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建會第1221次委員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94.8.22
一、本會第1220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中部國際機場第一期工程擴建計畫書」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中部國際機場係屬「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重要項目,本案交通部所報「中部國際機場第一期擴建計畫書」,計劃擴建場站設施,旨在進一步落實政府重要施政,順應地方民眾殷切期望,加速發展中部國際空運,帶動地方發展及經濟繁榮,原則同意。請交通部確實督導民航局儘速辦理,務必於96年底前完工,97年5月前正式啟用,並請經建會視需要就本案辦理情形進行了解。
(二)中部地區人口數與南部地區相若,每戶平均收支較南部地區為高,故中部地區具有發展與高雄機場同型國際機場之潛力。本計畫工期約3年,在國際航廈未完工前過渡期,有必要設法善用現有場站設施,並採取必要措施,積極拓展國際包機航點及航班,以匯集中部空運市場需求,培養成熟穩定運量,俾縮減國際航廈啟用後營運成長期,及早嘉惠中部民眾,滿足市場需要,發揮計畫效益。
(三)為配合國際包機業務發展,請交通部就現有航廈部分空間(貴賓室及台銀擬租用區域)稍加整建,調整為國際包機簡便候機室,並請交通部併本計畫先行辦理,設法於95年春節前完工啟用。為加強民眾對此一短期因應方案之認知,請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會同相關機關就政府政策向地方及傳媒作充分之溝通及說明。
(四)本案漢翔公司已遵照行政院93年10月22日院臺交字第0930046335號函核示,無償撥用現有航站南側3.2公頃土地,其中分配民航局1.7公頃,興建飛機維修棚廠及污水處理廠,華信航空公司並租用該棚廠提供公共使用;其餘1.5公頃分配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興建辦公室、機庫及停機坪,以及漢翔公司在機場南側自有土地興建飛機維修棚廠,並儘速取得民航機維修執照後,空勤總隊、凌天及群鷹翔航空公司優先將飛機交由該公司維修等節,原則同意,請依相關規定辦理。(續見下次會議紀錄)
(五)本案有關交通部無償撥用漢翔公司3公頃土地,供民航局東移W滑行道;鄰近現有航站W、W2、W3軍方滑行道兩側一定範圍內隙地,請軍方配合先辦理隙地禁止耕作之公告,並請軍方協助民航局辦理隙地回收,配合大型航機滑行及淨空,辦理部分滑行道遷移改善;施工期間請軍方暫借軍機坪供民航機停放;現有航站北側2.3公頃軍方隙地,無償撥交民航局辦理隙地回收後興建遠端機坪等設施等節,並獲國防部、經濟部及相關單位同意,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因航空站內停車空間有限,請台中縣政府於毗鄰航站適當地點,規劃停車場站用地,鼓勵民間投資興建,並請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協調中部公路客運業者增闢經過機場路線,以改善機場聯外交通。
(七)新建國際航廈內裝建材,應比照台東機場航廈標準,力求經濟實用,美觀大方。本計畫所需經費,請交通部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及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送請公共工程委員會覈實審查,在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項下列支;有關94年所需費用,原則同意民航局先行動支,併請交通部依「預算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第二期計畫94年1-6月執行檢討報告」一案,報請 公鑒。
結論:
(一)洽悉。
(二)本方案第二期計畫規劃為發展期,希望相關主協辦單位,能在第一期計畫既有基礎上,賡續積極推動相關業務,期使我國照顧服務業能穩健成長,嘉惠有長期照顧需求的民眾及其家庭。
(三)請經建會與內政部邀集相關單位於94年度下半年召開檢討會議,就95年度編列經費是否足夠,及是否調整現行居家服務補助標準進行評估與研析。
(四)關於「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修正案(草案)」,請相關部會儘速完成各項措施分辦表,並請勞委會及衛生署就接軌流程進行確認及訂定實施期程,據以推動落實執行。
(五)請內政部、衛生署及勞委會等相關機關輔導與鼓勵已受照顧服務員訓練者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以利人才資料庫之建立,及未來人力調配之需。
(六)本次檢討報告,請根據與會委員及各機關代表意見修正後,報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