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1304次委員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96.10.1
一、本會第1303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經濟部陳報修正後「筏子溪治理工程實施計畫」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修正計畫原則同意。至於修正後未列入計畫治理之上游河段,請經濟部依以往災害程度,逐年列入年度計畫中辦理。
(二)本案有關用地取得經費較93年2月原核定費用增加約8.2億元,依據行政院95年3月30日院臺建字第0950009461號函訂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辦理重要公共建設計畫土地取得經費審查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請內政部於1個月內針對本案土地公告現值調漲之合理性進行查核。如增加之用地費屬地方政府不合理調漲者,依上開注意事項,針對未來台中縣市政府所提之申請補助計畫將不予受理、調減或從嚴考慮。並請主計處納入中央對地方一般性補助款預算之考核。
(三)重大交通建設如高鐵、中山高速公路等皆沿筏子溪下游段經過,請經濟部水利署加強下游段植生及美化環境改善工作,以具體呈現政府治理河川成果。
(四)未來中部科學園區開工率增高後,工業廢水排放增加,是否影響筏子溪水質,請經濟部、環保署及地方環保機關落實稽查取締並妥為預防。
(五)為確保爾後公共建設計畫順利推動,請內政部針對擬議中公共建設地方政府地價之調整機制作通盤檢討,並儘速報院核定。
(六)針對本案工程長度較原計畫縮短但工程經費反增加2億元部分,請經濟部覈實審查後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複核。
三、「當前經濟情勢(簡報)」一案,報請 公鑒。
結論:
(一)洽悉。
(二)請參酌各委員及與會代表意見,修正報告內容後備查。
(散會:下午5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