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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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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383次委員會議決議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1383次委員會議紀錄
    日期:99年3月15日(星期一)
    出席:蔡勳雄    尹啟銘     范良銹     彭淮南(楊金龍代)    李述德  
             施顏祥(林聖忠代)毛治國     陳武雄(廖安定代)    林中森 
             石素梅    王如玄(潘世偉代)  冲     胡仲英  單 驥  黃萬翔   
    一、本會第1382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振興經濟穩定就業報告」一案,報請 公鑒。
          結論:
    (一)洽悉。
    (二)總統宣告99年為促進就業年,吳院長亦指示失業率應降至5%以下,因此,行政部門應將增加就業機會列為各部會施政
          之重要指標,共同努力協助達成目標。經建會協助各部會推動相關政策或措施時,亦應朝向增加就業機會方式辦理。
    (三)依據過去經驗,解決失業問題的根本之計,在於促進經濟發展,然而隨著經濟及產業發展型態不同,就業情勢未必隨經
          濟復甦一起成長。此外,由於各國受此波經濟不景氣影響頗深,未來的復甦之路尚未明朗,政府各部門應持續推動就業
          效果較大之振興經濟措施,經建會應持續協調各部會加強推動投資及產業相關政策。
    (四)在促進就業政策方面,應持續加強辦理及按時管考,同時參考各國成功經驗,在做法方面,儘量滿足「設計完善」、「整
         合良好」及「資金充足」等條件。在促進就業內容方面,行政院秘書長已請相關部會調查所屬機關、公營事業及轉管之民
         間事業單位新增之就業機會,如有必要並請拜訪大型企業,敦請擴大就業機會;產創條例鼓勵中小企業新增就業機會部分,
         亦請主管部會積極規劃,以符時程;大專畢業生實習方案,檢討薪資補貼額度後,仍有考量續辦之空間;公服型計畫,亦
         請相關部會持續推動;因應綠色經濟之綠色工作,可從投資及促進就業兩方面著手。
    (五)值此就業情勢仍然嚴峻之際,請勞動法規相關主管機關,在研議修法時,除考量各利害相關團體意見外,亦請以增加就業
         機會為重要目標。
    (六)請依據與會委員意見修正,必要時再邀集相關部會研商協調,俟彙整成更完整之報告後,再陳報行政院。
    三、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規劃報告及周邊土地發展計畫』報告書」
          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為整合機場捷運路線與臺鐵西部幹線為完整路網,並串聯桃園國際機場、高速鐵路、青埔車站特定區生活圈,以提升服務
          旅次,促成重要公共運輸系統間的無縫銜接,本案原則同意。
    (二)本案所需經費暫匡列前三年(99、100、101年)經費,至於整體財務計畫應加強檢視全線周邊可建築土地以調高容積或
          活化土地及相關站場周邊土地開發收益挹注等方式修正調整本案自償率,以撙節預算支出,並請交通部督請桃園縣政府於
          100年底提出修正財務計畫報核。
    (三)本案經費補助原則,俟財務計畫報核通過,同時確認中央及地方應負責任與補助額度,後續建設均應回歸「中央對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四)本案工程預備費標準比照信義線東延段覈實匡列,另增採購電聯車一列部分,為兼顧一次採購原則同意辦理。
    (五)周邊土地開發應配合捷運開發時程同時完成,實際工程費用請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本案由交通部興建,並請桃園縣政府成立單一窗口推動,負責營運、重置及聯合開發工作。
    (七)請交通部邀集相關單位檢討整合有關未來捷運興建、營運(平準)、重置、聯合開發及相關基金制度,並針對中央與地方
          政府夥伴關係之權責分工予以釐清,並配合研修大眾捷運法以為規範。另針對捷運場站設施之經費編列標準,請交通部通
          案檢討擬訂。
    四、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道面整建及助導航設施提升工程計畫』建設計畫書及工程規劃成果報告書」
          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近年桃園國際機場排名大幅滑落,且機場道面自70年代啟用迄今未曾大幅整建,因桃園國際機場為我國重要交通門戶,本
          案基於確保飛航安全及營運品質良窳,攸關國際形象,政策上原則同意。
    (二)本案係採全面施作或僅針對部分破損道面施作,以及採用鋪面型式(剛性或柔性)及工法等技術問題之妥適性,請交通部
          本於權責審慎評估衡酌辦理。
    (三)關於本案擬補辦99年度預算一節,鑒於工程辦理在即,請交通部本於權責依規定程序辦理。
    (四)施工期間應確實做好管理,避免影響服務品質與機場營運能量,並請儘速趕工縮短工期。
     
     (散會:下午5時30分)
    發布日期:9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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