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1389次委員會議紀錄
日期:99年6月7日
出席:劉憶如 尹啟銘(請假) 范良銹 彭淮南(楊金龍代) 李述德
施顏祥(黃重球代) 毛治國 陳武雄(戴玉燕代) 林中森(陳德新代)
石素梅(鹿篤瑾代) 王如玄(李來希代) 陳裕璋(蔡宗榮代)
胡仲英(請假) 單 驥 黃萬翔
一、本會第1388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中華民國98年國家建設計畫執行檢討(初稿)」一案,報請 公鑒。
結論:
(一)洽悉。
(二)受全球金融海嘯波及,98年台灣整體經濟與就業情勢欠佳,全年經濟成長率-1.91%、失業率5.85%,均未達原訂計畫
目標。所幸在全球景氣回溫,以及政府適時採行各項振興景氣及法規鬆綁措施下,國內經濟已穩步邁向復甦,IMF對台灣
2010年經濟成長率預估達6.5%,2010年IMD世界競爭力評比更將台灣排名自第23名大幅躍升至第8名,顯示全民的努
力已深獲國際肯定與認同。
(三)本案請參照各出席委員及代表之意見,修正後陳報行政院備查。各機關如有修正、補充意見,請於6月10日(星期四)下班
前電傳本會綜合計劃處(傳真號碼:23700404)。
三、經濟部提報「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行動計畫」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我國數位內容產業在資訊科技與網路社會整備度已具國際競爭優勢,加速數位內容產業之創新與加值確有其必要性,本計
畫內容具體可行,原則同意,請相關部會配合積極推動。
(二)為加強通訊及數位傳輸基礎設施,以利數位內容產業之發展,請行政院科技顧問組儘速完成數位匯流政策之規劃並報院。
(三)為推動數位典藏加值應用及提高產業化效益,應鼓勵企業多方應用典藏文化資產,請經濟部、故宮及相關典藏單位,儘速
研擬文化資產授權機制,以達到典藏資源全民共享之目的。
(四)為因應數位內容業者之資金需求,行政院國發基金已於「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及「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
案」各匡列100億元額度,分別委由文建會及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進行投資業務,請積極運用該資金,加強投資數位內容產
業。
(五)為加強運用教育資源協助數位內容產業的發展,請教育部先行盤整各級學校及公共圖書館現有電子書相關資源,挑選適當
之示範點,並規劃其軟硬體採購需求及示範應用,整合部內電子書相關計畫為一完整計畫。鑒於100年度預算尚未籌編完
成,請該部運用所屬預算及資源辦理,同時鼓勵學研界與業界資源投入共同推動,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六)請經濟部參考委員意見,修正本計畫,並於報院核定後積極推動。另建請行政院同意由本計畫取代98年10月23日院臺文
字第0980051236號函原核定「創意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案行動計畫」項下之「數位內容產業旗艦計畫」。
四、行政院交議,衛生署陳報「100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草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100年度全民健保醫療給付費用之成長下限1.644%,係經既定公式計算而得,且已實施多年,應屬合理。
(二)100年度全民健保醫療給付費用成長上限訂為3.600%,業已將相關影響因素納入考量,並經專家學者充分考量當前經濟
情勢、健保財務、醫療支出、民眾付費能力等各項因素,同意以此作為100年度全民健保醫療給付費用之成長上限。
(三)衛生署目前已積極推動全民健保修法工作,期透過擴大健保費基、健全支付制度等改革,使健保財務能維持穩健發展、可
長可久。由於全民健保強化收支連動機制,請衛生署就未來健保費用總額範圍之訂定,預作審慎評估研議。
五、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臺鐵林邊溪橋改善計畫』第1次修正計畫書」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計畫係為配合防洪治水工程及解決林邊段遇雨淹水交通中斷等問題,交通部所提擬因物調、技術規範修正、增辦塭子一
排工程等因素,修正計畫內容,將總經費24億4,179萬元增加為31億1,680萬元,計畫期程自99年11月延長至101年
6月,惟本改善工程將於100年12月先行通車,原則同意。
(二)考量汛期已至,請交通部會同經濟部密切配合,做好安全控管作業,並專案列管。
(三)至於屏東縣政府擬利用鐵路高架橋下空間劃設自行車道,並與周邊既有自行車道連成系統部分,因非屬本案工程範圍內,
請屏東縣政府配合國道3號橋下自行車道系統做整體規劃,洽體委會或相關機關爭取經費。
六、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紅橘線路網建設計畫』修正計畫書」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為辦理增設R24南岡山車站及完成R11高雄站建設工程,本案計畫期程將由97年10月延長至106年底,總經費由
1,813.79億元修正為1,839.96億元,原則同意。
(二)惟關於R11高雄站部分,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1.該站建設總經費,請高雄市政府提出完整經費需求,由行政院工程會協助交通部覈實檢視各項經費的妥適性後報院。
2.關於永久站民間投資之機電系統部分,經費由高雄市政府依合約先行支應,嗣後再依合約規定與高雄捷運公司合議調
處辦理。
3.為避免影響「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工期,請高雄市政府務必於102年完成捷運工程部分設施,並移交交通部鐵
工局辦理後續工程,俾便「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於106年完成整體工程。
(三)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初步評估結果,R24南岡山站周邊土地未列入高雄新市鎮計畫之開發區,請內政部依程序檢討劃出
新市鎮範圍,由高雄市政府為土地開發主體,並將整體開發規劃及效益一併納入財務計畫,其中本站土地開發回饋收
益應以達成1.5億元為下限,儘量提升其自償比例。
(四)有關O2B共構大樓部分所需建造經費,應由已核定經費勻支,並以提高自償性收益方式,中央不另行負擔相關經費。
(五)高雄捷運仍處於持續虧損中,請高雄市政府研擬整體配套措施,吸引提升運量以妥善解決營運虧損問題。
(散會:下午4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