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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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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267次委員會決議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1267次委員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95.9.18
    一、本會第1266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台灣地區商港整體發展規劃(96年至100年)』修訂報告」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交通部所提第三期「台灣地區商港整體發展規劃(96年至100年)」,已充分檢討近年整體商港周遭環境之變化,並展望未來港埠之可能發展,且據以擬具台灣地區整體商港的發展策略,進而賦予各商港發展定位及功能,可為未來5年台灣地區各商港規劃之上位計畫,原則同意,請交通部督導各港務局據以擬定各該港未來5年之實施計畫,報院核定。
    (二)交通部預測台北港完工營運後,基隆港貨櫃運量呈下滑趨勢,高雄港則仍小幅成長,惟台北港係建設為遠洋貨櫃基地,與高雄港屬性相似,理論上其對高雄港之影響應大於基隆港,請交通部於擬定高雄港與基隆港未來5年實施計畫時,再審慎檢討評估。
    (三)高雄港貨櫃裝卸運量世界排名多年維持第6,檢視我國海運貨櫃營運策略似有檢討調整必要,未來交通部應以確保海運轉運中心之地位為主要目標;在此原則下,各港務局宜提供各項誘因,爭取航商長期租用現有貨櫃碼頭,對於航商增闢航線航班、增加貨櫃裝卸量及投資改善碼頭設施等,提供獎勵優惠,以提升港埠國際競爭力,確保海運轉運中心地位。
    (四)至於本報告建議永安港回歸經濟部管理體系一節,查永安港係依據「商港法」第13條所設置之特種貨物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類似之設施尚有深澳港、興達港、沙崙及高雄外海洩油浮桶,爰請交通部就「商港法」第13條之規定,會同經濟部通盤檢討後,擬妥具體可行方案據以辦理。

    三、「95年第2季相關部會推動服務業旗艦計畫及主軸措施執行情形」一案,報請 公鑒。
    結論:
    (一)洽悉。
    (二)各項旗艦計畫及主軸措施實施迄今,帶動相關服務業發展,已見成效。惟下列事項仍請相關部會加強辦理:
    1.請各相關部會隨時檢討原擬旗艦計畫及主軸措施是否發揮效果,並參考經續會共同意見、2015年經濟發展願景及第一階段3年衝刺計畫─相關套案計畫內容,作滾動式檢討及修正,以期發揮最高效益。
    2.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通訊傳播基本法」揭示之原則,於2年內完成通訊傳播相關法規之修訂,並訂定修法時程表,切實執行,俾促進通訊媒體服務業健全發展。
    3.請勞委會依據經續會產業組服務業共同意見之應辦理事項,進行檢討人力派遣業是否繼續納入「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並儘速研擬「修正法令或制定專法規範派遣勞動型態之影響評估」,供勞、資、政及學者專家參考,俾便於派遣勞動型態政策之擬訂。
    4.有關「建立具公信力之無形資產評價制度」部分,請經濟部依據經續會產業組服務業共同意見(編號083)之應辦理事項積極辦理。
    5.為推動地方服務業發展,經建會已規劃於今(95)年10至12月間與各縣市政府合辦研討會,將邀請專家及業界進行專題演講、經驗分享及意見交流,屆時請相關部會配合辦理。

    (散會:下午4時55分)
    發布日期:9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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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1267次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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