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1298次委員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96.7.30
一、本會第1297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衛生署陳報修正後之「『衛生大樓』暨『防疫中心』興建工程計畫書」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生醫管理中心」興建工程計畫部分
1.本案衛生署結合指標性都市更新政策,協助中研院發展國家生技發展園區,擬重新規劃南港區新光段44,411平方公尺機關用地,分期分區建設「生醫管理中心」。第一期計畫擬於97年增編5.8億元徵收範圍內3,843平方公尺私有機關用地,解決本基地無法建築及周邊園區、202廠出入道路不便問題;並於96-100年期間編列10億元工程經費,新建「衛生大樓」供署本部、藥政處、食品處、管制藥品管理局、中醫藥委員會、藥物食品檢驗局等部分行政單位檢驗及辦公,原則可行。
2.本案未來之建設與工程實際經費,應按工程進度及預算執行情形檢討編列,並俟規劃設計圖說概算達到約30%成熟度時,由衛生署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之規定,檢具相關書圖文件,函請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議。年度所需經費,請循預算程序辦理。
3.公有土地部分,如本計畫擬使用胸腔病院經管國有土地,請衛生署依「國有財產法」第38條,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及各級政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等規定辦理撥用,以符管用合一。
4.私有土地徵收部分,請衛生署擔任需地機關,依據本案整體計畫,委託台北市政府代辦相關私有地之徵收及拆遷補償。其中,基地東側擬配合國防部202廠及中研院國家生技發展園區,留設寬度18公尺道路之構想,請衛生署先會商台北市政府、國防部軍備局、中研院、國產局及營建署等機關,研提具體方案據以辦理。
5.本案第二期計畫於101年拆除其餘老舊房舍,開發興建南港生技園區「生技大樓」與「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隊辦公室」一節,建議保留。由於本基地尚有樓地板面積可供分配,請衛生署與研考會、國產局及內政部協商,將政府組織再造成立「衛生及社會福利部」之需求,納入考量;或配合華山地區及新莊副都心等2處中央合署辦公大樓進駐機關配置,通盤檢討,作統一之規劃與分配,並提供附設停車場供公眾使用,協助解決本區停車困難問題。
6.衛生署96年7月19日函,業已將「衛生大樓」修正為「生醫管理中心」,惟計畫書摘要內容似與正文內容有所出入,坡度30%以上限制開發區之開發構想有疑義,均請衛生署配合修正。
7.鑒於「衛生大樓」將配合生醫管理中心計畫整體規劃分期分區建設,與竹北「防疫中心」功能定位不同,同意分案辦理。請衛生署儘速會商相關機關,完成「生醫管理中心」整體規劃,俾利據以辦理本案後續用地取得、道路闢建及開發建設。
(二)「防疫中心」興建工程計畫部分
1.本案衛生署為配合後SARS重建之需,計畫將疾管局位於台北市林森南路辦公室、南港昆陽之實驗研究及疫苗研發遷建至竹北「新竹生物醫學園區」一案,不但可減緩環境衝擊,提升土地使用效益,並吸引民間相關產業投資進駐「新竹生物醫學園區」,發展當地防疫與衛生醫藥健康產業,符合政策目標。本計畫於96年至100年期間,編列總建設經費19.99億元,於竹北「新竹生物醫學園區」新建「防疫中心」,供疾病管制局總局及第1分局610人使用,原則可行。
2.本案未來之建設與工程實際經費,應按工程進度及預算執行情形檢討編列,並俟規劃設計圖說概算達到約30%成熟度時,由衛生署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之規定,檢具相關書圖文件,函請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議。年度所需經費,請循預算程序辦理。
3.用地取得部分,請衛生署依租地程序,向國科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申請租用該管新竹縣竹北「新竹生物醫學園區」醫療專三區民間企業區B街廓、面積2.8525公頃土地新建「防疫中心」;相關租金,請納入衛生署年度預算中辦理。
4.鑒於防疫工作具即時性及不可等待性,同意本案與南港「衛生大樓」分案辦理;後續所需辦理之相關作業,如: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定、土地租用之協商、都市設計之審議、建築執照之請領與建造等,請衛生署加速辦理,並請國科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環保署、新竹縣政府等機關積極協助。
三、「台灣景氣指標及對策信號之檢討修正」一案,報請 公鑒。
結論:
(一)洽悉。新編景氣指標及對策信號同意於今(96)年8月正式對外發布,與會委員及代表意見併請參考。
(二)由於部分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較為落後,請經濟部及相關機關盡力提前發布,以利景氣指標編製及相關單位使用,並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主計處考量各統計機關人力及預算的需求,儘量優予支應。
(散會:下午5時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