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1353次委員會議紀錄
會議日期:98.02.16
一、本會第1352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東西向快速公路後續建設計畫』第1次修正計畫」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多項子計畫已逾行政院原核定完工期程,不符計畫修正報核規定;且前行政院已於97年1月17日院臺交字
第0970002264號函針對本案核示在案,惟交通部遲至97年11月始再予提報,應請交通部確實檢討延後原因
並作為未來執行之參考。
(二)本案原核定之6項子計畫,經交通部及內政部營建署考量確已無法於原訂期程內完工,且保證計畫期程不再展延
之前提下,勉予同意整體計畫期程展延至99年6月。請交通部確實負起中央主管機關權責,督導計畫主辦機關
積極辦理,並確保工程品質,必要時應追究計畫延誤衍生之相關權責問題。
(三)至於此次欲納入之「萬里瑞濱線道路工程後續計畫」等3項新增計畫,係屬前原已於94年結案之「東西向快速公
路建設計畫」完工通車後衍生之尾款不足、履約爭議、物調款等問題,考量其實際需要,原則同意納入本修正計
畫總經費辦理。
(四)本案總經費修正後為207.1816億元,其中工務行政費及物調款部分,請依行政院核定之「交通部所屬工程單位工
務行政費之支用範圍及編列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本撙節原則覈實支用;如已列入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
預算物調款補貼範圍,不得重複。
(五)請計畫執行部會在執行能量無虞之前提,將計畫執行期程盡量予以提前,以加速創造就業機會。
三、行政院交議,經濟部陳報「曾文水庫越域引水工程修正計畫」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修正計畫既已依行政院97年3月6日院臺經字第0970008756號函修正,除其中「水庫週邊居民飲用水改善工程」
改由『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辦理外,其餘各項同意辦理。
(二)本次計畫總經費及工期,請依據原計畫核定之目標,積極推動,如期如質完成以供應南部地區社經發展所需水源。
(三)曾文水庫庫容之維持至為重要,請經濟部遵照行政院核定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時之附帶通案要求,加速研提
水庫防淤改造計畫,另案報核實施,以資與本計畫相互配合,發揮積極之效果。
(四)本計畫完成後,為合理有效運用所增加之水資源,請經濟部遵照原核定所增水資源合理分配,必要時得由各利害相關
單位組成共同營運小組,監控水資源之合理分配。
(五)曾文烏山頭系統為南部地區最重要之水源,已七十多餘載之烏山頭隧道及烏山頭水庫容量之維持,請積極檢討,早日
完成規劃定案,另案報核實施。
(散會:下午4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