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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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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273次委員會決議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1273次委員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95.11.13
    一、本會第1272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文建會陳報「縣市文化中心整建計畫(草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鑒於各縣市文化中心使用迄今已逾20年,確有空間不足及設施老舊情形,亟需整修以改善安全性能及提高服務品質,原則同意本計畫,自96年至99年,以中央公務預算13億元協助縣市政府進行文化中心整建。
    (二)有關「充實縣市文化設施計畫」項下之「蘭陽博物館」因屬新建計畫,與本計畫整建性質不同,同意文建會意見,不納入一併辦理。
    (三)有關本計畫中央對地方之補助比例,原則同意文建會依據已奉院備查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覈實辦理。
    (四)本計畫補助範圍宜視個案需求核定,個案安全性與急迫性較高者,應優先補助辦理,並要求於1年半內如期如質完成;並請文建會訂定績效評估機制,依預算執行率及目標達成率核給或收回補助經費。
    (五)本計畫原訂於96年辦理評估規劃作業,惟因部分文化中心目前已有改善修復的迫切需求,為提高效率,請文建會於95年底即先行選定亟待整修處,並函請縣市政府先行墊款施工,97年起再予撥付工程補助款。
    三、行政院交議,內政部陳報「東沙海洋國家公園計畫(草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計畫名稱請修正為「東沙環礁國家公園計畫(草案)」,以凸顯所保育之東沙環礁生態系及地景特性。
    (二)內政部所報「東沙環礁國家公園計畫(草案)」,原則同意,請加速推動東沙環礁之復育及保育相關措施。本計畫未來應優先辦理資源復育、監測與生態研究等工作,並訂定珊瑚礁存活率等相關復育措施之考核指標,俟指標顯示復育措施已達到一定成果後,方考慮推動後續之生態旅遊與環境教育工作。
    (三)本計畫一般管制區內之既有建築物有超量現象,應儘速進行整體規劃並增加原生植被分佈空間,逐步降低不透水層比率,以達成生態永續島嶼之目標。
    (四)本計畫雖已單獨成立東沙環礁國家公園,然管理組織上應朝向合併設立一處「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統籌東沙環礁及其他可能評估設立的綠島、北方三島、澎湖群島等島嶼或海洋型國家公園,以收整合管理之效。故本案可參照現有各管理處之規模,先確立「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之基本架構,未來隨著管理範圍與實際業務情形,再逐步擴充所需預算員額,請內政部再與相關主管機關協調後,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計畫併同修正。
    四、行政院交議,經濟部陳報「湖山水庫工程修正計畫」一案,提請 討論。(臨時提案一)
    (一)湖山水庫預估完工後,與集集攔河堰聯合運用,每日可供水約69.4萬噸,為目前政府解決雲林地區之水資源及地層下陷問題所積極推動之重大水資源建設計畫,並已奉行政院90年1月核定在案,原核定期程為91-97年,茲經濟部提請修正計畫執行期程,擬延長6年,於民國103年底完成;經費原列226.4億元(原暫匡列經費162.44億元),覈實調整為213.4億元。除請經濟部仍需依院頒「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之規定,另案函送工程會辦理專業審議及覈實總經費外,本計畫內容之修正及其所需工期,因屬於非工程因素阻擾,原則同意。
    (二)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已依法審議通過,惟部分環保團體及社區民眾仍有質疑,除請環保署積極予以協助外,也請經濟部多與各界人士溝通,俾和諧順利推動本計畫,早日完成以促進地方之繁榮發展。
    (三)工程用地仍有若干阻礙,除請經濟部積極辦理,早日排除困難取得用地外,也請協調雲林縣政府,基於推動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國家公共建設計畫之立場,全力協助,早日完成,提高政府之共同執行信譽。
    五、行政院交議,經濟部陳報「『南科高雄園區聯外區域排水改善計畫』檢討規劃報告及工程實施計畫說明書」一案,提請 討論。(臨時提案二)
    (一)本案目的乃為防止園區淹水及避免因園區排水而增加區外排水之負擔,本次經濟部所報計畫內容已符合該項要求,原則同意辦理。
    (二)本案分二期工程(總期程共4年、總經費共需20.56億元),第一期所需經費14.32億元,符合前述目的,可依行政院93年5月核示「比照南科園區聯外區域排水處理模式,由經濟部編列經費專案支應」,惟因本計畫必須儘速辦理,請經濟部納入「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增辦,優先調整經費支應辦理,用地費與治水計畫用地補助費之差額,則由國科會於相關公共建設計畫項下籌列。第二期所需經費6.24億元亦請經濟部納入「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經費下優先調整支應辦理,惟該期用地費差額(約1.2億元)請高雄縣政府自籌經費支應。
    (三)南科高雄園區內及本案新設之滯洪設施,應訂定妥善之營運操作規則,作為未來洪水及平日時期操作利用依據。
    (四)本計畫範圍外未列入本案之其它區域排水系統,仍請高雄縣政府全盤規劃檢討,依行政程序陳報需辦計畫,納入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內辦理。
    六、行政院交議,經濟部陳報「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涉及相關橋樑、鐵道、涵洞改建所需工程經費支應原則」與「南湖溪治理工程實施計畫(修訂計畫)及防洪排水次類別公共建設配合治理工程需要橋樑、涵洞改建工程經費支應原則」二案,提請 討論。
    (一)原則同意經濟部所報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及防洪排水次類別公共建設配合治理工程需要,涉及相關橋樑、涵洞改建工程經費支應原則,並修正整合如下:
    1.現有橋樑、涵洞屬鐵道、國道及省道者,配合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暨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跨省市河川治理計畫改建所需工程費,除另有特殊原因需專案辦理外,由現有橋樑、涵洞之中央主管機關於年度預算編列相關經費優先配合辦理。
    2.現有橋樑、涵洞屬縣(市)、鄉鎮道(含)以下規模者,配合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改建所需工程費,得由「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經費項下全數支應。另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跨省市河川治理計畫改善所需工程費,除另有特殊原因需專案辦理外,由現有橋樑主管機關配合籌應50%,經濟部(水利署)籌應50%;用地取得經費(包含地上物補償、土地補償費及救濟金),由現有橋樑主管機關依現行規定籌應辦理。
    3.現有橋樑、涵洞配合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及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跨省市河川治理計畫改建工程內容,除配合經濟部整體規劃成果辦理外,接受補助改建之工程內容以不超出改建前功能為原則,即橋樑主體工程及原存在重要附屬工程以外工程內容(如景觀工程或周邊與水患治理無關之改建工程等),由現有橋樑主管機關自籌經費辦理。
    4.配合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及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跨省市河川治理計畫改建後之橋樑、涵洞,後續管理維護經費仍由原管理機關主政,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統籌督導相關維護管理事宜,並請交通部協助。
    5.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及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跨省市河川治理計畫於流域整體改善規劃時,請經濟部將相關橋樑、涵洞一併納入規劃報告中,並先與各部會及相關縣市政府協商後,具體研析所需工程經費額度、來源及實施期程。對於鐵道、國省道所需配合橋樑改建經費請行政院於分配中長程經費額度時優先考量增加,俾利防洪治理計畫效益能整體發揮。
    6.以上支應原則,除專案核定計畫可先行辦理外,其他新增計畫均自96年度起開始適用。
    (二)有關「南湖溪治理工程實施計畫」(修訂計畫),核有需要,原則同意,並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1.原南湖溪治理工程實施計畫業奉行政院93年9月21日核定在案,原計畫總經費7億4,890萬元,本次修訂計畫乃經實際執行後,配合苗栗縣政府辦理之5座縣管橋樑改建工程經費籌措及公路總局辦理南湖一、二橋改建,計畫總經費增加為8億6,377萬元。
    2.計畫修正內容中,5座縣管橋樑改建之配合工程改列為河川治理工程,所需經費9,140萬元,由苗栗縣政府定額支應2,000萬元,餘不足款項由經濟部(水利署)支應,惟支應金額上限為7,140萬元。另南湖一、二橋改建工程同意交通部公路總局以防洪閘門做為應急方案,並請積極研議籌款辦理根本改善。
    3.本案5座縣管橋樑未來維護管理,仍由苗栗縣政府主政。內水排除部分請苗栗縣政府儘速完成規劃,於明(96)年3月底前提出治理項目,優先列入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項下辦理。

    (散會:下午3時22分)
    發布日期:9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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