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建會第1227次委員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94.10.17. 一、本會第1226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 (一)1225次委員會議第二案「台北商港物流倉儲區填海造地計畫(含第一期圍堤工程計畫)計畫書」之結論(五)、(六)經協調交通部及環保署獲致結論如下: (五)修正為: 本案第一期工程僅收容1,000萬立方公尺土方,惟據調查北部地區工程無處容納剩餘土方每年達500萬立方公尺以上。而二期工程可收容2,485萬立方公尺土方,為因應北部棄土場嚴重不足需要,第二期工程如擬提前辦理,因涉及變更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內容及審查結論,請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7條、第38條規定辦理本案變更事宜。 (六)維持原結論為: 本案施工時,有關環境保護請確實依照環保署環評委員會審查意見辦理。並請交通部持續追蹤由淡水河口到南崁溪海岸之穩定性。 (二)其餘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環保署陳報第2次修正之「環境品質監測發展計畫」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環境品質監測為研擬環保政策與推動相關環保計畫的重要基礎,既有監測設施之正常操作與維護極為重要,本案有助於提供客觀、確實的環境品質資訊,確有需要,原則同意所提修正計畫。 (二)本計畫執行期程自95至99年,計畫總經費7億6,440萬元。因本案有延續性質,且空污基金負擔部分已增加至3億元,中央公務預算編列4.644億元,原則同意按經資門比例1:1方式核列,納入政府公共建設計畫辦理。 (三)有關增設監測設施部分,應建立制度檢討既有設施使用效率,撙節經費,避免閒置浪費。 (四)環境資源資訊系統及資料庫,必須充分整合全國其他相關之環境資料,尤其包括與國土資訊系統結合之空間規劃資訊。 (五)本計畫編列補助地方經費部分,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計畫型補助款補助之處理原則」規定辦理。對於少數硬體經費都無法配合中央環保政策投資的地方政府,建議環保署納入其他相關環保預算補助之參考,酌予核減或暫緩補助。 (六)目前國內各級環保機關對於環境監測多採用委外發包方式辦理,鑒於硬體設施已建置完成,後續推動監測站網更新及運轉維護,建請環保署審慎規劃,並考慮以ROT等可行方式辦理,除部分必要由環保署自行操作的設施之外,以鼓勵民間參與方式負責更新及運作。 三、經濟部報告「湖山水庫工程計畫執行情形」一案,報請 公鑒。 結論: (一)洽悉。 (二)湖山水庫工程計畫自民國90年核定後,因環境保育爭議,致計畫推動受阻,惟本計畫攸關彰雲地區未來中長程用水需求穩定供應之重大公共建設,並有助於解決該地區地層下陷問題,亦為國土復育配套措施,請經濟部加速推動。有關台 電鐵塔遷建問題,亦請農委會、環保署協助經濟部於本(94)年底前解決。涉及生態保育、環境保護部分,請環保署及農委會儘速完成行政程序並協助經濟部辦理,相關工程用地取得亦請南投縣與雲林縣兩縣市政府配合處理,俾利早日完成本計畫。 (三)本計畫推動過程中,應設法謀求該地區生態體系復育之對策,經濟部水利署所提生態保育措施計畫,請環保署儘早核定,逐步落實,倘工程施工過程中,經檢討須配合增辦之其他生態保育方案,請相關單位配合,在不影響計畫推動期程原則下,完成必要之行政作業程序。 (四)為樹立經濟建設與環境生態保育調和融處之良好典範,請經濟部水利署加強地方與保育團體之溝通,並以生態保育措施計畫中之生態保育執行委員會為協調溝通之平台。 (五)由於本計畫之推動已明顯無法依預訂期程完成,請經濟部水利署儘速檢討計畫之修正,循行政程序報核。 四、教育部研提「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辦理情形」一案,報請 公鑒。 結論: (一)洽悉。 (二)本案「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原已報奉行政院備查在案,惟近來教育部對外皆以「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說明。若計畫名稱確有修正必要,仍請循序報院核定。 (三)本次審議結果,各大學間對於補助原則及額度分配仍有異議,除請教育部妥予說明外,未來應落實績效評估與淘汰機制,並讓公私立大學了解,本計畫為5年間辦理2次申請資格審查,本次未能獲得補助者,得於96年再次提出計畫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