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1406次委員會議紀錄
日期:100年3月21日(星期一)
出席:劉憶如 尹啟銘 范良銹(葉祖祈代) 彭淮南(楊金龍代) 李述德(曾銘宗代)
施顏祥(梁國新代) 毛治國 陳武雄(戴玉燕代) 林中森(陳慶財代)
石素梅(鹿篤瑾代) 王如玄(董泰琪代) 陳裕璋(吳當傑代) 胡仲英 單驥(請假)
黃萬翔
一、本會第1405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主計處提報「貿易條件變動解析」一案,報請 公鑒。
結論:
(一)洽悉。
(二)貿易條件係出口物價指數/進口物價指數,通常用來衡量一個國家進出口產品之相對實力。近年來我國貿易條件變動
損失相對擴大,係受國際原物料價格上揚及製成品貿易價格下降的影響。其他仰賴進口原物料,出口製成品之國家
(如日、韓),亦有類似情形。
(三)為提升我國貿易條件,政府應致力於研發創新、品牌建立、掌握關鍵技術,以及觀光、醫療等新興服務業之發展,
以提升出口產品及服務之附加價值,並持續強化再生能源之發展,降低對進口能源等原物料之依賴。同時,政府宜
更注重分配面之公平,以因應貿易條件惡化導致之民眾實質所得成長趨緩議題,落實經濟成果之全民共享。
三、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金門大橋建設計畫─修正計畫(第一次)』(修訂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係金門縣政府主辦計畫委請交通部代辦,惟既經數度協調審慎考量負擔能力後決定繼續推動,並經交通部審查後
提報在案,建議原則尊重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所提經費分擔原則(即在總計畫需求73.85億元中扣除因應船型大型化,
橋梁需再提高所增加之5.5億元,及扣除財務計畫預期收益8.99億元後,仍依90年間行政院核定中央分擔三分之二經費
原則,由中央補助39.57億元,餘由金門縣政府負擔)。考量計畫經費需求龐大,建議初期建設經費由金門縣政府設立
之金門大橋建橋基金先行調度支應,未來由交通部視實際工程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等覈實撥付;後續所需管理維護事
宜,請金門縣政府負責。本案俟金門縣政府依行政程序函報交通部確認接受上開原則後,據以實施。
(二)至於本案尚未正式動工,惟經費已一再增加一節,應請釐清本案相關行政責任,後續仍請依行政院秘書長100年1月6日
函示原則,確實配合辦理。本案後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央補助經費原則不再增加;請交通部應本於中央主管機關權
責,確實督導金門縣政府本於撙節原則辦理,並落實工程進度及品質管理,確保本案如期如質完成。
(三)有關本案觀光及土地開發使用等財務收益部分,後續請交通部、內政部等中央主管部會積極協助金門縣政府,並研議將
土地創造的收益納入基金,俾增加財務營運績效。
(四)有關金門縣政府擬將本案所需航道最大計畫船型由800噸提升到5,000噸部分,建請交通部先釐清確認修正後之5,000噸
船型,得否通行原綜合規劃報告所述往北主要航道(最淺約-5M)?俾確保計畫預期之效益。
(五)本案財務計畫,後續仍請交通部協助金門縣政府依相關規定修正、覈實補充評估資料,且依行政院99年3月19日核示原
則確實辦理。
(六)有關本案計畫書所報「中長程個案計畫自評檢覈表」,其中主管部會核章部分應由交通部核章,業經交通部納入100年
3月14日審議會議辦理情形並表示配合修正;惟經查仍未修正,仍請交通部確實辦理。
(七)近來交通部陳報建設計畫迭生可行性研究、建設計畫所提需求有鉅額差異現象,當今政府財政短絀嚴竣,建請交通部對
相關案件嚴予督核,研議提出具體改進與配套控管措施(如退場機制等),送地方政府及相關部會參考。
(散會:下午3時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