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1303次委員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96.9.17
一、本會第1302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推動遊艇活動發展方案(草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交通部擬藉發展遊艇活動,活絡國內經濟及帶動觀光遊憩產業之發展,應屬允當。惟鑑於本案牽涉法令眾多,究朝修正「船舶法」增訂遊艇專章或另訂專法(暫定「遊艇法」)乙節,請交通部以修訂法律最少及查驗機關簡併、流程簡化為原則,儘速邀集相關單位研議,俾爭取本方案執行時效。
(二)因各縣海岸資源均不同,應就該縣現有漁港、商港檢視有無設港條件,如觀光遊憩資源、市場發展性及是否具經濟效益等方面,加以評估。請交通部洽詢遊艇業者提供建議,篩選數處具有發展潛力、觀光資源較豐富及海岸線較適合觀光遊憩之地點,以整體開發之方式,先行試辦,待試辦成功後再加以推廣,但不限一縣開發一遊艇港,以避免盲目投資,造成資源浪費。
(三)本方案(草案)所列遊艇港(碼頭)設施工程,應檢視是否符合遊艇活動所需,請交通部加以整體規劃及評估,確有必要,再行興建。遊艇泊靠設施工程所需經費,請於年度公共建設經費中編列,但須以專款專用為原則。
(四)本方案(草案)興建之遊艇碼頭應屬公共設施,並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法令中增納。至於有關漁業權、防風林及周邊土地取得問題,請交通部與各相關部會協調解決。
(五)請交通部參採與會各相關機關代表之意見,研修本方案(草案)後報院。
三、行政院交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陳報「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第二次修正執行計畫書」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退輔會陳報所屬榮工公司「民營化第二次修正執行計畫書」原則同意,並請就在建工程成本利益與留置榮工公司資產項目及規模等,密切與泛公股事業所組成「投資人團隊」協商評估,注意時效,並請經濟部及交通部積極促成,以96年底完成移轉民營為努力之目標。
(二)有關非營造業務移轉安置基金後,擬採任務編組方式成立「非營造業務專案處理小組」及相關人力配置、員工身分與權益部分,處理方式如次:
1.同意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非營造業務專案處理小組」(簡稱「專案處理小組」),由退輔會承接,配置員額35人;專案處理小組人員之退撫新制施行前年資應計給之退休給與、一次加發之給與及優惠存款差額利息,均由該會安置基金支應。請退輔會配合研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承接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非營造業務專案處理小組設置要點」,儘速報院核定。
2.有關專案處理小組35人,如為原經列冊保留公務人員身分者,渠等擬繼續保留公務人員身分及退撫權益,請退輔會專案陳報行政院送請考試院辦理。
3.非營造業務仍屬榮工公司民營化之範疇,規劃於101年12月31日前完成後續處理工作,同時裁撤該專案處理小組。
(三)有關非營造業務讓與安置基金,所請印花稅、證券交易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相關稅賦給予免徵乙節,土地增值稅、契稅、登記規費等目前尚無免徵規定之適用;另印花稅及證券交易稅如屬政府財產移撥部分,原則同意從寬認定,予以免繳。
(四)有關建議榮工公司自民營化基準日起2年內,得不適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總負債應低於淨值4倍之規範乙節,請退輔會評估必要性後再洽工程會協商辦理。
(五)有關榮工公司所提工業區貸款利息及工程物調款等相關爭議問題,請經濟部、國防部、交通部及主計處等單位配合榮工公司民營化的政策考量,給予最大協助。
(六)榮工公司民營化如再招標不成,退輔會應督導榮工公司詳擬因應方案或再生計畫專案報院。
(散會:下午6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