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1413次委員會議紀錄
日期:100年8月8日
出席:劉憶如(公出) 尹啟銘 李鴻源(吳國安代) 彭淮南(楊金龍代)李述德(張盛和代)
施顏祥(楊豐榮代) 毛治國 陳武雄(戴玉燕代) 林中森 石素梅(鹿篤瑾代)
王如玄(李來希代) 陳裕璋(蔡宗榮代) 胡仲英 單 驥 黃萬翔
一、本會第1412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經濟部陳報「『大安大甲溪水源聯合運用輸水工程計畫』(草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經濟部提報「大安大甲溪水源聯合運用輸水工程計畫」,可解決台中地區中、長程供水所面臨之問題,核屬需要,原則同意。
(二)本計畫期程10年,「大甲溪輸水路工程」及「調度中心及營運管理系統工程」2項子計畫於101年至107年辦理,所需經費為
41億元,其中25億元由公務預算支應, 16億元由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自籌。至於「鯉魚潭水庫第二原水管工程」(原訂
106-110年施作),先由經濟部於101年至105年間密切監測大甲溪原水濁度是否已趨於穩定,提出縝密之評估報告,並奉行政
院核定後,再行動工,其經費分擔方式,亦由經濟部併前述評估報告一併檢討。
(三)為落實解決彰化地區地層下陷問題,請經濟部於擬議中之「臺灣中部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檢討本計畫新增水源之統籌
運用,擴大由台中地區水源支援彰化地區之可行性;該基本計畫並請經濟部於本年底前陳報核定。
(四)在自來水水價未能合理調整前,經濟部應針對水源開發工程供水受益對象明確之縣市,研議由地方政府分擔部分經費之機制。
三、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桃園縣政府「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綠線(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可行性研究報告書」一案,
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經交通部多次研商審議,確認符合「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審查要點)
規定,原則予以支持。惟未來本案確切之路線型態、優先路段,請於綜合規劃時具體規劃再行確定,規劃時程請研議再予縮短。
(二)本案為利整體建設經費之籌措及未來運量之確保,除應依上開審查要點規定辦理外,亦請於辦理綜合規劃時針對下列各項建議詳
實規劃、估算,以提高計畫自償率。
1.租稅增額融資計算項目應依財政部訂定「租稅增額融資(TIF)機制作業流程及分工」規定計算各類數額。
2.增額容積之調增比例應考量地區發展條件予以提高,TIF劃定區域及增額容積範圍皆不小於500公尺。
3.本案土地使用變更相關回饋應全數納入基金。
4.場站與路線應與產業結合,以避免土地開發與市場機制脫節,並以浮動車站概念規劃,創造最大收益。
5.建設計畫各項成本包括:單位造價、民間融資利率、短期拆款利率、路線及場站地下化比例,應予核實檢討編列。
6.本案上述所提各項收益(含原納入平準基金部分)應全數列入建設基金收入來源,惟為顧及未來執行風險部分,請另列提風險評估
專節,並提出因應措施以資周延。
(三)本案計畫自償率依上述原則核計已達30%以上,未來綜合規劃的整體路網及優先路段之路線自償率部分,應至少達25%以上。現
有規劃路線中G15~G18與機場捷運A15或A16連接之妥適性,請再審慎評估。
(四)請交通部協同內政部及財政部針對公共運輸平均使用比例之定義、計算方式及門檻、財務分析之基礎參數、TIF劃定區域、TIF評估
年期等統一訂定相關標準(詳附表),作為後續相關計畫規劃之依據。
(五)為提前準備後續營運、確保運量、避免營運虧損,請桃園縣應提出提升大眾運輸使用率之具體做法及目標,於完工通車前逐年監測
相關數值,俾便滾動檢討相關計畫內容。
(六)請交通部於綜合規劃補充說明中程歲出概算容納情形,未來軌道中程歲出概算之計畫排序並請參酌自償率高低予以排列。
(散會:下午4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