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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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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380次委員會議決議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1380次委員會議紀錄
    日期:99年1月25日
    出席:蔡勳雄   尹啟銘(請假) 范良銹    彭淮南(楊金龍代) 李述德  
             施顏祥(林聖忠代)  毛治國(葉匡時代)    陳武雄(王政騰代)          
             林中森   石素梅   王如玄(林振裕代)   冲(盧廷劼代)           
             胡仲英   單驥(請假) 黃萬翔   
    一、本會第1379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文建會陳報「『苗栗縣苗北藝文中心演藝廳』修正計畫書」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為提供竹苗地區民眾優質的文化表演及參與空間,有關文建會審查通過之「苗北藝文中心演藝廳興建計畫」,已於97年
          擴大內需補助辦理第1期工程,本計畫後續工程原則同意由文建會匡列7.449億元、苗栗縣政府自籌4.325億元推動。
    (二)請苗栗縣政府妥善研擬營運管理計畫,以避免未來產生低度利用之情事。另本工程辦理時應思考周邊開發計畫之配合,
          並加強與在地資源結合,及吸引民間投資,以收綜效。
    三、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臺北機廠遷建建設計畫』第1次修正計畫」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計畫修正後經費調整為170.14億元,原則同意交通部所提,原核定之144億元由中央公務預算分年編列,增加之26.14億元
          由臺鐵局資產活化相關收益支應,請交通部儘速提出臺鐵局整體償債計畫及本案相關基地開發計畫(含「潮州基地」及「高雄機
          廠遷建計畫」),研擬過程邀請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等相關單位參與協助,提報行政院資產活化小組討論。至於計畫期程勉予
          同意展延至104年,務必如期如質完成。
    (二)為配合與高鐵公司契約議約作業,請交通部督導臺鐵局確保於100年6月前解決高鐵過軌問題,確實掌控後續進度及時程,避免
          一再延誤及造成後續求償事宜。
    (三)有關本計畫未報核先行施做及未送工程會審議經費,未符行政程序,請交通部查明相關責任,做適當處理。
    四、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縣市政府老舊及受損橋梁整建計畫(第二期計畫)」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係屬地方自治事項,前於97、98年度以一次性專案補助辦理188座橋梁改善在案。今交通部再提出協
          助地方辦理116座橋梁,預計99~101年匡列52.643億元(中央補助46.227億元),原則同意交通部所提再次清查待改善橋梁,
          援用上一期計畫補助工程費比例辦理,並以100年底完成為目標。其中,重大緊急部分由中央主辦,其餘地方辦理部分,請交通
          部督核覈實規劃設計,且金額小之案件亦可考量併案發包。至於經費集中於100年需求約27億元,請交通部注意預算排擠效應,
          逐年於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內調整支應。
    (二)茲因交通部已二度提報計畫需求,後續請交通部通盤檢討,研提整體方案,俾納入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予以制度
          化規範,並辦理配套修正,未完成前不宜提報後續計畫。
    (三)本計畫整建橋梁應以立即、重大有安全之虞者,妥為安排推動優先順序,並請交通部建立健全之退場機制,審慎控管。另應配合
          相關道路計畫(如「省道配合河川治理計畫需辦理橋梁工程」、「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等)時程予以整合,以發揮綜效。
          至於結餘經費,在不增加計畫總經費且可於核定期程內執行之原則下,同意交通部覈實審查後,彈性調整支應相關增辦橋梁工程。
    (四)請交通部於後續進行相關橋梁規設時,考量環境安全與發展需要,審慎檢討路線與原橋梁落墩等問題,一併納入通盤考量。有關
         橋梁安全監測及管理問題,亦請交通部確實負起責任,隨時注意了解並預先防範,避免發生災害。
    五、行政院交議,經濟部陳報「第七輸變電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修訂版)及第七輸變電計畫99-100年執行計畫」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鑒於本計畫係為配合新電源開發,滿足中科、南科、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等地區負載成長與愛台12項建設所需用電,且有助於提
         升供電品質、解決供電瓶頸,有推動之必要性,同意本案推動辦理,並列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
    (二)有關台灣-澎湖海底電纜工程部分,方向原則同意。請經濟部考量配合澎湖再生能源及綠色能源島計畫,儘速報院核定。
    (三)為避免發生土地購置後閒置之情形,請台電公司宜先確認輸變電工程確可推動後,再購置所需土地,或加附「無法使用該購置土
          地時,原地主應無條件原價購回」等適當之配套,並將現存閒置土地專案列管,定期檢討。未來如再發生前述問題,請經濟部就
          人、事進行專案檢討。
    (四)台電公司專案投資計畫如電廠投資計畫、輸變電計畫、配電計畫等,其投資金額極大,對產業及經濟發展影響甚深,應透過加值
          減費,使計畫更具效益。未來相關計畫報院前,經濟部應先尋求客觀、中立之專業團體研提嚴謹之評估報告,並請經濟部確認可
          行後再提報行政院。
    (五)其他有關「工程延宕之避免」、「兩年執行計畫的研提」、「新增重大工程項目之處理方式」、「年度預算之審議」、「計畫可
          行性檢視方式之檢討」、「電廠建置及重大開發案之配合」等,請經濟部依經建會99年1月14日召開之研商會議結論辦理。
     
     (散會:下午5時54分)
    發布日期:99-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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