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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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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370次委員會議決議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1370次委員會議紀錄
                                  會議日期:98.08.31
    一、本會第1369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馬祖港埠整體規劃及未來發展計畫(98年-100年)』計畫書」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交通部所報「馬祖港埠整體規劃及未來發展計畫(98年-100年)」符合行政院95年10月16日核定「台灣地區
          商港整體發展規劃(96-100年)」核示原則,現階段交通部對於馬祖商港管理體制回歸中央接管已會商達成共識,
          雖仍未完成行政作業,惟考量計畫執行期程與時效性,原則先予同意,請交通部儘速完成相關委辦程序並負責主政。
    (二)為落實計畫執行及覈實控管,建請責成交通部通盤檢討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情形,吸取經驗,確實改進。
    (三)本階段6個港群之整體規劃均已完成報核,至於後續如何加速港區建設計畫(含如何於港區建設計畫中,合理增加
          多元商業功能,以提升計畫之自償性),其相關分工權責及審議流程,請交通部納入後續推動檢討,並請於研提
          下一階段商港整體發展規劃中一併提報。
    三、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基隆港務局辦理『基隆港東防波堤延伸工程計畫』,因施工廠商財務因素自行停工,
          經該局終止契約,擬重新辦理招標作業完成所餘工程,並增加計畫經費及展延計畫期程」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既經交通部檢討係受施工廠商因財務困難因素自行停工影響,擬重新辦理招標作業完成所餘工程,且確已無法
          於原訂期程內完工在案,為維持工程品質,勉予同意整體計畫期程展延至99年12月,總經費修正為10.7658億元,
          並請交通部專案列管,務必如期完成,不得再有變更調整。
    (二)至於因原承包廠商自行停工須辦理重新發包一節,主辦機關應覈實檢討係屬機關或承攬廠商之責任,如經檢討係廠商
          責任時,應確實依契約規定追償重新發包後之機關相關損失,不得因預期無法求償,而放棄機關應有之權利。
    (三)本案前於93年2月奉院核定實施,業已二度提報修正計畫;今第3次修正,致期程由原訂96年完成一再展延。復查行
          政院97年9月25日院臺交字第0970041575號函核定本案第2次修正計畫時,即請交通部積極趕工並加強履約管理
          在案,建請責成交通部針對本計畫管控面及執行面覈實檢討,並課以相關責任。
    四、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縣、鄉道觀光風景軸線危險路段改善計畫』計畫書」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計畫經交通部調查觀光風景據點重要聯外縣、鄉道具潛在危險因子之路段辦理改善,有助於觀光風景據點交通安全,
          並促進地方觀光產業發展,預計98-100年匡列中央補助22.37億元辦理,原則同意一次性專案補助工程費,補助方式
          比照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依地方財力分級補助。
    (二)地方政府提報但未納入本計畫之優先性較低路段,請交通部持續督導地方政府本於權責積極辦理改善。
    (三)考量受莫拉克風災影響,受災地區風景區之重建應依「莫拉克災後重建計畫」辦理;列入風災復建工程或另有經費辦理
          者,不予重複核列,經費由交通部依實施地點及遊客量滾動式合理檢討,循評比機制推動辦理。其他高風險地區的風景
          線路段改善亦應考量該風景區的環境承載能量,謹慎評估。
    (四)依本計畫98-99年經費核列情形,100年所需經費高達18.37億元,請交通部於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內預為因應。
    (五)本案投資後之道路管養至為重要,交通部應強化相關督核機制,有效督考地方政府本於權責落實縣、鄉道改善及維護管
          理工作。嗣後對地方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案,應將地方政府已投入之努力及資源,列為補助優先性及補助比例分級之重要
          參據。
     (散會:下午4時4分 )
    發布日期:9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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