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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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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347次委員會議決議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1347次委員會議紀錄
                                          會議日期:97.12.29
    一、本會第1346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振興經濟新方案─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航港建設3項中長程個案計畫」,提請 討論。
          第1項:澎湖國內商港建設計畫
          結論:
    (一) 本案應可強化澎湖地區港埠設施功能,提升航行安全及通關服務品質,有助於提振景氣及區域均衡發展,達成改善離島
           交通設施目標,符合行政院「振興經濟新方案-擴大公共建設投資」政策目標,核有需要,原則同意。
    (二) 本案奉行政院核定後,後續預算支用、計畫推動、實際執行所需經費及期程,請交通部配合「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
           資特別條例」(草案)核定情形及「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三) 為提升本案未來實質建設效益,請交通部協助澎湖縣政府預為籌謀,於98年度先行提出本案週邊航線、通關及相關設
          施改善、提振觀光發展等議題之整體配套策略規劃。
          第2項:金門水頭碼頭區擴大小三通設施改善工程計畫
          結論:
    (一) 本案可有效提升金門小三通客運服務品質,提高兩岸旅客選擇經由金門中轉及旅遊意願,強化港埠設施功能,進而帶動
          金門地區相關產業發展,有助於提振景氣及區域均衡發展,並達成改善離島交通設施目標,符合行政院「振興經濟新方案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政策目標,核有需要,原則同意。
    (二) 本案奉行政院核定後,後續預算支用、計畫推動、實際執行所需經費及期程,請交通部配合「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
           特別條例」(草案)核定情形及「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三) 為提升本案未來實質建設效益,請交通部協助金門縣政府預為籌謀,於98年度先行提出本案週邊航線、通關及相關設施改
           善、提振觀光發展等議題之整體配套策略規劃。
    (四) 本案後續推動情形,請交通部納入「金門港埠整體規劃及未來發展計畫(96年-100年)」 (尚未奉核定) 內容,並配合通盤
           修正。
          第3項:馬祖地區海運港埠建設計畫
          結論:
    (一) 本案應可改善兩岸通航及島際交通之海運、客運服務品質,促進馬祖地區觀光旅遊及兩岸三通等交通需求,有助於提振景氣
           及區域均衡發展,並達成改善離島交通設施目標,符合行政院「振興經濟新方案-擴大公共建設投資」政策目標,核有需要,
           原則同意。
    (二) 交通部所報「福澳港區新設浮動碼頭工程」及「購建新臺馬輪」計畫書等兩案,因同屬馬祖地區相關計畫,應整併為「馬祖
          地區海運港埠建設計畫」。本案奉行政院核定後,後續預算支用、計畫推動、實際執行所需經費及期程,請交通部配合「振
          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草案)核定情形及「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三) 為提升本案未來實質建設效益,請交通部協助連江縣政府預為籌謀,於98年度先行提出本案週邊航線、通關及相關設施改善、
           提振觀光發展等議題之整體配套策略規劃。
    (四) 有關「購建新臺馬輪」子計畫部分,鑒於本案應以提振內需、維持國內經濟成長動能為主要宗旨,建請考量以國內廠商建造
           新船模式辦理,後續設計應兼顧航行安全及營運需求,並由交通部負責覈實審查。另請交通部應同步檢討現行海運虧損、票
           價補貼措施與定價策略,以增加自償性收入,提高民間參與誘因。
    (五) 本案後續推動情形,請交通部納入「馬祖港埠整體規劃及未來發展計畫(民國96-100年)」(尚未奉核定)內容,並配合通盤修正。
          第1項:加速農村再生規劃及建設
          結論:
    (一) 本計畫於98年度以加速農村基礎設施及環境改善方式,配合農村再生中程計畫的推動,透過農村生活、生產、生態之三生發展與
           建設,以達建設富麗新農村為目標,方向至為正確,原則同意。
    (二) 為落實農村整體規劃循序建設之政策精神,應請農委會全力協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98年度內完成農村再生總體規劃,就轄內
          農村發展現況通盤檢討規劃,排定實施地區之優先順序,並據以辦理各農村社區之相關細部規劃及建設。
    (三) 本計畫原則應就已完成整體規劃之農村社區優先補助辦理相關軟硬體建設,並加強弱勢地區之社區組織輔導、地方政府行政人員之
           政策宣導及農村規劃專業知能提升之相關人力培訓工作,以利計畫順利有效實施。
    (四) 為期鼓勵各地方政府以及農村社區間能朝向良性競爭、創新、學習之精神積極推動農村再生工作,本案應採競爭型之計畫評核制度
           辦理,同時並應加強完工後設施維護管理情形之考核工作,以責成地方重視,使農村社區均能享有高品質的、可長可久的公共設施
           服務與生活環境。
           第2項: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
           結論:
    (一) 本計畫以歷年經輔建改善完成之農路或災害受創,已有安全顧慮及配合其他公共設施之既有農路進行維護與改善,原則同意。
    (二) 本計畫為改善既有農路設施,不得新闢及拓寬農路,且因個人需要、園內道路及私人農場內或私闢道路等不宜辦理。
    (三) 請農委會儘速訂定勘選原則及施作優先順序,並加強事後督核評估及管理維護作業。
    (四) 本計畫屬一次性專案計畫,4年(98-101年)執行完畢後,應回歸現行相關措施辦理。
          第3項:加速重劃區急要農水路改善
          結論:
    (一) 本計畫4年(98-101年)辦理重劃區急要農水路改善約2,400公里,可確保農地重劃區內之農產運輸交通順暢,並節約灌溉水量,
          原則支持。
    (二) 請農委會儘速訂定農水路設計準則及規範,勘選原則及施作優先順序等,並加強事後督核評估及營運管理維護作業。
    (三) 本計畫屬一次性專案計畫,4年(98-101年)執行完畢後,應回歸現行相關措施辦理。
          第4項:加速急要農田水利設施改善
          結論:
    (一) 本計畫更新改善農田水利老舊設施,可減少灌溉輸配水損失,提昇農業用水調配機能,原則支持。
    (二) 請農委會訂定農田水利相關設計準則及規範,勘選原則及施作優先順序等,並加強事後督核評估及營運管理維護作業。
    (三) 請農委會確實勘查農田水利設施之實際需求情況,詳實評估其必要性、急迫性,並列優先順序,覈實編列經費辦理。
          第5項:加速國有林地治山防災及林道復建
          結論:
    (一) 本計畫辦理國有林地治山防災及林道復建,以保護人民生命及公共設施安全,以及國土保安,原則支持。
    (二) 請農委會建立內控機制、勘選原則及施作優先順序,以及加強事後督核評估。
    (三) 本計畫請與「加強森林永續經營98至101年度(第3期)中長程計畫」有明顯的切割,避免重複。
    (四) 本計畫辦理國有林地治山防災項目係屬流域水系上游端部分,請與水保局及水利署辦理之中、下游端相關治理計畫,協調整合施作。
          第6項:加速山坡地治山防災及清疏
          結論:
    (一) 本計畫為清疏及其配合工程,清除河道中淤積土砂,增加排洪斷面,有效提升溪流防洪能力,原則同意。
    (二) 本計畫不論定名為清疏或疏濬計畫,其目的為清除河道中淤積土砂,並非以往堆積於河道二側或其附近,以避免造成二次災害。
    (三) 本計畫之重點為清疏工程,請農委會於執行計畫時,應以清疏工程為主體。
          第7項:海岸新生及漁業建設計畫
          結論:
    (一) 本計畫辦理振興漁港機能建設及加速漁產運銷通路現代化,可改善漁港環境,促進漁村經濟發展,原則支持。
    (二) 為配合「愛台十二建設」施政藍圖中所擘劃「改造傳統漁港為兼具漁業及休閒觀光之現代化漁港,並鬆綁沿海遊艇觀光限制」
          之施政重點,本計畫擬於八斗子、新竹、梧棲、烏石等漁港興建遊艇碼頭,推動漁港休閒觀光轉型工作,有關休閒觀光發展部分,
          宜鼓勵民間參與興建,對於增設遊艇碼頭部分,其周邊地區土地的利用,請洽內政部及觀光局作整體的規劃,為避免資源重置,對
          於休閒觀光漁港之資源投入,請以休閒觀光為主。
    (三) 請強化漁港營運管理,提出後續營運管理計畫,避免興建完成後閒置浪費。
          第8項:阿里山林業村及檜意森活村
          結論:
    (一) 本案農委會所提「阿里山林業村及檜意森活村計畫(草案)」及「嘉義市林森東路檜段一、二小段及山下段內古蹟歷史建築再利用計
           畫」,經由史蹟建築再生使用與林業文化設施創新發展,打造嘉義市成為「雲嘉南藝文休憩中心」,發展觀光產業,提振地方經濟,
           增加就業機會,符合行政院「振興經濟新方案-擴大公共建設投資」政策目標,原則可行。
    (二) 本案奉行政院核定後,年度經費請農委會依據「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循預算程序辦理。
    (三) 本案地上物之拆遷補償處理部分,除已報奉行政院核定之個案計畫外,應請農委會依據國有眷舍有關處理規定以及「嘉義市興辦公共
           工程用地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研議辦理。其他違占戶部分,請依法訴訟取回;計畫區內如有貧苦弱勢住戶,請依社會
           救助規定予以妥善處理。
    (四) 本案農委會係配合「指標性都市更新個案」辦理相關公有土地有償撥用,地上物拆遷補償以及史蹟文化建築與景觀保存再生等後續作
           業,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包括:人事局、文建會、內政部(地政司、營建署)以及嘉義市政府等,積極配合協助。
    (五) 鑒於本計畫地區以林業文化暨史蹟保存為主,建請各工程主辦單位配合,積極維護當地原有建築與景觀風貌,原則上避免於林業村及
           檜意森活村範圍內新建陸橋、高架人工地盤或妨礙景觀之填充人造設施,並考量經由設計管理手法,調配基地內外之人、車動線,增
           加園區之可及性,提升嘉義市民生活品質。
    四、行政院交議,經濟部陳報「『振興經濟新方案─擴大公共建設投資』工業區及市場更新2項中長程個案計畫」,提請 討論。
          第1項:傳統零售市場更新改善計畫
          結論:
    (一) 本案經濟部於98年至99年期間,每年編列20億元,獎補助地方政府工程經費,辦理現有營運市場設施設備等整修改善、老舊危險市
          場之改建以及專案核定市場新建工程。由經濟部主導地方政府執行方式,訂定「市場建築設計原則」、「市場管理要點」、「自評
          表」、 「地方配合款」、「審查及補助作業原則」等作為配套,達成重點輔導示範傳承,再造市場新風貌,引導零售攤商健全發展,
          兼顧地方勞動及弱勢之就業,提升生活環境品質,符合行政院「振興經濟新方案-擴大公共建設投資」政策目標,原則可行。本案奉
          行政院核定後,年度經費請經濟部依據「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 為立即獲致加強公共建設提振景氣之政策目標,請經濟部選擇可立即動工並於一年內完工者為補助對象,並要求地方政府承諾,提供
           市場後續營運管理配套,會同攤商共同參與市場更新轉型,解決市場周邊攤販違規營業以及市場攤位閒置或低度使用問題,創造地方
           勞動人力充分就業,提升傳統零售市場之使用與經營績效。
    (三) 本計畫經由獎補助工程經費改善市場經營環境,除解決老舊窳陋危險骯髒等問題外,並建議經濟部提供市場經營軟體及改善輔導機制
           協助,於計畫執行一年後即開始辦理滾動式檢討,提報執行成效檢討報告書,視實際需求酌予調整,俾利計畫落實執行,獲致具體成
           效。
          第2項:北中南老舊工業區之更新與開發計畫
          結論:
    (一) 本案經濟部所擬北中南老舊工業區之更新與開發計畫,對於改善工業區環境吸引投資、促進產業升級轉型、強化土地利用、提高所得
           及創造就業機會等,均有重要助益,本案業已納入愛台12建設重點執行項目之一,原則同意,請經濟部積極辦理。
    (二) 有關本案未來評選優先實施更新之工業區及項目,請經濟部綜合考量產生所得效益大、就業機會多、兼顧全國平衡發展、具示範效
           果、 地方政府及廠商配合意願高等原則,審慎評選推動。      
    (三) 本案工業區更新計畫,雖然分為工業區活化再造整合計畫、單點式項目更新計畫、污水管線更生汰換及污水廠功能提升、產業輔導功
           能擴大等項,為使工業區更新之發揮更大綜效,請經濟部針對不同工業區特性、未來發展需求,結合廠商及地方政府力量,有效整合
           上述各項軟硬體建設項目。
    (四) 為創造政府資金投入之槓桿效果,本案部分具自償性且有民間部門願意投資之建設項目,例如停車場、服務中心大樓改建等,建議經
           濟部評估鼓勵由民間辦理。
    (五) 有關本案建設,相關工程經費之估算,請經濟部依據「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成本架構核實編列,並送工程會審查。
    (六) 本案建議採滾動式進行檢討,至少每年應針對執行進度、績效等詳加評析,必要時研提改善措施,俾利本計畫順利推動,並達成預定
          效果。
    五、行政院交議,文建會陳報「流行音樂中心計畫書及綜合規劃報告書-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修正草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 台灣具有創作、資訊科技等軟硬體競爭優勢,具備成為全球華語音樂創作中心條件,本案為鼓勵流行音樂創作、扶植表演人才與
           團隊、結合相關周邊產業發展,籌建北部大型流行音樂表演中心、戶外表演廣場及相關措施,以扶植流行音樂產業發展,原則
           同意。    
    (二) 本修正計畫總經費原則同意匡列45.5億元,計畫期程為94-103年,請文建會與台北市政府密切合作,根據計畫需求及工程進度逐年
          覈實編列預算,並確實執行工程期程督導機制,俾本案如期如質完成。
    (三) 本案應以育成表演人才與團隊為發展核心,相關設計以及未來之營運規劃,應與相關產業及未來可能的營運團隊密切溝通,瞭解產業
          需求,預為籌謀,作為相關設計之考量,俾發揮本項建設最大效益。
    (散會:下午6時整 )
     
    發布日期:9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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