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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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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382次委員會議決議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1382次委員會議紀錄
    日期:99年3月1日(星期一)
    地點:本會610會議室
    出席:蔡勳雄  尹啟銘  范良銹  彭淮南(楊金龍代)李述德  施顏祥(林聖忠代)           
             毛治國  陳武雄  林中森  石素梅  王如玄(李來希代)   冲(蔡宗榮代)           
             胡仲英  單   驥  黃萬翔   
    一、本會第1381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政府重大公共建設計畫預算先期作業之研究」一案,報請 公鑒。
          結論:
    (一)洽悉。
    (二)為配合國建計畫目標,提高經濟成長率及就業率,請財主單位深入探討未來各年度政府各類資源之預算配置。
    (三)固定資本形成與經濟成長密不可分,固定資本形成繫於民間投資及公共投資,值此政府財政困難之際,除應採加值減費做法,
          積極鼓勵民間投資外,亦應強化政府公共建設先期規劃與投資效率,避免計畫執行展延,本報告可立即推動之建議,請各部會
          配合辦理,經建會將據以作為辦理年度公共建設先期作業審議之準據。
    (四)政府公共建設計畫之推動應落實事前、事中及事後評估制度。事前評估則與各部會研提之計畫或修正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妥適
          性息息相關,請各部會撰提或修正計畫時,能落實本研究各項建議,俾能順利完成計畫審議及先期作業之審議。
    (五)100年度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審議時,宜考慮庶民經濟方案推動目標,提出均衡地方發展建設計畫,請經建會邀請各部會研
          商編列適當預算,以符實際需求。
    (六)請參考委員意見修正報告內容後,作為未來公共建設計畫審議及先期作業審議之重要參據。
    三、行政院交議,法務部陳報「法務部所屬機關辦公廳舍公共建設專案先期計畫」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計畫可減緩法務部所屬機關部分廳舍老舊窳陋及辦公空間擁擠問題,並具活化公有土地及增進法務機關行政效率等效益,
          原則同意。
    (二)本案所需經費因法務部考量物價指數及個案計畫面積調整等因素,本次提報經費需求自民國100年至106年計約111億元,
          原則同意暫匡列,惟實際經費需求,仍須視報院核定各個案計畫之經費覈實編列。
    (三)本案計陳報12項個案計畫,其中尚有10項未奉院核定,請法務部通盤檢討其面積需求與效益後循行政程序賡續陳報;其辦
          公廳舍面積若有特殊需求者,其基準表應先行報院核定。
    (四)請法務部會同財政部評估都市更新案分回之國有房舍作為本案所需廳舍使用之可行性,並考量相關廳舍合併規劃使用或將多
         餘容積處分收益納入財務計畫,以及規劃本案所騰空舊有廳舍及土地之加值統籌運用方式,並將其處分之收益挹注於本計畫
         經費,藉以提升本計畫之自償率。
    (五)請法務部於2年內積極提出資產活化之規劃,並針對102年以後之預算需求,規劃依預算法第4條建立資本計畫基金辦理之可
         行性。
    四、行政院交議,內政部陳報「『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一案,
          提請 討論。
          結論:
    (一)為落實「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並配合機場捷運系統開發建設,促進產業及就業機會並提高捷運之運量,提供北部都會地區
          平價住宅,原則同意內政部所提報「機場捷運林口A7站區周邊土地開發」案,請內政部確實掌握預定時程積極辦理,並請相關
          部會及桃園縣政府配合推動,確實於99年第3季辦理預標售產專用地,務期達成102年底前完成產業專用區之開發建設及興建
          平價住宅之目標。
    (二)本案之財務計畫經內政部分析具開發效益且能完全自償,惟仍應朝引進民間資金方式辦理,以減少政府之財務壓力,請內政部
          洽經濟部先行掌控日後產業專用區潛在進駐廠商之市場需求,預作資格標招標文件,並進行未來標售作業之規劃。另對本案未
          來水電供給等應預為籌劃。
    (三)本計畫採先行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變更併行方式辦理,都市計畫期程除應儘速完成外,相關定樁、測量及放樣等工作可預先辦理,
          以利後續區段徵收相關作業之進行。
    五、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促進東北角海岸地區土地利用暨景觀風貌改善興辦事業計畫」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計畫可解決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內景觀保護區私有土地長期受都市計畫限制無法利用之民怨,且其財務計畫經交通部分析可
          透過區段徵收方式達成多重開發效益且能完全自償,同時更能有效維護海岸景觀,本案原則同意。請交通部依預定時程辦理,相
          關作業請各部會及臺北縣政府務必積極配合推動。
    (二)本計畫之區位、規模及計畫使用內容未來可由交通部從地點的適宜性、財務的平衡性、市場的可行性等3項原則,配合進行彈性調
          整;財源籌措部分可由交通部「觀光發展基金」來調度,朝引進民間資金方式辦理,以利加速帶動觀光產業發展及降低政府資金
          周轉負擔;初期若有必要,請主計處研議由公務預算挹注基金周轉。
    (三)本計畫旅館區土地預標售是整體計畫可行性的成敗關鍵,請交通部先行評估日後旅館區之潛在市場需求,進行土地標售及招商作業
          之規劃,將來並可配合土地標售情形檢討修正本計畫。
    (四)本案同意採先行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變更併行方式辦理,請內政部儘速於今年8月底前完成都市計畫檢討作業,相關測量、定樁及
          放樣等工作亦應預先辦理,以利後續區段徵收作業之進行。
    (五)由於本案整體開發地區面積高達400餘公頃,請內政部在都市計畫變更計畫書中務必明確規定新開發社區之景觀及都市設計管制
          事項,另對舊社區住宅都市更新低利貸款予以規劃推動,以維護東北角海岸風景區之景觀風貌。同時,請交通部就政府收回之景
          觀保護區提出「景觀與環境維護管理計畫」;並同步規劃推動降低通過性砂石車流量之可行計畫。
     (散會:下午5時50分)
    發布日期:99-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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