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1333次委員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97.08.18
一、本會第1332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中華民國臺灣97年至145年人口推計(初稿)」一案,報請 公鑒。
結論:
(一) 洽悉。
(二) 人口推計結果是政府施政的重要依據,請參酌與會委員及代表意見,修正「中華民國臺灣97年至145年人口推計」後,送請
各相關機關參考。
(三) 「中華民國臺灣97年至145年人口推計」報告中所提政策方向,請相關主管機關本於職掌,規劃研擬相關措施,落實推動。
三、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增建東西向快速公路萬里瑞濱線大華系統交流道工程計畫』擬調整期程及經費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 本案既經行政院核定建設計畫在案,配合實際需要,擬調整期程及經費,核有需要,惟請交通部督促所屬確實管控計畫,俾利
如期如質於99年11月完工通車。
(二) 請交通部針對本修正計畫案尚未奉行政院核定,即逕行以高於原核定經費金額辦理發包簽約施工、並據以要求增加計畫經費、
未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提送行政院工程會審議之疏失及未來具體改進措施等議題,提送檢討報告
陳報行政院,並釐清相關行政責任。
(三) 本修正計畫總經費後續仍請交通部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覈實審查;並請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就本案採購發包過程,辦理專
案稽核監督事宜。
(四) 有關本案於工程會公共建設計畫管考系統填報資料內容與實際進度有所出入等情形,請工程會會同研考會通盤研議後續整體管
考改進措施。
四、行政院交議,經濟部陳報「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第一階段修正執行計畫」及「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第二階段執行計畫」
二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 本整治計畫第1階段修正執行計畫,在第1階段經費不變原則下,執行期程展延1年至98年12月,同意辦理。第2階段執行計畫
與修正後之第1階段執行計畫期程有1年重疊,請經濟部協調各執行單位積極趕辦。
(二) 第2階段執行計畫預算編列110.3億元,合併第1階段預算,符合整治計畫總經費250億元上限規定,且在原核定100年完成之
原則下,同意辦理。
(三) 石門水庫壩頂抽水為臨時措施,於分層取水工程完成發揮表層取水功能及水庫防淤設施功能改善,水庫表層高濁度問題減輕後,
壩頂抽水設施應儘早拆除。
(四) 擬利用本計畫經費辦理之防淤改善工程,於完成可行性規劃後,請另案循行政程序提核,其中尤以中庄調整池與既有設施防淤改
造工程之效果互有競合,於規劃時必須客觀比較,做最佳之選擇。
(散會:下午5時1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