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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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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268次委員會決議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1268次委員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95.9.25
    一、本會第1267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有關交通部擬將高鐵橋下桃園段道路、嘉義段道路、台南段道路及嘉義50米計畫道路納編為省道台31線、台37線、台39線及台18線延伸線」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台灣高速鐵路通車後可縮減城鄉差距,帶動地方繁榮,提升國家經濟力,為台灣重要交通運輸。高速鐵路高架橋下道路及聯外道路,係銜接高鐵車站與東西向快速道路、省縣道之間道路,屬重要聯絡道路,宜納編為省道,並依現行規定管理維護。
    (二)本案高鐵橋下桃園段道路、嘉義段道路、台南段道路及嘉義50米計畫道路等四段道路,原則同意交通部意見分別納編為省道台31線、台37線、台39線及台18線延伸線。
    (三)本案納編為省道之三特定區計畫外環道路段目前雖已完工,但部分地區嚴重積水、兩側人行道多處塌陷及兩道路間銜接問題等,請原主辦機關儘速辦理改善,俾利公路單位辦理接管事宜。
    (四)有關高鐵橋下路權之維護管理權責歸屬,請交通部召集公路總局、高鐵局及台灣高鐵公司協調釐清。

    三、「『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執行情形檢討」一案,報請 公鑒。
    結論:
    (一)洽悉。
    (二)請內政部營建署於執行年度計畫時,考量各污水下水道系統之人口稠密度及內外環境等因素,依其迫切性訂定優先次序,逐一完成個別污水處理系統,俾使有限經費發揮最大效益。
    (三)為有效提升用戶接管普及率,請內政部營建署繼續加強宣導,鼓勵已接管之社區相互觀摩,優良者並予以獎勵;另督促尚未制定「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條例」之縣市政府儘速訂定公布,俾適時開徵。至於水污費之開徵及使用,請內政部與環保署密切磋商,研議適切之實施時機。
    (四)本計畫各污水系統陸續完工後管理維護之權責分工,請內政部營建署儘早建構確立;有關專業人力不足問題,請內政部營建署就現有人力通盤考量後,研提因應計畫報院,並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協助,另請內政部營建署持續與縣市政府溝通,爭取地方首長之瞭解支持。
    (五)本計畫因標案規模不大,投標廠商多為中小型,機具、人力不足,常造成流標;內政部營建署擬採併標方式,將招標金額擴大至10億元以上,以吸引大型、專業及國外廠商投標。此構想原則可行,請內政部儘速落實推動。
    (六)本計畫BOT相關預算遭立法院凍結或有條件動支,請內政部繼續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說明,化解疑慮,早日解凍相關預算。

    四、「促進服務業發展優惠貸款」一案,報請 公鑒。
    結論:
    (一)洽悉。
    (二)本項優惠貸款係針對服務業需求設計,應有助於推動相關服務業發展,請各服務業主管機關積極宣導,協助業者取得相關資訊,施行後由經建會視成效適時檢討修正貸款要點。

    五、臨時提案:修正本會第1262次委員會議討論「行政院交議,經濟部陳報台電公司『核能四廠第一、二號機發電計畫』商轉日期調整及投資總額檢討案」一案會議結論,提請 討論。
    結論:
    工程會建議將本會第1262次委員會議第二案會議結論(九)有關「核四計畫核島區自統包改為分包」乙節文字修正為「核四計畫核島區自統包改為非統包」或「核四計畫核島區自統包改為設計與施工分開辦理」,基於下列理由,同意修正該節文字為「核四計畫核島區自統包改為非統包」,理由如次:
    (一)「分包」為法律名詞,具法律上之明確定義;核四計畫核島區工程施作並非採用「分包」方式,原敘「自統包改為分包」乙詞易生誤解。
    (二)基於採用「核四計畫核島區自統包改為設計與施工分開辦理」乙詞,仍無法完全表達核四計畫核島區之施作方式,為避免採用繁複之說明文字,爰以簡單扼要文字表達。

    (散會:下午5時10分)
    發布日期:95-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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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1268次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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