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1367次委員會議紀錄
會議日期:98.08.10
一、本會第1366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結論:
(一)本案總經費293.6億元,工期7年8個月,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中央與地方應以85%及15%比例
分攤辦理,惟依該補助辦法第11條,如計畫事項具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及配合政府整體經濟建設具有顯著績效時,得
調增其計畫型補助之補助比例規定,訂定財務分攤比例,且行政院既已於96年10月26日院臺交字第0960049234號函核
示中央與地方調整為87.5%與12.5%之分攤比例在案,復由臺南市政府具函同意負擔地方配合款,本案原則同意。
(二)為顧及本案與周圍整體規劃開發,以土地開發利益回饋軌道運輸建設,提高本案之自償率,並提升整體規劃效能等因素,本
案應將土地開發機制與軌道運輸建設整合一併推動,使周邊之都市開發與立體化工程能於相同時間完成。
(三)為使前項所稱土地開發利益回饋部分,在不影響臺鐵權益前提下,請交通部於半年內會同內政部研議土地開發利益以專戶
或基金方式,將土地開發模式、合作型態、利益回饋方式及專戶或基金運作模式要點,另依程序報核。
(四)未來本案為辦理開發事宜推動業務,除成立之都市開發推動小組外,對於如何運用現有基地整合周圍大眾運輸達成完整無縫
運輸之目的,建議應由交通部儘速會商相關單位及地方政府共同合作,於完成工程細部設計前擬具完整公共運輸整合構想,
使本案之規劃達到跨運具整合公共運輸及跨部門運輸規劃之目的。
(五)有關近期提報多處鐵路立體化案,將衝擊臺鐵財務,未來交通部應將立體化對臺鐵營運成本之變動因素納入個案評估指標,
以免因地方對鐵路立體化需求持續擴大臺鐵虧損。
三、行政院交議,原民會陳報「『原住民族基礎建設方案』綱要計畫」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計畫期程自98年至101年,總經費為541.46億元,將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公共設施、安全社區、文化地景、產業經濟、
土地利用、山林保育、環境規劃及擴大公共就業等,可促進原住民族部落產業發展、人文教育、部落照護、環境景觀及國
土保育之整體發展,原則同意。
(二)本方案原擬成立「原住民族工作會報」,惟考量目前行政院正推行簡化任務編組,且現行已有「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委員
會」,其層級已達院長,足已發揮本方案之推行、聯繫及協調功能;或亦可由原民會強化其委員會議功能推動本方案,建
議不另成立「原住民族工作會報」。
(三)本方案之各分項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者,各主辦機關仍應循行政程序報核。若因經費或計畫內容變更,請計畫主辦機關
函請原民會納入滾動式檢討或修正計畫。
(四)請原民會務必確實管控各項計畫執行進度及辦理成效,並請各項計畫主辦機關交通部、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衛生署、
農委會及原民會積極推動。
(五)為求簡化,本案名稱「原住民族基礎建設方案綱要計畫」建議修正為「原住民族基礎建設方案」。
(六)為因應氣候變遷,未來推動原住民族基礎建設,應注意防災、減災及永續工法之施作,並參考莫拉克颱風所造成之災損,
管控工程執行之效率與品質。
四、行政院交議,體委會陳報「國家運動設施整體興設計畫」-第一期設置計畫(草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計畫透過建構優質運動環境,提升選手競技實力,並藉由整合既有體育資源,作為辦理國際大型競賽使用,同時提供居民
運動、教育、休閒及訓練場所,經費匡列57.5157億元。本計畫除將提升我國體育發展的環境整備與運動選手培訓品質外,
並有助於我國爭辦國際級綜合或大型運動賽會,將台灣推向國際舞台,提升台灣的國際競爭力與能見度,原則支持。
(二)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以及國家射擊訓練基地等國際級體育場館的興建,政府責無旁貸,但部分場館,如射擊訓練基地,除
作為選手訓練之用外,亦可與運動休閒產業結合。因此,後續經營管理與營運,仍請體委會積極研議未來將部分場館設施委
外經營之可行性,引進民間參與經營效率,俾使場館設施使用達到效益最大化;並請逐年提出場館營運管理維運績效年度查
核報告報院。
(三)體委會成立「運動發展基金」,作為「振興體育,並籌資以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之用,未來如有餘裕,應優先支應
本計畫之相關人才培訓需求,以與本計畫推動完善國家級運動設施整備工作相輔相成,提升台灣競技運動水準。
(四)本計畫名稱修正為「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
五、行政院交議,教育部陳報「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建計畫(98年度修正補充資料)」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追加工程費係因應物價調整,原則同意計畫總經費增修為54.7792億元;尚未發包項目之工程預備費及物價指數調整費,
均請以2.5%編列。
(二)請籌備處將展示工程提前,與主題館工程配合施作,避免發生界面整合與二度施工問題,並以101年10月開館營運為目標。
(三)本案營運管理主體與模式宜儘速確定,俾及早規劃開館準備事宜;以BOT辦理之「海洋生態館」係吸引民眾與推廣海洋教育的
重要設施,請配合主題館開館時程研訂招商期程與未來合作構想。
(四)有關海科館聯外交通問題,由經建會另案協商處理。
(五)鑒於本案已推動多年,請籌備處詳訂與落實工作計畫時間表,並請教育部加強督導及控管執行品質與進度,勿再增加經費與
展延期程。
(六)至於所提「海岸線邊坡退縮暨垃圾清除」及將望海巷海域納為本案「海洋教育與觀光休閒園區」等2項配套措施,所涉法令
與權責複雜,需跨部會與跨縣市協調,請籌備處先達成興建開館之首要任務,再另案洽商相關單位妥予研議處理作法。
(散會:下午4時4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