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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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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390次委員會議決議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1390次委員會議紀錄
    日期:99年6月21日地點:本會610會議室
    出席:劉憶如   尹啟銘(請假) 范良銹     彭淮南(楊金龍代)  李述德  
             施顏祥(周作姍代)       毛治國(陳威仁代)  陳武雄(王政騰代)           
             林中森   石素梅(鹿篤瑾代) 王如玄(李來希代)  陳裕璋(蔡宗榮代)          
             胡仲英   單  驥    黃萬翔   
    一、本會第1389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推動『綠色工作』專題研析報告」一案,報請 公鑒。
          結論:
    (一)洽悉。
    (二)政府已宣示今(99)年為「促進就業年」,同時也是「節能減碳年」,「綠色工作」概念的提出與推廣,可同時
         落實促進就業及節能減碳兩大施政主軸。為讓國內綠能產業與節能減碳政策的推展,能具體反映於就業機會的創
         造,應借鏡歐美國家創造大量優質「綠色工作」的具體做法,將失業者轉型、提升為「綠領工作者」,以紓解國
         內高失業與結構性失業問題。
    (三)本報告所提歐美國家推動「綠色工作」的成功經驗,係採由政府成立跨部會組織,主動規劃、推展的方式。後續
         本會將參採並研提發展綠色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築、開放政府建物空間之具體做法,同時規劃1至2個民間
         企業可以參與的示範計畫,協調相關部會落實執行。未來本會並將視示範計畫執行情形,研議擴大辦理其他「綠
         色工作」計畫。
    三、國科會專案報告「『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整體規劃構想」一案,報請 公鑒。
          結論:
    (一)洽悉。
    (二)考量本案對中部地區與台灣未來產業發展具有高度之影響力與引導性,請國科會依所訂開發期程,積極辦理相關
          作業。
    (三)本案宜請國科會洽內政部就土地使用部分進行整體規劃考量,以提高財務自償性。
    四、行政院交議,經濟部陳報「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3階段(100-102年度)實施計畫」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為有效解決易淹水地區水患問題,延續推展第1及第2階段實施計畫既有執行成果,經濟部所報「易淹水地區水患
          治理計畫第3階段實施計畫」,確屬需要,原則同意。
    (二)第3階段實施計畫適用範圍較原核定計畫大幅增加,在特別條例所訂定計畫經費1,160億元之有限額度下,治理措
          施應以保護效益高之人口密集區、村落、重大工業區及科學園區為優先,建立評比機制並排定執行順序,以擴大
          本計畫之執行效益。
    (三)考量氣候變遷影響,超過目前防洪工程保護標準之洪水事件發生頻率可能增加,為減輕人民生命財產損失,非工
          程措施之推動確有其必要性。其中,避災及災害緊急應變部分應採中央、地方整合之原則,由行政院災害辦公室
          統籌督導相關單位聯合辦理;另請經濟部充分明確告知民眾在政府舉債支援下本計畫已發揮明顯之治理效益、面
          對氣候變遷之風險,及將以非工程方法,如預警避災等措施因應等,以有效減輕洪患損失。
    (四)第2階段實施計畫之執行進度因受97年卡玫基颱風及98年莫拉克颱風之影響有所落後,仍請各執行機關加速趕辦,
          以早日解決易淹水地區水患問題。
    (五)為因應政府組織再造、五都升格及本計畫於102年結束後之後續治理、管理推動策略,請經濟部儘速於本計畫結案
          前研擬後續因應方案報院核定,該方案並應包含完工設施於計畫結束後確保正常功能之方法,特別是地方政府如何
          妥善辦理維護管理工作。另本計畫完成時,請經濟部陳報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整體檢討及詳細效益分析報告。
     (散會:下午4時18分)
     
    發布日期:9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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