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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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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220次委員會議決議
    行政院經建會第1220次委員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94.8.15

    一、本會第1219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

    (一)第二案結論(二):「國家運動園區及國訓中心所需經費,請依照94年7月28日審查會議紀錄內,財政部及主計處意見進行修正。」修正為:「國家運動園區及國訓中心所需經費,請體委會依照94年7月28日審查會議紀錄(附件一)內,財政部及主計處意見進行修正。」;(三):「本案請體委會依據與會委員意見補充計畫書內容,並報院核定後,依據預訂時程落實執行。」修正為:「本案請體委會依據與會委員意見(附件二)補充計畫書內容,並報院核定後,依據預訂時程落實執行。」。

    (二)其餘備查。

    二、「振興營建業,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草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鑒於國內部分都會(市)社區老舊、土地低度利用,影響都市觀瞻,其地處重要地段而有發展潛力者,亟應推動都市更新,擇定重要地區推動示範性的「都市更新旗艦計畫」,朝向結合金融、觀光、遊憩、購物、辦公及文化等複合式功能規劃,並配合檢討放寬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規定,以提升都市機能,實現城市永續發展的新願景,爰「都市更新」應視為國家重大經濟建設計畫,加速推動,本方案確有必要,名稱並修正為「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草案)」。

    (二)由中央政府帶頭成立相關專責機構,並結合民間力量推動都市更新相關工作,將促使閒置公有地再發展、增加國家資產收益、帶動營建相關產業,並活絡房地產市場,請相關部會積極配合推動。

    (三)本方案之推動,需有完整的推動機制與策略,包括推動主體、人力及經費等,請經建會及內政部儘速依方案之規劃,成立相關推動小組及專責機構。在人員部分,以現有人員調配運用為原則,必要時以專案方式,補齊原有組織員額,或辦理約聘人員之進用,以確保各項任務得以繼續執行;至於所需經費,請有關部會寬籌經費支應。

    (四)本方案規劃之都市更新服務公司及都市更新投資公司,為新型態之服務產業,對於推動都市更新工作有相當之助益,請內政部儘速研擬相關之輔導及配合措施,有效引導營建相關產業如建築開發業、建築經理業及建築師等投入都市更新工作。

    (五)為汲取國外推動都市更新之成功經驗與作法,請經建會儘速延聘國外相關專家學者,擔任本方案之顧問,並籌辦相關國際研討會議,增進學習與國際交流。

    (六)本方案請依據與會委員意見修正後,會同內政部儘速報院核定後據以推動。

    三、「新十大建設執行情形檢討報告」一案,報請 公鑒。

    結論:

    (一)洽悉。報告內容請依與會委員意見修正後,報院核備。

    (二)報告中所提各項個案計畫檢討意見,請各相關機關切實辦理。

    (三)為積極達成今年經濟成長率4%以上的目標,亦為降低失業率及提高生活品質,請各相關部會於公共建設推動會報或部會業務會報中,將新十大建設列為專案檢討項目,每月追蹤檢討,加速推動執行。

    (四)經檢討預算預估執行率偏低之建設計畫,請督導政務委員督促各主辦部會加速執行,亦請主辦機關提出加速推動措施,並每月將成果送請各督導政務委員核閱,同時送列管機關追蹤考核及送經建會彙總納入提振景氣方案推動報告。

    (五)新十大建設尚在前置作業階段之子計畫21項,除古根漢已終止及新竹海淡廠緩議外,其餘項目請各主管機關督導各主辦機關儘速辦理,並完成審查報院。

    (六)為期本建設計畫95年度特別預算順利通過,尚未完成前置作業之計畫,請各主管部會擬妥前置作業進度報告;已進入執行階段之計畫,請擬妥去(93)年以來之執行情形報告,於94年8月底前送院核可,俾利立法院審議預算時據以提出說明。
    發布日期:9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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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1220次委員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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