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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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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371次委員會議決議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1371次委員會議紀錄
                                         會議日期:98.09.09
    一、本會第1370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教育部陳報「莫拉克風災國民中小學學生安置及校園復建計畫」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計畫係莫拉克風災災後重建中生活重建的重要一環,主要工作包括國中小「師生安置」及「校園復建」二大要項,共推動6項
          相關措施,98至100年度共需經費18.33億元,其中特別預算編列14.39億元、年度預算編列3.94億元,原則同意。惟本案經
          費應覈實支應,不宜與民間認養及其他計畫經費重複編列。
    (二)請教育部確實參考莫拉克颱風災後區域重建綱要計畫,審慎評估興建區位及工程之安全性,並與刻正研擬之生活重建及家園重建
          等相關計畫,建立整合關係,俾有效運用資源,提升整體區域重建效益。
    三、行政院交議,經濟部陳報「中央管河川復建工程計畫」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原則同意,惟計畫施作區位不得與經濟部「重要河川環境營造計畫(98-103)」重疊,且計畫經費應覈實支應,不得與
          其他公務或特別預算重複編列。
    (二)河川區域內之漂流木,請主管機關農委會會同經濟部處理,其需求經費不足部分,則於本計畫疏濬工程項下支應。前述疏濬
          工程剩餘經費作為疏濬河川區域土地取得費用。
    (三)疏濬砂石所得納入經濟部水資源作業基金,本計畫疏濬所需工程費用,則由經濟部水資源作業基金支應;計畫內涵之規劃應
         設計合理條件,使BOT或OT為可行,以創造商機,增裕收入。
    (四)請經濟部水利署再審慎評估本案用地取得方式,避免實際執行過程中,因地價調整因素造成用地費編列不足,或排擠其他工
         程預算之情形產生。
    (五)各河川受損堤段,因目前仍處於汛期,除請經濟部儘速完成搶修、搶險工作外,對於是否提高設計洪水標準及堤防結構強度
         請經濟部於半年內檢討評估提出處理原則,以作為重建或改建之依據。
    (六)由於在今(98)年11月底前皆仍為防汛期間,各堤防缺口在完成搶修險工程後,仍應做好應變措施,並協助地方政府建立防救
         災之標準化作業流程,避免再次發生災害,相關工程並請經濟部水利署妥為調配人力,於明年汛期前完成堤防缺口之修復工程。
    四、行政院交議,經濟部陳報「莫拉克颱風縣(市)管河川及排水災後復建計畫」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原則同意,惟計畫施作區位不得與經濟部「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重疊,且計畫中有關工程用地費用,應以最具效益
          方式撙節運用。
    (二)請計畫執行單位在執行能量無虞之前提下,將計畫執行期程盡量予以提前,以降低再次遭遇颱風時之損害。
    (三)本案用地費之補助方式,建請經濟部考量是否以實際災損狀況、復建必要性等實體原則作為補助比率劃分標準,而不以流域別
          作為劃分標準,以符公平原則。
    (四)經濟部對於各縣(市)管河川及排水之治理及管理,應依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明確劃分公告。對於其治理及中央政府各
          年度補助之治理及管理績效,經濟部應逐年加以評鑑公告,以作為後續考核依據。
    五、行政院交議,農委會陳報「農田水利設施及農地重劃區農水路復建」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計畫主要恢復災區農業生產,回復農水路原有機能,俾利農機具及農產品運輸,並維持灌溉排水路暢通,所需經費合計
         28.8億元,其中移緩濟急經費15.8億元,特別預算編列13億元,原則同意。
    (二)請農委會確實依致災原因、災損狀況等,詳實評估各災區農田水利等設施復建之必要性、急迫性,將復建計畫分級,訂定復建
         工程之優先順序(可原地施作、須異地施作或研究後施作等),覈實辦理。
    (三)本計畫請與目前正推動實施之「加速急要農田水利設施改善」、「加速重劃區急要農水路改善」及「加強農田水利建設」等計
         畫,予以明確整合或區隔,覈實支應經費,不可重複編列預算。
    (四)本計畫實施地區應以行政院依特別條例公告之災區為限,若有部分地區非屬災區惟確有執行之必要者,請農委會調整其他預算
         支應,勿以特別預算支應
    (五)本計畫應結合各農田水利會資源,納入本次災後復建工作。
    六、行政院交議,農委會陳報「農業重建計畫-治山防災」(草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為儘速協助辦理災區重建,以促進國土復育及協助恢復農村生機、經濟及產業發展,本案原則支持。惟計畫經費應覈實支應,
         不得與其他公務或特別預算重複編列。
    (二)有關「阿里山森林鐵路復建」工作項目,請農業委員會評估依與民間公司所簽興建暨營運契約執行是否能順利完成重建,並
          評估替代性交通設施(如纜車)之可能性。
    (三)本計畫績效指標請增列其它實質產出面指標如水資源涵養量、崩塌地處理面積、土砂防止量等,以利管考。
    (四)有關山區林道及農路以修復為原則,另復建後之經營與維護應請農委會做好營運規劃,以提升營運效益,增加財源收入。
    七、行政院交議,農委會陳報「農業重建計畫-水土保持防災與復建」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請農委會儘速對土石流、崩塌等危險地區做一全面的體檢、分析,並將確屬危險地區予以公開,及特定水土保持區予以公告,
         俾利後續相關警戒、監測、防災、避難等工作之落實執行,發揮減災、避災功能及落實回報制度,減少民眾生命財產損失。
         另請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提供崩塌地調查資料予農委會,以作為土石流危險地區公開之參考。
    (二)有關本計畫為提升土石流警戒及預報效能,預定增設災區土石流觀測站(車)一節,建請農委會加速推動,除部分因衛星通
          訊技術上無法克服或保全對象少的地區以外,請儘速完成全面性的建置。
    (三)本計畫內部分農路復建經費將由地方政府執行,為免地方政府因產業經濟等因素考量,不當投入資源於環境敏感地區,請農
          委會考量比照4年5,000億特別預算編列於中央,妥擬具體之重建處理原則、重建工法策略等,並依所訂原則詳予審查,俾
          使各縣市政府之執行亦能符合安全及環境保育原則。
    (四)本計畫書內之計畫期程及特別預算經費仍請農委會再行檢視是否與現有相關公務預算或4年5,000億特別預算計畫重複,並
          請予以明確整合或區隔,避免資源重複配置,且務必與送立法院之特別預算案一致。
    (五)本計畫內容請農委會確實與區域重建綱要計畫、部門重建計畫及地方重建計畫相互配搭,整合一致,並依致災原因、災損狀
          況、復建必要性及國土規劃之需要,進行重建策略分區,訂定復建工程之優先順序(可原地施作、須異地施作或研究後施作
          等),且需具合法保全對象,並請依分級結果提出各級之重建策略、重建時程及流程。
    (六)請農委會補充防避災計畫,包括原有災情的緊急處理措施、崩塌土石方處理方案及未來之避災計畫,以避免二次災害的發生。
    (七)本計畫所提績效指標多屬計畫辦理期間各工程項目里程碑等之工作指標,請農委會就各計畫增列成果性指標,俾利整體計畫
          效益之展現。
    (八)請農委會於選址或選線等過程中,應注意避開環境敏感地區,尤其對於研議中之法令禁止區及高環境敏感區域,務必審慎評
         估;此外,在工法部分,亦請注意應兼顧安全及生態保育原則。
    (九)本計畫之實施地區應以行政院依特別條例公告之災區為限,若有部分地區非屬災區惟確有執行之必要者,請農委會調整其他
          預算支應,勿以特別預算支應。
    八、行政院交議,農委會陳報「漁業產業重建計畫」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莫拉克風災重創台灣養殖漁業,為協助受災養殖漁業恢復生機,原則同意本計畫。惟請農業委員會依重建綱要計畫分級分區
         原則辦理,並加強漁業防避災措施,以避免二次災害的發生。
    (二)請經濟部水利署將屏東縣林邊及佳冬等地層下陷地區納入「加速辦理地層下陷區排水環境改善示範計畫」內,辦理國土復育
          整體規劃,並提供農業委員會作為劃設養殖專區之參考。
    (三)請農業委員會對於部分仍抽取地下水的受災養殖業者,應優先提供技術輔導業者改為海水養殖,減少抽取地下水,以避免造
         成地層下陷。
    (四)本計畫經費應覈實支應,不得與其他公務或特別預算重複編列。
    (五)農業委員會所提績效指標多屬計畫辦理期間各工程項目里程碑等之工作指標,請增列成果性指標,俾利整體計畫效益之展現。
    九、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莫拉克風災公路系統搶修及復建計畫」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計畫所辦理之省、縣、鄉道公路系統災後搶修及復建工作為災區重建及維持民眾基本維生需求之核心工作,符合莫拉克颱風
          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五條之「設施重建」範疇,核有需要,原則同意。
    (二)本計畫各項復建工程經費需求,因部分路段災損情況及復建處理方式尚待進一步研究後確認,未來若有經費調整之必要者,請
          交通部於原核定總經費額度內自行調整支應。
    (三)交通部所提復建計畫,執行時請確實依致災原因、災損狀況、復建必要性及國土規劃之需要,按計畫所列甲、乙、丙三類復建
         方式辦理,並訂定復建工程之優先順序(可原地施作、須異地施作或研究後施作等),並請依分類結果提出各類之重建策略、
         重建時程及流程。
    (四)計畫內容請確實與區域重建綱要計畫、部門重建計畫及地方重建計畫相互配搭,整合一致。
    (五)請交通部針對災情提出緊急處理措施及避災計畫,以避免二次災害的發生。
    (六)計畫內容仍請再行檢視是否與現有相關公務預算或4年5,000億特別預算計畫重複,並請予以明確整合或區隔,避免資源重複
          配置。
    (七)交通部於選址或選線等過程中,請注意避開環境敏感地區,尤其對於研議中之法令禁止區及高環境敏感區域,務必審慎評估;
          此外,在工法部分,請交通部會同水利署、水保局及相關專家研擬重建設計規範或標準,亦請注意應兼顧安全及生態保育原則。
    (八)計畫之實施地區應以行政院依特別條例公告之災區為限,若有部分地區非屬災區惟確有執行之必要者,請調整其他預算支應,
          勿以特別預算支應。
    十、行政院交議,內政部陳報「市區村里聯絡道路橋梁復建工程」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計畫所辦理之市區道路及村里聯絡道路橋梁復建工作符合風災重建特別條例第五條之「設施重建」範疇,核有需要,原則同意。
    (二)地方政府所提報之災損路段,請內政部建立審議作業規範及流程,覈實審查,對於反覆致災路段尤應審慎檢討災損原因及復建方
         式,避免嗣後再發生災害。
    (三)本計畫後續執行時請確實依致災原因、災損狀況、復建必要性及國土規劃之需要,按計畫所列甲、乙、丙三類復建方式辦理,並
          訂定復建工程之優先順序(可原地施作、須異地施作或研究後施作等),並請依分類結果提出各類之重建策略、重建時程及流程。
    (四)計畫內容請確實與區域重建綱要計畫、部門重建計畫及地方重建計畫相互配搭,整合一致。
    (五)請內政部針對災情提出緊急處理措施及避災計畫,以避免二次災害的發生。
    (六)計畫內容仍請再行檢視是否與現有相關公務預算或4年5,000億特別預算計畫重複,並請予以明確整合或區隔,避免資源重複配置。
    (七)內政部於選址或選線等審核過程中,請注意避開環境敏感地區,尤其對於研議中之法令禁止區及高環境敏感區域,務必審慎評估;
          此外,在工法部分,請內政部會同相關單位及專家研擬重建設計規範或標準,亦請注意應兼顧安全及生態保育原則。
    (八)計畫之實施地區應以行政院依特別條例公告之災區為限,若有部分地區非屬災區惟確有執行之必要者,請調整其他預算支應,勿以
          特別預算支應。
    十一、行政院交議,內政部陳報「莫拉克颱風災後永久性安置住宅計畫」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係為協助解決莫拉克颱風受災戶安置問題,針對災害毀損戶、遷居遷村戶及遷居遷村安置用地範圍內之合法房屋拆遷戶,尋找
          安全安置地點興建永久屋,提供有意願遷村居民永久遷居,實有必要,原則同意。請內政部俟本計畫核定後,廣為宣導,以利計畫
          之推動。
    (二)本案總經費55.154億元,考量安置受災戶之急迫性,原則同意,惟請內政部切實核對本計畫期程及特別預算經費,務必與送立法院
          之特別預算案一致,並儘速確認遷建需求與安置地點,覈實編列經費辦理。
    (三)本計畫之實施地區應以行政院依特別條例公告之災區為限,若有部分地區非屬災區惟確有執行之必要者,請調整其他預算支應,勿
          以特別預算支應。
    (四)本計畫內容請確實與區域重建綱要計畫、部門重建計畫及地方重建計畫相互配搭,整合一致,並請補充防避災計畫,包括原有災情
          的緊急處理措施及未來之避災計畫,以避免二次災害的發生。
    (五)有關永久屋遷建房地如何計價移轉給災民居住使用、災民後續產權轉讓、土地徵收及是否劃設為原住民保留地等相關未盡事宜,事
          涉政策,請內政部儘速陳報行政院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核定辦理。
    (六)有關災民之安置,除短期提供緊急收容外,內政部應整合或區隔相關部會遷村計畫或既有住宅安置措施,再行檢視是否與現有相關
          公務預算或4年5,000億特別預算計畫重複,避免資源重複配置。
    (七)請內政部於選址過程中,注意避開環境敏感地區,尤其禁止於區域重建綱要計畫中所列第1類策略分區及第2A類策略分區。對於須
         辦理遷村重建者,建議結合專業團隊,由下而上、尊重民意方式規劃,並考量族群融合、文化、宗教信仰,滿足其公共設施、就
         及就學等需求,建構安全及節能減碳的優質生活環境。
    十二、行政院交議,原民會陳報「原住民族聚落遷建計畫(草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鑒於本案係因應莫拉克風災搶救、復建計畫,原住民族部落安全堪虞,房屋毀損不堪居住,嚴重危及居民生命財產安全,亟需辦理
         聚落遷建,原則支持。
    (二)本計畫遷建土地區位評估,請原民會依據災後區域重建綱要計畫規劃之分區辦理,避免於高、中環境敏感地區興建住宅,以確保原
          住民族長期居住及生命財產安全。
    (三)本計畫中有涉居民權益相關規定需與內政部「莫拉克颱風災後永久性住宅安置計畫」一致,但照顧對象不宜重複,並配合「家園重
          建計畫」內容,以發揮聚落遷建、家園重建之整體效益。
    (四)本案應加強防避災策略規劃,防止二次災害發生。
    (五)本案有關地方政府權責與配合事項者,請原民會及早協調地方政府參與遷建工作,俾利遷建工作順利完成。
    (六)本案興建標準與成本,請原民會與內政部營建署修正成一致。
    (七)有關遷建房地如何計價移轉給災民居住使用、災民後續產權轉讓、土地徵收及是否劃設為原住民保留地等相關未盡事宜,事涉政策,
          請原民會儘速陳報行政院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核定辦理。
    十三、行政院交議,原民會陳報「聯絡道路復建工程計畫 (草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鑒於本案係因應莫拉克風災搶救、復建計畫,原住民族鄉鎮之聯絡道路遭土石流掩埋、沖毀等災情嚴重,亟需進行災後聯外道路
         工程復 建,以維持通行之需求,原則支持。
    (二)本案應與交通部「省縣鄉道公路橋樑計畫」及內政部「市區村里聯絡道路橋樑計畫」等道路設施重建之時程相配合,施作地點不宜
         重複,並需配合河川治理與橋樑重建施作期程,俾落實路、橋、河共治。
    (三)本計畫應依循區域重建綱要計畫指導,配合家園重建、設施重建、產業重建等部門計畫之內容,擬定原住民族地區聯外道路復建內
         容、地點、進度等作業時程與流程。
    (四)本案應加強防避災策略規劃,防止二次災害發生,並請原民會督核縣政府或鄉公所於設計或施工時確實注意環保及生態環境,採取
          符合綠色內涵之施作工法。
    (五)請原民會成立專案小組督導工程進行,並請工程會協助辦理。
     
     (散會:下午6時35分 )
    發布日期:98-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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