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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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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447次委員會議決議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1447次委員會議紀錄
    日期:102年2月4日
    出席:尹啟銘     薛承泰(請假)    陳振川(陳純敬代)  彭淮南(嚴宗大代)   張盛和(許虞哲代)
                施顏祥 (陳怡鈴代)       毛治國(鄭賜榮代)  陳保基(戴玉燕代)   陳士魁(陳德新代)
                石素梅(陳瑞敏代)      潘世偉(賴錦豐代) 陳裕璋(周秀玲代)   黃萬翔    吳明機
                陳小紅
    一、本會第1446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農委會陳報修正後之「『漁業多元化經營建設計畫』第四期四年(102-105年度)中程計畫書」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計畫之推動有助於沿近海、養殖漁業永續經營,振興漁港設施機能及石斑魚等養殖產業發展,原則支持。本計畫中央公務預算
           總經費下修為60億元,其中102年度預算部分,請農委會依立法院通過額度執行,其餘年度於農委會公共建設經費總額內覈實編列。
    (二)漁港後續相關建設項目,請農委會輔導民間業者自主投資,並秉持使用與受益付費原則辦理,研討修改漁市場管理費收入相關規定
           之可行性,並請加強整合相關部會、地方政府、民間資源共同推動,以創造跨域加值效益,避免長期仰賴中央政府補助資源。
    (三)請農委會協同交通部觀光局結合社會資源進行多元化規劃,以節省財政支出,同時合作推廣漁港特色文化,以振興漁港周邊觀光
          事業,並配合「農村再生計畫」規劃漁村產業、生活、文化等發展,以活絡經濟。
    (四)請農委會通盤檢討各漁港建設之必要性及優先順序,積極推動漁港之復育及轉型利用計畫;另有關漁港後續汙染防治工作之會商,
           應請行政院環保署參加。
    三、行政院交議,內政部陳報修正後之「『市區道路人本環境建設計畫』(102-105年)(草案)暨『城鎮風貌型塑整體規劃計畫』
          (102-105年)(草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兩項計畫係為落實總統「黃金十年國家願景」永續環境及居住正義之政策目標,考量市區道路人本環境改善工作係屬城鎮風貌
           整體型塑之一環,基於資源整合有效運用原則,爰同意將「市區道路人本環境建設計畫」併入「城鎮風貌型塑整體計畫」。本案
           透過生態城市規劃理念,秉持區域合作、跨域資源整合,推動城鎮環境之創新與改造原則,進行城鎮風貌整體規劃,以期打造具
           在地文化、樂活、富綠、美質的宜居城鎮,並提升地方競爭力與就業機會,原則支持。
    (二)本案各項補助計畫應以逐步納入地區整體計畫為目標,非屬地區整體計畫之建設,除執行中及已補助完成規劃設計者,中央未來
           不再辦理補助。
    (三)為有效統合各相關部會既有補助資源,請內政部儘速邀集相關部會籌組跨域整合推動平台,並分期選定地區進行整體規劃,以整合
          相關部會之計畫、經費與推動時程。並請內政部於102年底完成數個示範地區整體計畫,於提交推動平台確認後,循程序陳報行政院
           核定,以利各相關部會後續依據地區整體計畫核列預算分別辦理。
    (四)有關本計畫之競爭型補助機制設計,相關計畫評比競爭指標之訂定,應將財務自償性及現行環境總體檢品質納為計畫篩選評核之指標
           項目,有效引導地方政府計畫提案,朝向財務創新加值、改善地方環境品質、符合城鎮風貌型塑之政策方向辦理,並請內政部依計畫
            評比結果逐步建立差別性(分級)補助比率之機制,以發揮中央補助之示範引導效果。
    四、行政院交議,內政部陳報「『修訂淡海新市鎮開發執行計畫』(草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淡海新市鎮開發執行計畫前經81年行政院核定在案,內政部為因應國內經社環境的變遷,並解決近年來大臺北都會區住宅問題與平抑
          北部房價,爰檢討提出本修訂計畫,且經其評估本案具財務自償性,原則尊重。
    (二)本案規劃優先引進文創、觀光、雲端運算及綠色能源等產業,提供在地就業機會,考量產業發展對人口引進有重要影響,請文化部、
           交通部與經濟部等產業主管機關及新北市政府予以協助,以帶動新市鎮發展。
    (三)本案規劃將提供一定比例之社會住宅或合宜住宅,解決青年成家及弱勢族群之居住問題,請內政部配合整體住宅政策,並視社會經濟
           發展情況及趨勢,適時檢討執行。
    (四)為使本案人口引進、住宅興建及產業發展與水、電及聯外交通等相關公共建設一次到位,請內政部依據各面向發展情況,適時調整相關
          策略,確保新市鎮發展與公共建設同步完成。
    (五)本案擬以區段徵收辦理開發,為確保新市鎮基金財務健全,二期二區開發部分請內政部審慎檢討啟動指標,循序報核後,再執行開發,
           並請內政部未來土地處分應考量市價並將開發利益回饋國庫,充裕政府財政。
    (六)為降低開發風險,請內政部每3或5年至少應通盤檢討1次,並視人口與產業發展情況,適時檢討分期分區開發,必要時,應隨時辦理
           通盤檢討。
    (七)有關部分民眾針對本案開發方式及是否開發仍有疑慮,請內政部確實與民眾溝通說明,妥以解決,並完成都市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及
           區段徵收等法定程序後,再據以開發。
     
    (散會:下午5時10分)
    發布日期:10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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