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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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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317次委員會議決議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1317次委員會議紀錄

                                會議日期:97.02.04

    一、本會第1316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原民會陳報「邵族文化生活復育園區實施計畫(草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原民會所報「邵族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計畫」(草案),係遵照95年3月2日行政院秘書長函示「照經建會審議結論修正計畫內
              容」後再行報核。考量邵族生活、就業及文化傳統保存復育之需要,原則尊重原民會規劃結果。
        (二)本實施計畫,其範圍建議分為兩大區,以94年所報150公頃(C區),加本次所報A、B及D區,面積共162.89公頃,為邵族
              生活核心區,其部分土地得供邵族居住,惟應以邵族傳統聚落居住使用方式處理,且不得將所有權分配給個人。核心區之C區
              及D區,目前仍屬農委會林務局管有之國有林地,由農委會林務局依法管理,請原民會儘速依有關法令規定及程序,陳報行政
              院變更為原住民保留地,再移由原民會管理,不得以本次報院函「請同意註記為原住民保留地」方式辦理。在未變更前,邵族
             若有局部或小面積之設施或用地需求,得由原民會依相關法令申請撥用。
        (三)生活核心區土地,若有必要進行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同意免依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製作計畫
              書圖送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得逕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進行。
        (四)本實施計畫其餘範圍E區、F區、G區及H區等山林土地與水域,原則上仍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管理,並得於法令許可範
              圍內,提供邵族作傳統生活所需活動或設施使用。
        (五)南投縣政府所有2.59公頃伊達邵土地(B區),納入核心生活區範圍,原則上優先循有償撥用程序,依公告現值覓等值之國有
             非公用土地相互交換,請原民會與南投縣政府協商辦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提供實施計畫範圍內外適當之國公有土地,
             並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協助交換撥用作業。
        (六)本案原民會建議成立「財團法人邵族文化生活復育園區復育與發展基金會」一節,由於主要財源收入仍須依賴政府捐款,暫不
              予以考慮,惟基於本實施計畫之有效推動,原民會得就若干工作項目委託辦理。
        (七)為免外界誤解或顧慮本計畫未來使用率偏低,造成閒置等情形,建議計畫名稱不以「園區」稱之,同意原民會修正本計畫名稱
             為邵族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計畫
        (八)原民會估算本計畫所需經費6億8,300萬元,扣除預定有償取得伊達邵土地之1億3,000萬元,為5億5,300萬元,原則同意暫
             列,其中97年度部分,主要工作為成立推動小組及籌備處、或若干先期規劃等工作,其相關經費請於原民會97年度預算額度
            內自行支應。自98年度起請原民會研提詳細經費計算資料,循預算程序研提政府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報核,並於行政院
            核定該會中程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編列。
        (九)本實施計畫範圍位於日月潭國家風景區內,應呈現邵族特殊風貌文化,使其與日月潭天然景致相輔相成,並增進日月潭之景
              觀特色與發展,建議:
           1.日月潭纜車於日月潭端場站,研究與碼頭銜接,並利用具邵族特色之船具進行遊湖,請日月潭風景區管理處與原民會另案研究。
           2.有關污水處理廠用地取得問題,請農委會林務局協助有關邵族居民承租地之繼承手續,並請邵族代表協助取得該居民土地使用
              同意書,俾利日月潭風景區管理處儘速動工興建。
        (十)本實施計畫之推動進行,應請南投縣政府共同參與並協助。
        (十一)原民會管有之原住民保留地,應配合政府其他重大建設或必要之公共設施,無償提供土地供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
                政府使用。
    三、行政院交議,文建會陳報「『屏東縣演藝廳興建計畫─族群演藝中心』規劃報告書」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為平衡城鄉差距及提升屏東地區文化質量,原則同意文建會於屏東興建一座縣級演藝廳。
    (二)本案中央對地方補助比例依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總經費原則同意為11億
         元,其中,中央補助以7.37億元為上限,並以資本支出為原則。後續若有超出部分,請屏東縣政府自籌。
    (三)本案建議辦理國際競圖,以成為屏東縣深具魅力之地標。
    (四)有關演藝廳功能與設備,請先調查地方藝文團體演練需求及民眾欣賞與消費習慣後,於細部設計規劃階段審慎評估配置,以有效
          提升使用率。
    (五)演藝廳原訂「族群演藝中心」名稱較不易理解,宜再斟酌,建議尋求能代表地方特色或歷史之名稱。
    四、行政院交議,體委會陳報「國家運動園區興設計畫(草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為促進新世紀國民體育基礎設施之健全發展,提升國民生活環境水準,並爭取舉辦國際運動賽會,原則同意本計畫規劃構想,本
              案名稱同意變更為「國家運動設施整體興設計畫」。未來各運動園區之整建、興設經費需求,請體委會另案報核。
        (二)各國家級運動園區定位與功能,分別為:
           1.南部園區以競技與教育為主,訓練與休閒為輔,包括國家競技中心(含高雄核心園區及周邊縣市場館)與體育大學南部校區。
           2.雲嘉園區以訓練、競技運動產業中心為主,休閒為輔,包括國家訓練中心與競技娛樂產業中心。
           3.中部園區以競技與教育為主,休閒、訓練為輔,並以體育大學中部校區為核心基地。
           4.北部園區以競技、教育為主,休閒、訓練為輔,並以體育大學北部校區為核心基地。
           5.東部運動園區以移地訓練與教育為主,並以台東之體育中學為核心基地。
        (三)未來國內舉辦國際綜合性運動賽事應以南部園區為主要場地,國際單項運動賽事場地亦應列為優先考量。
        (四)未來優先推動高雄核心園區興設計畫,由體委會統籌規劃開發,建設經費由體委會編列預算支應,以建設為符合爭取2015世
              大運、2017東亞運、2018亞運、2020奧運等專業場地進行規劃,並請一併考量教育、訓練、休閒等功能。未來高雄核心園
              區中2009世運主場館仍由體委會管理營運。
    (散會:下午5時30分 )
    發布日期:97-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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