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1316次委員會議紀錄
會議日期:97.01.21
一、本會第1315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教育部陳報「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興建暨署立宜蘭醫院改制計畫書(修正第六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新建蘭陽院區之規模,第1期以衛生署醫審會第88次會議決議之急性一般病床400床進行規劃,原則同意。惟特殊病床251床因
涉及建築量體,同意併同第1期辦理。至於蘭陽院區第2期工程俟醫院營運狀況、宜蘭地區人口成長數及當地醫療資源之調整、醫療
機構之轉型等變遷狀況,另行審議。
(二)本計畫興建經費應參考物料價格覈實編列,由公共建設預算支應,循先期作業程序逐年匡列預算。
(三)有關新建蘭陽院區所需員額及人員薪資調整,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案後續請教育部本於撙節原則,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提出約百分之30規劃設計之必要圖說、總
工程建造經費(含設備儀器費)之概算、基本資料表,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同行政院衛生署審議。
三、行政院交議,農委會陳報「『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涉及使用農田水利會土地時之通案處理原則(草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農委會與經濟部會商各農田水利會後所報「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涉及使用農田水利會土地時之通案處理原則(草案),原則同
意,請各縣市政府與農田水利會依相關法令規定程序協議辦理,並應以不影響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工程執行進度為原則。
(二)為處理「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中,屬於農田水利會土地之工程用地,特就歷史沿革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通案處理原則,作
未來辦理依據。本通案處理原則,以有無供作農田水利會農田灌溉用途,區分如下:
1.經核定公告為區域排水,已無農田灌溉用途者:
(1)縣(市)政府先行辦理協議價購;協議不成,得申請徵收。
(2)財務困難之縣(市)政府經與農田水利會協議價購後,其中央補助經費部分,由縣(市)政府撥付農田水利會;至地方政府負擔
部分,由縣(市)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支應。
(3)土地協議價購經費中央補助部分,由縣(市)政府撥付農田水利會後,縣市政府自籌部分未付清前,如農田水利會不同意先行辦
理土地所有權移轉時,農田水利會應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同意先行施工。至其產權登記則由縣(市)政府與農田水利會依付款
比例 共同持有。
2.經核定公告為區域排水,仍具有農田灌溉用途者:
(1)以區域排水路引(取)水灌溉之灌溉受益面積占區域排水系統集水區面積之比率,估算農田水利會之用地經費分攤比率。由農
田水利會會同縣市政府調查灌溉受益面積,製作受益面積清冊及位置圖等資料,送請農委會查核後轉經濟部水利署換算其占該
區 域排水集水區面積之比率後,轉送該管之縣(市)政府。
(2)依前述經濟部水利署換算所得比率之農田水利會土地,縣(市)政府暫不辦理徵收,由農田水利會同意先行施工使用。其餘
農田水利會之土地,由縣(市)政府先行辦理協議價購;協議不成,得申請徵收。
(3)財務困難之縣(市)政府經與農田水利會協議價購後,其中央補助經費部分,由縣(市)政府撥付農田水利會;至地方政府
負擔部分,由縣(市)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支應。
(4)土地協議價購經費中央補助部分,由縣(市)政府撥付農田水利會後,縣市政府自籌部分未付清前,如農田水利會不同意先
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時,農田水利會應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同意先行施工。至其產權登記則由縣(市)政府與農田水利
會依付款比例共同持有。
(散會:下午5時3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