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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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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217次委員會決議
    行政院經建會第1217次委員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94.7.25
    一、本會第1216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交通部觀光局提報「高屏山麓旅遊線計畫(草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交通部依本旅遊線資源特色,研擬發展願景及各遊憩區發展定位及工作重點,以提升整體品質,並依行政院核定通過之「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在著重永續發展、減量、環境優先及資源保育原則下,推展文化及生態旅遊,同時建立資源保育及休養生息機制,原則同意。
    (二)本旅遊線範圍位處山坡地區,易因風災及暴雨等,使道路及各項服務設施嚴重受損,請交通部檢討規劃該等地區防災機制,並於環境未穩定前,確實減緩開發建設之時程。
    (三)本案各旅遊線環境及景觀仍顯零亂,尚待加強整頓及控管。請交通部與地方政府充分協調合作,加強環境整頓,並延攬具國際觀點之專家協助建置友善及國際化之設施及數位導覽系統,以提供遊客便利之旅遊環境。
    (四)本案有關獎勵民間投資部分,請交通部提報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管。
    (五)有關各旅遊線經費需求與預算編列應循年度先期作業程序審查辦理,並以需求為導向,確應由政府負責之非收益型之公共及服務設施,應以永續經營原則,加以維護管理,另具收益性設施,應妥為規劃引進民間參與,發揮市場機能。
    三、行政院交議,交通部觀光局陳報「雲嘉南濱海旅遊線計畫(草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交通部依本旅遊線資源特色,透過工作圈及產業聯盟運作,本於資源永續發展原則,建設各項軟硬體遊憩及服務設施,提升品質,同時推展文化及生態旅遊,建構具國際魅力之套裝旅遊路線,原則同意。
    (二)本旅遊線範圍位處沿海地區,蘊含豐富之沙洲、潟湖、溼地、鹽田、候鳥、養殖漁業及宗教寺廟等生態及人文古蹟資源,請交通部依資源特色,妥為規劃發展各式旅遊活動,以提供不同層次及風貌之旅遊型態。
    (三)本旅遊線係屬新興開發之地區,各項設施或簡陋老舊,或機能不足,景觀亦顯凌亂,請交通部與地方政府充分協調合作,依計畫建設期程,加強整體景觀及設施之整建及改善,並善用舊有產業及閒置空間,以再升級利用方式,賦予新機能,減少新設施之設置。另並延攬國際級專家協助潟湖、溼地等觀光規劃,以提供遊客環境友善之旅遊。
    (四)本旅遊線部分濱海鄉鎮因地勢低窪或地層下陷問題,每逢豪大雨,即易淹水。建請交通部與經濟部建立溝通平台,密切協調配合。
    (五)本案有關獎勵民間投資部分,請交通部提報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管。
    (六)有關各旅遊線經費需求與預算編列應循年度先期作業程序審查辦理,並以需求為導向,確應由政府負責之非收益型之公共及服務設施,應以永續經營原則,加以維護管理,另具收益性設施,應妥為規劃引進民間參與,發揮市場機能。
    四、行政院交議,經濟部陳報「大甲溪流域聯合整體治理方針」一案,報請 公鑒。
    結論:
    (一)為因應汛期已至,有效協調整合防災資源及相關單位間之分工,請經濟部依各與會委員意見(如附件)修正「大甲溪流域聯合整體治理方針」,於二周內提委員會討論;另經濟部預計於94年11月底前完成之「大甲溪流域整體治理方案」規劃檢討工作,應依「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確實檢討辦理後續細部工作內容。
    (二)本案各部會分工,俟上揭治理方案規劃檢討完成提出報告後,應再行檢討協調。
    (三)大甲溪流域治理短期之處理原則,石岡壩以上河段應以河道清淤、交通復建及發電之恢復為目標,疏浚及交通復建並請密切配合,以避免資源之浪費。石岡壩以下河段、重要關鍵路堤及道路則以防洪設施之修護為原則,以防洪水災害再發生,工程進行中對環境之影響應注意設法減輕。
    (續見下次會議紀錄)


    (散會:下午6時25分)

    附件:
    「大甲溪流域聯合整體治理方針」一案,各委員意見如次:
    ■經建會張副主任委員 :
    從報告中資料顯示,大甲溪近年來發生之災害已非人力可抵擋,為了國土保安,應留給大地養息的機會,因此,國土復育的政策是正確的,本治理方針應把握國土復育方案的精神,以逃災、避災為主要原則,詳實檢討,並據以研提具體治理方案報院核定。
    ■ 交通部游次長:
    石岡壩以下河段,以既有堤防設施修復為治理原則,但部分路堤共構受損河段或道路基礎目前尚未施設堤防加以保護者,建議仍應列入治理方案中。
    ■行政院劉副秘書長:
    1.治理方案擬定完成後,執行階段之跨部會聯合推動小組應提升至院會層級,以利方案推動。
    2.本次提送之治理方針似不夠具體明確,建請經濟部依據與會委員意見修訂治理方針後再提送委員會審議,做為後續治理方案研提之依據。
    ■行政院林政務委員:
    各項治理原則擬定,應秉持國土復育條例之精神,對於環境敏感區域治理應以人命保全為主要原則,避免過多工程措施。
    請水利署將大甲溪流域治理跨部會協調小組之組織及治理原則(包含:發電、道路、聚落及河道疏濬)詳予檢討並提出利弊分析等,於兩週內將治理方針再送本會審議。

    ■經濟部尹次長:
    跨部會聯合推動小組建議於94年底治理方案報院審核通過後再予籌設,並將其層級提升至院會級,以促進治理工作之推動。
    發布日期:9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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