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1372次委員會議紀錄
會議日期:98.09.21
一、本會第1371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勞委會陳報「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修正草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因應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之「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將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
上、下班災害費率2種,重新精算費率,業經精算及專家學者之討論,原則同意勞委會所擬建議,其適用
行業別仍維持現行61種行業分類,各業平均費率由現行0.22%調降為0.21%。
(二)由於現行61種行業分類與主計處相關行業分類不同,為利於與相關統計接軌,請勞委會會同主計處共同
研商統計資料轉換與處理方式。
(三)基於社會經濟之變遷,適時進行檢討並調整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以反映真實情況,確屬必要,
請勞委會持續檢討現行制度,將人數過少之行業予以適當歸併,並參酌主計處最新修訂之「中華民國行業
標準分類」,於每3年調整週期之前1年先行研議符合實際需求且獲各界認同之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分
類,並經試算行業別各該費率後,再依相關會議修正意見辦理費率精算,以資周延。
(四)為建立完善之職業災害保護體系,必須強化職業災害預防機制,以增進工作職場之安全與衛生。請勞委會參
考國際經驗,研議修正相關法令,鼓勵雇主重視工作職場之安全衛生防護措施,並加強勞工職業災害風險意
識,以能有效降低職業災害發生率,及減少人力資源之耗損。
三、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臺北港航道迴船池水域加深工程』計畫書」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既經交通部考量因應近年來國際船舶大型化之發展趨勢,為滿足大型船舶進泊需要及航行安全、縮短船
舶進出港時間,爰研訂辦理臺北港航行水域之加深與加寬,以加速臺北港之開發並提升其競爭力,核有需要,
原則同意。
(二)有關本案後續推動,建請交通部應覈實控管,並通盤檢討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情形,納入後續整體規劃及未來
發展計畫內容修正。
(三)本案計畫期程至101年6月,建設經費為13.9億元,擬由航港建設基金全額補助,現階段除請交通部應確認
第一貨櫃儲運中心BOT業者已完成當初簽訂興建暨營運契約之本案相關應辦事項,後續經費支應建請交通部
應本於撙節原則覈實編列,執行時需注意施工安全性與對相鄰碼頭之影響,並應視海運市場變化及航商營運
需求進行滾動式檢討,以發揮計畫最大綜效。
(四)至於後續如配合更大型之貨櫃船之進泊需求需再浚深航道水域時,建請交通部可考量結合臺北港南碼頭區
(第二貨櫃儲運中心)之相關開發推動,優先研議由民間業者一併投資興建之可行性;其相關配套措施宜
請交通部事先妥為規劃因應。
四、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高雄港客運專區建設計畫』規劃報告書」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高雄港為國際知名港埠,亦兼負呈現國家門戶意象的關鍵區位,亟需積極推動港區空間營造。本案計畫期程
至102年12月,所需經費為28.51億元,係全數由高雄港務局營業基金支應,原則同意交通部研處意見,
並應加速實施。
(二)有關本案週邊地區尚需道路闢建等相關建設,請高雄市政府積極配合辦理,並優予考量配套之都市計畫與
土地回饋等措施,共創港市發展雙贏契機。本案三多路及海邊路開闢道路所需土地若涉及港務局土地,港
務局同意無償提供。
(三)後續場地營運應考量多元化發展及多角化經營等,審慎規劃活化利用機制,並配合節能減碳與綠建築等落實
環保概念。
(四)新建大樓涉及辦公室空間面積需求部分,應依行政院相關規定覈實計算。既有辦公廳舍之處理,亦請統籌規
劃妥為因應。至於需配合修正整體規劃及未來發展計畫部分,應請納入後續研提計畫一併調整。
五、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高雄港第115、116及117號碼頭改建工程計畫』計畫書」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三座碼頭位於第二港口主航道旁,占船舶進出有利區位。交通部為因應貨櫃船舶大型化發展趨勢,配合
航商全球航線佈署規劃,擬提供泊靠12,500TEU大型貨櫃輪之深水碼頭及改善公共設施,計畫期程至103
年12月,所需經費為20億元,係全數由高雄港務局營業基金支應,原則同意。
(二)碼頭改建後之後線土地使用,與相關基礎設施之配套改善,應納入一併規劃,確保過港隧道安全無虞條件下
實施。並請交通部妥為規劃施工期程,通盤考量高雄港務局及碼頭承租航商之營運需求與契約權益,避免衍
生爭議。
(三)本案涉及提前辦理貨櫃碼頭改建,應請納入後續研提中程規劃配合調整修正。
六、行政院交議,內政部陳報「提升山地鄉消防救災效能3年中程計畫(草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為落實「原住民族基礎建設方案」,本案解決山地鄉消防與救災效能不足之問題,以維護原住民族部落居住
安全,計畫名稱修正為「原住民族基礎建設方案-提升山地鄉消防救災效能3年中程計畫(草案)」,計畫期程
自99年度起至101年度止,經費需求6億1,567萬元,由公共建設計畫額度支應,原則同意。
(二)請內政部配合莫拉克風災後原住民部落之遷村情形,再予檢討消防分隊之設置地點,以為執行之依據。本案
完成後已達成全省各鄉(鎮、市)均設置消防分隊之目標,爾後消防廳舍新改建等相關事宜,仍應回歸「地方
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等規定,優先由各縣市政府編列經
費辦理。
(三)本案建置後設備維護費用,由地方政府編列經費負擔,並請各級地方政府逐年檢討並充實轄區內消防設備及
人員訓練,以提升部落消防與救災之效能。
(四)本案後續執行時,相關工作人力需求,建請內政部消防署考量優先僱用或進用所在地之原住民族,以落實政
府照顧原住民族之美意。
(五)為建構完整山地鄉之消防體系,請原民會儘速協助內政部消防署確定各消防分隊地點,並協助用地取得,俾
及早完成建置。另請原民會儘速完成63處部落消防水源之設置,並請內政部消防署妥為展開後續配合設施及
相關訓演練工作。
(散會:下午5時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