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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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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378次委員會議決議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1378次委員會議紀錄
    日期:98年12月21日
    出席:蔡勳雄   尹啟銘   范良銹    彭淮南   李述德(曾銘宗代)  
             施顏祥(林聖忠代)          毛治國   陳武雄  林中森 
             石素梅   王如玄    冲(盧廷劼代)胡仲英  單驥(請假)
             黃萬翔   
    一、本會第1377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信義線向東延伸規劃報告書』修正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可行性報告經交通部於98年11月4日以交路字第0980010296號函表示業經該部審查核可,原則尊重交通部提報內容及說明。
    (二)本案有助於疏解信義計畫區以東地區交通,帶動沿線發展,原則同意。惟後續請交通部於推動時應予以強化並依下列原則作必要之
         調整:
      1.本案計畫提報自償率僅1.86%,與信義線33.71%、環狀線25.69%相較,計畫推動效益偏低,本案宜配合整合土地開發機制,
         提高軌道建設計畫自償率,並整合臺北市相關基金優先墊支。
      2.請交通部協助臺北市政府通盤考量全線兩側及場站周邊土地配合開發之潛力妥為規劃,並於100年底前擬具整合捷運與土地開發計
         畫報核,據以調整財務計畫及提高自償率。本案計畫名稱配合修正為「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信義線向東延伸規劃報告書暨周邊
         土地發展計畫案」。
      3.有關交通部提報工程經費暫匡列前兩年(99、100)總經費5.44億元,實際工程費用俟財務計畫檢討調整後再據以匡列相關預算。
         為配合計畫推動,各項子計畫具體推動及修正作業時程由交通部於99年底前提出實施計畫報院。
    (三)考量公共建設政府財政負擔沉重,請交通部針對未來捷運路網之各項建設主體及周邊項目檢討訂定辦理項目、額度及補助比例。
    (四)重大交通建設及軌道建設計畫請交通部提報時皆應提出整合性之土地開發計畫及財務收益納入規劃報告書報院。
    (五)後續有關臺北市捷運局工程人力,請責成交通部協助臺北市政府整體評估並建立退場機制,避免未來持續擴張增加人事負擔。
    三、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2001-2014年)」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計畫係整併90-103年分散於臺鐵局之各項購車案,及為因應原編列單價偏低而多次流標,因整併後能發揮集中採購、增加購車
         案成功率,原則同意。
    (二)本計畫經費需求集中於101及102年,請交通部於中程概算額度內妥為因應。後續作業請臺鐵局檢討提高採購作業之公開化與透明
          化等,以取得可靠供應商。
    (三)請交通部督導臺鐵局善用其現有資源,積極增加附屬事業營收及運用鐵路資產活化等措施,減輕國庫負擔。
    (四)本計畫原分散於其他各計畫之購車案,請交通部配合一併修正刪除,不重複編列。
    (五)臺鐵內灣支線改善計畫採購12輛電聯車及沙崙支線採購16輛電聯車雖未納入本計畫,惟未來採購時,請臺鐵局考量於本購車案項
          下一併辦理,以確保品質及後續推動。
    (六)有關臺鐵營運策略調整,仍請交通部督導臺鐵局儘速檢討提出。考量後續捷運建設等,均有軌道車輛、維修及保養需求,有關國內
         軌道產業發展,請交通部、經濟部及工程會共同研究推動。
    四、「中華民國99年國家建設計畫(初稿)」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民國99年,面對後金融海嘯全球產業與經濟結構重整,政府將秉持「庶民經濟」的施政理念,由「促投資、調結構、樂民生、廣
          節能」等面向著手,促進經濟繁榮,落實經濟成果全民共享,以改善人民生活品質,確保環境永續發展,務使政府施政能貼近民
          眾,並讓台灣能於後金融海嘯時期的全球競爭中持續掌握優勢、取得先機。
    (二)99年國家建設計畫以經濟成長率4.8%、失業率4.9%、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率不超過1.0%為目標,充分展現政府積極的施政作
          為與企圖,原則照案通過。
    (三)民間投資的提振,為99年經濟成長能否達成目標的關鍵因素,請各相關部會務必積極排除指標性重大民間投資障礙、落實推動六
          大新興產業與新興資通訊產業的發展,並鼓勵民間參與「愛台12建設」等公共投資,各項公共工程預算之推動,亦務請各部會強
          化執行率的提升。此外,為確保失業率目標的達成,行政團隊亦應全力落實推動「99年促進就業實施計畫」各項措施,提供就業
          機會。
    (四)請參照出席委員及與會機關代表之補充、修正意見,修訂後陳報行政院院會核定,於99年1月1日開始實施。
    (五)請相關機關再檢視計畫初稿,修正意見務請於12月25日(星期五)下班前電傳本會綜合計劃處(傳真號碼:23700404),俾
          便彙辦。
    五、行政院交議,環保署陳報「『垃圾焚化灰渣再利用推動計畫』草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環保署為落實 馬總統97年5月所提建構「零廢棄全回收,資源循環社會」之環境政策,賡續推動焚化底渣再利用,並納入焚化飛灰
          之再利用,以擴大資源循環推動成效,預計99~101年匡列22.585億元,其中中央補助10.4767億元,原則同意。
    (二)本(98)年底渣再利用率已達80%,後續請環保署加強推動縣(市)政府辦理再利用產品應用於公共工程,並儘速針對環境無危害
          及對土壤與地下水無污染之底渣材料,建立合格標章之認證制度,且函知中央、地方機關及工程業界完成認證。另請環保署協調再
          利用廠商免費提供試辦計畫所需底渣材料及協助試辦路段之地下水質及土壤等相關監測工作。
    (三)未來如「垃圾焚化底渣使用於道路之試辦計畫」辦理成果良好,請工程會檢討修正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並公告於該會網頁,提供
          中央、地方機關及工程業界查詢參考。
    (四)為配合本計畫之實施,請環保署儘速修訂相關法令,並於1年內推動底渣再利用產品取得國家標準、環保標章及綠建築材料等工作,
          再輔以綠色採購之政策引導,以提升再利用產品價值及建立產品市場,逐漸替代中央補貼縣(市)政府處理費之機制,逐年降低再利
          用處理成本,回歸地方自行辦理之最終目的。
    (五)本計畫完成後,中央將不再補助,請環保署於計畫期間內輔導地方有關垃圾焚化底渣之再利用,務使底渣再利用產品,成為有價之再
          生資源,並制訂配套政策,規劃可行財源基金等,俾地方政府可永續經營。
    六、行政院交議,文建會陳報「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二期計畫(99-102年度)」(草案)修正計畫書一案,提請討論。
          結論:
    (一)為有效保存維護文化遺產及歷史記憶,並同步活化與再利用文化資產,原則同意文建會暫匡列57.6億元,於99至102年推動本計畫,
          逐年覈實編列預算
    (二)請文建會於審查各縣市提案時,加強地方政府責任,將各縣市對於文化資產歷年投資情形與未來整體營運規劃構想(包含結合觀光等)
         納入評選標準,以利永續經營。
    (三)因文化資產之形式、工法與材質特殊,難以精確估算經費需求,請文建會調查研究不同年代各類建築之單位造價,及瞭解因施工難易
          造成過程中經費調整幅度,以作為預算估計與匡列基準。
    (四)請文建會成立專責小組,辦理本計畫工程施作與期程之控管,俾提升修復與再利用品質。
    (五)本計畫屬公共建設計畫,不宜編列修復與再利用工程後之管理維護經費,應責由文化資產主管單位,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六)建議本計畫及其他相關文化建設在構想規劃時,即思考周邊開發計畫之配合,加強與在地資源結合,並吸引民間投資,以收綜效。
    七、行政院交議,體委會陳報「改善國民運動環境與打造運動島計畫」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計畫以生活圈域概念規劃興建國民運動中心,透過運動設施之興整建,平衡城鄉發展,營造優質全民運動環境,引導國人養成從事
          規律運動習慣,提升國民健康體能狀況,原則同意。
    (二)本計畫期程自99年至102年,暫匡列經費132.6億元,逐年覈實編列,並於公共建設體育次類別經費額度容納範圍內辦理。
    (三)本計畫宜儘量以ROT方式規劃興建國民運動中心,並應將願意自行負責維運管理費用之地方政府列為優先辦理對象,俾利
         場館永續經營;另亦宜採取營運先行發包,再進行規劃設計之方式辦理,讓未來之經營管理者得依其需求,事先進行規劃設計,以確
          保營運之永續性。
    (四)請體委會於審議補助國民運動中心建設計畫時,引導地方政府朝考量土地開發效益及吸引民間投資等方式辦理,以提高計畫之自償性。
     
     (散會:下午7時10分)
    發布日期:9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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