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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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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277次委員會決議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1277次委員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95.12.18
    一、本會第1276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
    二、行政院交議,內政部陳報「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草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內政部所報「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草案)」,已依據行政院核定「整體住宅政策」之原則,整合目前各項住宅補貼措施,而以國民的家庭所得及各種弱勢狀況作為住宅補貼之標準,同時以租金補貼優先照顧無自有住宅之弱勢者,統合運用政府住宅及人力資源,協助國民都有適居之住宅,方向正確且有其必要,原則同意。
    (二)為配合96年度推動本方案,經建會已於96年度國民住宅計畫中匡列經費支應,俟本方案奉院核定後即可動支。鑒於本方案實施後,對於受補貼對象資格的查核十分重要,請內政部俟本方案核定後,儘速完成「住宅補貼作業規定」,以為各地方政府執行之依據,並廣為宣導,以利方案之推動。
    (三)本方案草案明敘列冊之低收入戶約84,796戶,經查其住宅自有率約33%,故實際無自有住宅之低收入戶約5.7萬戶,再考量其它無自有住宅之弱勢家庭需求,本方案租金補貼辦理總戶數以不超過8萬戶為原則,請內政部參考前述戶數及委員意見,以每戶每月最高3,000元,重新估算本方案各年租金補貼經費。
    (四)衡酌本方案每年新增辦理戶數所累增之預算,勢必造成政府財政負擔,為使社會資源有效分配,內政部每年應確實參酌住宅自有率、社經狀況及執行情形,覈實檢討調整各項措施之辦理戶數、額度及住宅補貼評點基準等,務期有效運用有限的資源。各年度辦理戶數應循公共建設先期作業程序報核。
    (五)為配合本方案於97年度整合現行辦理住宅業務之三基金為住宅基金,請內政部俟本方案奉院核定後,儘速擬訂住宅相關基金整併計畫,陳報行政院核定,俾辦理相關人員及業務移撥內政部作業。
    三、行政院交議,經濟部陳報「『民間參與桃園海水淡化廠』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計畫書」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經濟部所報「『民間參與桃園海水淡化廠』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計畫書」,可降低氣候變遷導致水文狀況異常對於該地區工業生產所造成的嚴重損失,核屬需要,原則同意以有償BTO方式,先行興建日產3萬噸海水淡化廠一座,同時並預留未來擴廠之空間。
    (二)本計畫之建設成本於水價調整前,暫比照傳統水資源開發計畫,由政府以公務預算支應,而營運成本則由桃園縣政府或由其協調使用者負擔,其中建設成本不得超過最後決標之總產水價格之一半,其超過部分則納入營運成本計算。另未來自來水價如獲調整,則其調整部分,應依序扣抵桃園縣政府之補貼及建設成本。
    (三)本計畫屬新十大建設之一,考量新十大建設特別預算期間即將屆至,爰本案之土地取得及漁業權補償費用,由特別預算支應;至於營運期間建設費用之攤提,則請經濟部依實際產水量逐年核算需求經費,並循政府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程序編列預算支應。
    (四)本計畫推動之成敗與桃園縣政府後續之營運管理至為相關,爰應先請經濟部與桃園縣政府釐清一切權利義務關係,並妥訂正式書面之承諾後,始可開始興辦本計畫。
    (五)本計畫之供水標的雖專供桃園科技工業區使用,惟鑒於將海淡水納入桃園地區整體供水系統以降低桃園地區缺水風險,為政府推動桃園海水淡化廠政策之最終目標,爰有關後續將海淡水併入自來水系統之方案,仍請經濟部持續與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妥為協調辦理。
    四、行政院交議,文建會陳報「文化機構發展計畫(修正草案)」一案,提請 討論。
    (一)本案文建會所報「文化機構發展計畫(修正草案)」,旨在達成文化保存與文化創新發展目標,原則同意,由文建會於96至99年透過館舍硬體改造、空間意象重塑及業務重整,強化所屬文化機構之發展。
    (二)原則同意本計畫預算資本門以14億元為額度,經常門以7億元為額度,並依據實際需求及工程進度覈實編列。
    (三)為健全營運體質及整合服務資源,請文建會針對所屬文化機構之人力及經營管理問題,儘速邀請相關機關共同研商以澈底解決。
    (散會:下午6時)
    發布日期:9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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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1277次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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