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1368次委員會議紀錄
會議日期:98.08.17
一、本會第1367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
(一)第三案:「『原住民族基礎建設方案』綱要計畫」一案,增列第七點:「由於原住民地區居住人口將越來越少,以及氣候
變遷越來越嚴峻,原住民地區之交通建設,以道路流暢及安全為目標,進行環境品質改善與提升,新公路建設應注意國土
保安,以減少災害發生。」
(二)其餘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內政部陳報「擬利用中央都市更新基金開發中山區鼎興營區、捷運忠孝新生站中山女中對面地區及華山地區
等3處都市更新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都市更新」為愛台12建設重要項目之一,將可提升都市機能與城市競爭力,並帶動地區發展與提振營建及相關產業景氣。
本案計畫擬將鼎興營區及中山女中對面國有土地0.96公頃及0.82公頃,依相關法令規範計價撥入都更基金,對於前述目前
低度利用之公有土地並由內政部主導進行開發,將有利於臺北市都市發展與建設,並可籌措未來基金推動其他案件之經費,
有其必要,原則同意。
(二)考量「華山地區」後續開發部分業由財政部主政辦理中,本案計畫書同意修正為「鼎興營區及中山女中南側地區國有土地實
施都市更新開發計畫書」。
(三)請內政部針對二更新區之發展特性與未來需求等,結合跨部會及臺北市政府之力量,有效結合與統整各項軟硬體建設項目,
以使本案能發揮更大綜效。
(四)本計畫開發回收之資金,建請內政部建立循環運用及協助地方政府推動之相關機制,以利後續業務之推動。
三、行政院交議,環保署陳報「強化毒化物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計畫(第2期)(草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係屬延續性計畫,總經費為15.861億元,期程自99年至102年共4年。鑒於行政院原核定「強化毒化物安全管理及災
害應變計畫」(95-98年),已初具成效,為持續提升相關應變能量,俾於事故通報1小時可及範圍內,在正常路況下達成
趕抵現場率100%之目標,本案原則同意。
(二)本計畫之儀器設備購置,應覈實檢討,撙節勻支,不得與上一期計畫重複。至於涉及人事相關規定,另循行政程序報核,悉
依人事行政局規定辦理。
(三)毒災應變隊出勤車輛之行車速度限制,請交通部儘速協助環保署需求,配合修改相關法令規定。另,請環保署加強與經濟部
所屬工業區區域聯防組織聯繫合作。
(四)環保署承諾後續計畫將於該署額度內自行匡列經費。為落實災防法及地方制度法規定,環保署應協助地方政府強化防救災能
力,俾順利將業務逐步交由地方承接。
(五)至於本(98)年度辦理之「強化毒化物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計畫」,仍請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
第15點規定,詳實檢討,提出總結報告報院。
四、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軌道運輸系統規劃先期作業中程計畫(98-102年度)』修訂本」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交通部為辦理軌道運輸各項規劃作業,研提98-102年投入10億元辦理「軌道運輸系統規劃先期作業中程計畫(98-102年
度)」,原則同意,惟經查計畫書未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規定,檢附中長程個案計畫自評檢核
表及性別影響評估,仍請配合修正。
(二)中程計畫辦理項目及內容中,應訂定整體軌道運輸發展政策方向,並考量後續營運階段及維護相關成本,區分不同運具之推
動策略,以免軌道系統路線功能彼此競合或資源重複投資等情形。
(三)本案遴選指標應納入地方政府以往年度配合款籌應情形及經費負擔比例,以免地方配合款編列問題延宕計畫之推動。另計畫
所列衡量指標能否適切評量策略績效目標及軌道系統發展政策,宜請交通部再予檢討。至遴選機制及評選辦法相關事項依所報
期限完成後報院,俾供後續(99~102年)擬議辦理項目時有所依循。
(四)鑒於軌道建設計畫已進入經費需求高峰期,據交通部推估,105年始有預算額度可供支應新興計畫需求,故請交通部考量該管
公共建設計畫中程歲出概算額度,落實本計畫建立之遴選機制及評選辦法,妥適規劃各項建設之優先順序、推動方式及分年經
費需求。對於未進入實質工程階段之個案,得依「政府重大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針對不合時宜之計畫及預算,應建立退
場機制,俾容納具急迫性、高效益或政策性之計畫。
(五)其餘如研究規劃採取四年中程計畫方式或改納入交通部基本需求辦理等各單位相關意見,併請參酌於後續辦理過程修正檢討。
五、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大眾運輸事業法定優待票價差額補貼作業執行方式之研究』綜合摘要報告書」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考量財源及配套措施尚未妥善規劃確定,全面編列預算補貼大眾運輸事業法定優待票價差額,具財政及執行之困難,目前
仍應維持現行作法,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未協調相關機關編列預算補貼前,得由
主管機關納入各票種費率計算之考量。」辦理。
(二)請交通部及內政部儘速依法研處以下兩項課題:
1.高鐵之法定優待票價差額,可否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3項規定處理,請交通部儘速釐清及確認後,作妥善之處理。
2.有關設籍外縣市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台北市及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應享有法定半價優惠,請內政部儘速會商各縣市政府予以妥
善處理。
(三)中長期而言,因應人口高齡化趨勢,法定優待票價差額補貼負擔將日益沉重,為符公平及合理,請內政部會同交通部針對老人及
身心障礙者搭乘公共運輸工具之優惠規定確實檢討(包含對象、條件、車種、範圍、性質、執行方式、財源等),參酌國外大眾
運輸發展經驗,於1年內研提整體可行方案(包括不同時段、不同乘客群之差別定價)。本案交通部研究成果,提供內政部作為
方案研擬作業之參考。
(散會:下午5時4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