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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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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225次委員會決議
    行政院經建會第1225次委員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94.9.26.
    一、本會第1224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台北商港物流倉儲區填海造地計畫(含第一期圍堤工程計畫) 計畫書 」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係交通部遵照行政院91年11月22日函示,擬訂「台北商港物流倉儲區填海造地計畫」陳報核定,所圍築海堤可保護貨櫃碼頭免受颱風巨浪侵襲。圍堤後填海造地,除容納港區工程棄土外,並吸納北部地區營建剩餘土方,尤其是水庫清淤、河道疏浚產生大量土方,根本解決颱風引起之災害。所填築新生地,可擴增貨櫃碼頭縱深,增加貨櫃裝卸能量,並可闢建物流倉儲區,開發為自由貿易港區。本案兼顧港埠及公共利益需要,具有多項重要功效,屬國家重要建設,原則同意,請交通部儘速辦理。因本案具有時效迫切性及重要效益,請相關機關就主管業務相關事宜積極配合辦理。
    (二)本案第一期圍堤工程計畫,堤面及胸牆建議各增高1公尺,所增經費有限,惟可增加收容土方逾300萬立方公尺,且可減少越浪及越浪對填土之沖刷。第一期工程所需經費,請交通部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及審議作業要點」規定,送請公共工程委員會覈實審查,原則同意交通部意見,由航港作業基金全額補助,並循預算程序辦理。
    (三)本案交通部先陳報圍堤工程計畫,至於後續填海造地工程計畫,請交通部適時陳報行政院核定,填海造地時,外來土方是否酌收處理及管理費用、收費標準及管理辦法,請交通部會商相關機關審慎研究。本案圍堤造地產生新生地,原則同意依「商港法」第八條規定,登記為中華民國,並由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管理。
    (四)基於本工程亟待早日動工,有關施工涉及土地使用分區編定,宜依規定從速從簡處理。建議比照內政部前同意之台北港第二期新生地開發工程模式辦理;或循「台北港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擴大程序辦理,請內政部協助基隆港務局儘速辦理。並請注意海岸法草案及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妥為因應。
    (五)本案一期工程僅收容1,000萬立方公尺土方,惟據調查北部地區工程無處容納剩餘土方每年達500萬立方公尺以上,而二期工程可收容2,485萬立方公尺土方,如按環評委員會審查決議,需於103年一期工程完成後提出檢討報告,經該委員會審查後,始可提出二期工程環評,則二期工程勢須於103年後辦理,恐緩不濟急,無法因應北部棄土場嚴重不足需要。請環保署以辦理一期工程環評差異分析等方式,設法提前進行二期工程環評,審慎評估後再行施工。
    (六)本案施工時,有關環境保護請確實依照環保署環評委員會審查意見辦理。並請交通部持續追蹤由淡水河口到南崁溪海岸之穩定性。
    (續見下次紀錄)
    三、教育部研提「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執行進度報告」一案,報請 公鑒。
    結論:
    (一)洽悉。
    (二)本計畫主要以每年100億元的競爭性經費投入,發展具國際一流水準之大學及研究中心,爰申請程序及審議標準應秉持公平、公正原則,確實選出具有發展潛力之大學或系所及跨校研究中心,透過重點經費之挹注,促進高等教育改革及提升教學研水準。
    (三)本案之執行攸關我國高級人才培育、整體學術環境之改進及國家整體競爭力的提升,請教育部確實辦理績效評估及淘汰機制,以期達到預期計畫目標。
    (四)本案對我國人力資本投資意義重大,惟外界及立法院對本計畫經費分配仍有疑慮,請教育部除研擬說帖外,應積極加強與立法院溝通,俾使本案預算能順利通過,以利後續年度推動。
    四、經濟部研提「台灣地區水文觀測現代化整體計畫第二期實施計畫執行進度暨預期成果」一案,報請 公鑒。
    結論:
    (一)洽悉。
    (二)水文觀測現代化最重要的精神為取得國家現代管理所需之物理參數,並建立現代化之紀錄、傳輸與處理系統,請經濟部準此方向整合相關部會需求,建立一全國性學術界與工程界通用體系。
    (三)從近兩年颱風與豪雨災害情況研判,預警空間縱深有必要向台灣外圍島嶼或海域推進,尤其是東方與西南方島嶼應建立水文氣象台,以期提早觀測由該方位進襲之暴雨強度,例如:蘭嶼及東沙群島。
    (四)雨量站之新建,若與土石流敏感區、環境保育區、易淹水區等有相關時,應與相關單位如:水保局、環保署或各縣市政府單位聯繫會商,以達共同使用之目標。
    (五)東部雨量站分佈與設站應以達到觀測目的與需要為第一優先考量,其次才是交通便利問題,第一期計畫著重於交通方便處之站網,本期應補充中央山脈東部空白部分,其有需交通部氣象局配合者,請該局積極配合。
    (六)請經濟部檢討全面性建立防災預警系統,以替代現在逐年辦理一、二條溪之方式,俾達全面性防災預警之目的。
    (七)本案請參考各與會委員意見優先編列預算辦理。本計畫執行情形請每年以年度報告報院核備。
    發布日期:9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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