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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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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228次委員會決議
    行政院經建會第1228次委員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94.10.24.
    一、本會第1227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台東縣政府辦理台東市富岡港交通船專用碼頭工程計畫案,業經完成細部規劃報告,茲因工程計畫項目與原報核經費有所差異,並為因應東部離島交通之迫切需求與發展觀光客倍增計畫,請同意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於94年度先行發包施工」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台東縣政府已遵照行政院93年11月17日院臺交字第0930051946號函核示,考量相關重要技術問題,完成細部規劃,除修正規劃佈置外,並擬改善現有東堤頭尾兩端,加高胸牆,增加消波設施,經查相關規劃佈置,符合港區作業安全需要,原則同意。
    (二)本案據交通部報院函及工程會意見,咸認為建港條件惡劣,因此,後續設計施工等執行工作應倍加審慎辦理。經查95年度預算列有本案經費5,850萬元,原則同意用以辦理細部設計,為審慎計,細部設計除辦理堤防斷面實驗外,應再辦理堤體三度穩定實驗,相關實驗及設計,請交通部及工程會協助並督導台東縣政府確實辦理。
    (三)本工程所需經費包括本計畫及現有東堤改善工程費,合計以不超過14億元為原則,請台東縣政府根據設計圖說資料估計,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及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送請工程會竅實審查。所需經費請交通部編列公務預算補助台東縣政府。有關台東縣政府擬依「中央對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7條之1規定,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於94年度先行發包施工一節,衡量本工程主客觀條件,難以適用,應予緩議。
    (四)富岡港屬第三類漁港,行政院93年11月17日核定本案時,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類漁港建設,無需實施環評,惟依環保署93年12月29日修正之認定標準,則需實施環評,本案是否需實施環評,請經建會、交通部、環保署及台東縣政府儘速完成協商確定。若確需實施環評,亦請加速作業時程,俾免延宕計畫之執行。
    (五)本工程完工後,現有漁港內交通船遷移新建專用碼頭,騰讓之漁港內東堤側客輪碼頭,原則同意台東縣政府無償撥供海巡署船艦使用,至於海巡署駐地廳舍配合船席碼頭調整,台東縣政府同意無償提供現有候船室及安檢所建地及座落土地,供海巡署就地遷建。
    (六)富岡港交通船泊位應配合綠島、蘭嶼港埠容量適當予以限制,同時應慎選建築師辦理景觀規劃。
    三、行政院交議,文建會陳報「新十大建設-國際藝術及流行音樂中心」分項─「大台北新劇院興建計畫」及「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計畫」修正計畫2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大台北新劇院
    1、本案仍請文建會依原核定計畫儘速辦理,各項前置作業務請於今(94)年底前完成;有關促參法之適用條文,亦請文建會先釐清內容再擇定爭議較小的方式處理。
    2、本案興建開發模式仍未確定,請文建會儘速確定,並儘早決定營運主體,以便辦理後續相關作業,並向行政院促參推動委員會報告。
    3、本案若以BOT或BTO方式推動,則請工程會專案協助本案促進民間參與投資興建的工作,並請文建會儘快尋求潛在投資廠商。若採以土地作價,由文建會興建劇院,應儘速成立專責人力單位辦理各項籌建工作。
    (二)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
    1、本案擬增列12億元,其中資本門6億元不予增列,經常門同意增列3.6億元,用於成立籌備處,於開幕前辦理藝術表演人才及團隊之培育,以及藝術表演之推廣與交流等事宜。
    2、本案籌備處所需專業人員及其經費,宜編列於工程管理費內支用,惟特別預算僅支應至98年,其後之經營管理如何回歸正常預算,請文建會預為規劃。
    3、未來文建會及其所屬機關與教育部及其所屬機關,其員額調整與人才交流問題,請文建會協同教育部、人事行政局、主計處研商可行方案,必要時可由本會協助,期能建立快速交流管道。
    4、建議比照故宮南院籌建案之作業模式,進行國際比圖、聘請國際建築師及專案管理顧問等,俾於高雄衛武營建置一座國際級的藝術文化中心。
    (三)前述二案原則同意,請文建會依據與會委員意見補充計畫書內容,並報院備查後,依據預訂時程落實執行。
    發布日期:9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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