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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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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434次委員會議決議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1434次委員會議紀錄
    日期:101年8月6日
    出席:尹啟銘     薛承泰    陳振川(陳純敬代)     彭淮南(嚴宗大代)   張盛和(張佩智代)
                施顏祥 (陳怡鈴代)   毛治國(葉匡時代) 陳保基(王政騰代)   陳士魁 (陳德新代)
                石素梅(陳瑞敏代)  王如玄(李來希代)陳裕璋    黃萬翔           吳明機(請假)
    一、本會第1433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1-105年)草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計畫完成後將提升港埠服務能量,有助於延伸港口經濟腹地,強化港埠競爭力,營造優質與環保之港埠環境,
           俾利港口永續發展,所提構想原則予以尊重。
    (二)本計畫涵蓋已奉行政院核定之延續性計畫、修正計畫及新興計畫等3類,處理原則建議如次:
       1.延續性計畫請均按行政院原核定原則及期程加速辦理。
       2.涉及個案修正計畫部分,請交通部再審慎核酌是否具投資效益,並考量原交通部各港務局已改制為國營企業-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爰所需經費應由該公司編列預算支應或由航港建設基金補助,請交通部依相關規定辦理。
       3.新興計畫經費部分,建議優先以港務公司負擔為原則;若需航港建設基金補助,則其分擔比例及原則,請交通部儘速
          邀集財主單位研商,於年底前研提具體配套措施,據以辦理。
    (三)為因應東亞地區港埠間競爭態勢日益激烈,導致臺灣主要國際商港經營環境漸趨嚴峻,建議交通部應預為妥善規劃因應。
          本案後續請交通部於半年內依據各國際商港發展願景與定位,考量自由貿易港區之規劃、海空雙港合作、結合產業聚落、
          港埠所在城市之發展及港區土地使用之通盤檢討,進行整體規劃,研提相關土地分區使用計畫、推動發展機制,另案報核。
    (四)基於基金財務健全之原則,請交通部依新修訂商港法之政企分離原則,針對航港局和港務公司間之分工、基金營運績效等
          進行通盤檢討。
    (五)考量港埠建設完成後可促進地方產業及觀光發展,在資金籌措及財務規劃方面,建議交通部秉持外部效益內部化之原則,
          提高計畫財務自償性,如擴大民間參與、結合周邊土地開發,以及規劃具商機之附屬事業等,俾挹注計畫建設及營運財源。
    三、行政院交議,農業委員會陳報「『農村再生政策方 針』及『農村再生整體發展計畫暨第一期(101至104年度)實施計畫』
             (草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係依循「農村再生條例」,並配合「愛台12建設」之農村再生政策與「黃金十年國家願景」之樂活農業施政主軸進行
           規劃,以推動農村生活、生產、生態之三生整體發展與建設,期於民國120年達成全國4,200處農村活化再生為目標,原則
           支持。
    (二)未來政府將投入龐大之經費資源推動農村再生,請農委會落實檢討所訂定之人口、就業、所得及產業等項總體發展目標及
           指標。並請農委會優先推動農村產業升級與多元加值發展,以振興農村經濟,達成農村自主發展與活化再生。
    (三)為擴大本案統合運用各部會資源之綜效,請農委會應會商內 政部、文化部、經濟部、交通部、環保署、原民會、客委會等
           相關部會,於3個月內建立農村再生地區相關計畫之資源整合機制報院核定。並請農委會多元選擇數處地點優先辦理示範規
           劃,計畫完成後另循程序陳報行政院,以發揮農村再生計畫整體效益。
    (四)農村再生基金財源除由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外,請農委會考量如何透過農村產業與土地利用之轉型與加值發展,建立財務
           自償機制,並於半年內陳報行政院;同時,結合民間資源投入及鼓勵農村自主經營管理,提升基金運作效能,以利農村再生
           基金循環運用。
    四、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三鶯線暨周邊土地開發可行性研究報告書」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交通部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陳報之個案計畫,其估算之自償率估算結果
           尚符合交通部陳報之捷運建設自償率門檻,原則予以支持。
    (二)本案後續綜合規劃時應依下列原則補充具體可行之策略:
       1.本規劃路線請加強說明整體路網規劃內容與需求性、分析與現有公共運輸服務如臺鐵路線及現有快捷公車間彼此之串連與競合
          服務情形、未來如何透過公車接駁擴大服務範圍及相關之運量培養計畫等,以確定路線及運量估計之適切性。
      2.本案土地開發效益除現行提出之6處土地開發收益及2處公有土地更新收益外,計畫書中所列沿線各站所擬車站周邊土地之開發應
          設法擴大開發範圍,提高財務效益,並應考量以土地開發效益最大化調整車站位置,以增加計畫整體自償率。
      3.本路線周邊土地整體發展,請新北市政府亦應併同捷運建設提出完整之開發計畫及開發時程,務求相關建設時程的一致性,以達
          到捷運工程完工時,周邊土地發展也同步完成的目標。
       4.關於經費部分,本計畫建設單位造價較之一般平均單價偏高,請覈實檢討各項費用估列之適切性。
       5.本計畫經費需求高峰期為106-110年間,請交通部及新北市政府分別說明中程歲出經費容納之情形,以及未來中程歲出概算容納
          不足時,地方政府之財源籌措及因應方案。
     
    (散會:下午5時50分)
    發布日期:101-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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