入地方政府管理之河川排水系統為限;屬於中央主管河川排水,如有必須配合治理始可見成效者,由經濟部於公共建設年度計畫內寬籌經費配合辦理。為利本案有效實施,同意經濟部成立推動小組積極辦理。
    (三)本案為綱要性之基本計畫,各需要整治之河川排水系統須先完成完善之治理規劃,經本計畫之推動小組審查通過後始可實施。其執行應由該推動小組嚴密管考,逐年提出執行及檢討報告,報院備查,各年度執行之計畫必須於前一年度前完成實施計畫之審查工作,第一階段實施計畫,請經濟部水利署於立法院審查特別預算前完成報院。
    (四)本計畫各河川排水系統之改善必須以消除致水患原因、達到改善易淹水狀況為目的。其實施地點於其改善系統之集水區內,不受都市計畫區、非都市計畫區或山坡地之限制。
    (五)請內政部營建署對都市地區內易淹水且亟需改善地區先行檢討掌握,併入本計畫之具體流域整體規劃工作研析。對於都市低窪地區排水改善,本綱要計畫內各水系具體流域整體規劃報告,應落實朝多元化治水策略,研究基地墊高、公園等公有地滯洪及建築物儲水保水等方向研議。請經濟部彙總推動,務必達成 謝院長於2年內可見成效之承諾。
    (六)去(93)年72水災及今年612水災全台淹水面積廣達65,919公頃(臺灣面積百分之二),大部分為西部低地,水患已為沿海低窪地區長年之沉?。基於經濟效益及管理維護人力及經費問題,已無法由「興建排水溝及抽水站」方式解決根本問題,行政院已於94年1月19日核定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對該等地區採治本及以土地管理等非工程手段,如以人工湖、滯洪、墊高住宅基地、搭配現有排水措施解決水患等綜合治水策略,請各相關部會積極配合協助,以求績效。
    (七)本案之具體流域整體規劃可包含大型人工湖之執行,除可供滯洪及減低水患之功能外,於規劃時也請將其經濟性之利用價值一併加以考慮評估,並由經濟部協調由當地政府或由經濟部水利署當地河川局代為經營管理以發揮其綜合性之多目標功能。
    三、「職業能力再提升方案」第二期計畫(初稿)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方案第一期計畫執行3年以來已有初步成果,惟面對知識經濟及全球自由化的快速發展,唯有不斷提升人力資本的投資,且持續提升就業者長期就業的能力,才能促進經濟穩健發展,並有效改善失業問題。因此,經建會會同勞委會邀集相關機關所擬第二期計畫,原則同意,請經建會參考與會委員意見修正後報院核定。
    (二)本方案第二期計畫報院核定後,併入經建會研擬之「新世紀第二期人力發展計畫」,請各主管機關參考「各機關規劃職業訓練計畫參考通則」研訂分年執行計畫,落實推動。本計畫每半年由各機關填報期中辦理情形,送經建會追蹤檢討;並請經建會在不重複列管之原則下,定期進行年度彙總評估,滾動檢討。
    四、交通部提報「脊樑山脈旅遊線計畫(草案)」及「桃竹苗旅遊線計畫(草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交通部透過工作圈機制,建立脊樑山脈及桃竹苗旅遊線,並依行政院核定通過之「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在著重永續發展、減量、環境優先及資源保育原則下,推展人文及生態旅遊,提升服務設施品質,營造高品質旅遊勝地,原則同意。
    (二)依「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之原則,屬中、高海拔地區應以資源永續發展及生態保育為目標,以推動生態旅遊為原則。本案脊樑山脈旅遊線之梨山、谷關等地區,易因風災、水災及土石流,使道路及各項服務設施嚴重受損,請交通部檢討該地區之計畫,並於環境未穩定前,減緩開發建設之時程。
    (三)各旅遊線計畫應依地區資源特色,明列重點遊憩地區,集中經費及人力於近期內加以建設改善,以彰顯計畫效益;如桃竹苗旅遊線之南庄、北埔等。各項遊憩服務設施及建物等並應採生態工法,量體應力求簡約,並強化災害防治及修復機制。
    (四)本案各旅遊線沿線環境及景觀仍顯零亂,部分遊憩據點,或老舊雜亂,或發展過度;如清境、廬山等,均極需加強整頓及控管。請交通部等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充分協調合作,強化景觀總顧問之功能,加強環境整頓,輔導業者提升服務水準,共同建立形象。
    (五)本案各旅遊線區內應加強指標之國際化及環境改善。
    (六)有關各旅遊線經費需求與預算編列應循年度先期作業程序審查辦理,刪減硬體支出,並以需求為導向,確應由政府負責之非收益型之公共及服務設施,應以永續經營原則,加以維護管理,另具收益性設施,應妥為規劃引進民間參與,發揮市場機能。
    發布日期:9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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