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1457次委員會議紀錄
日期:102年8月12日
出席: 管中閔(公出) 薛 琦(請假) 顏久榮(蘇明通代) 彭淮南(嚴宗大代) 張盛和(鄭至臻代)
張家祝(杜紫軍代) 葉匡時(陳建宇代) 陳保基(陳文德代) 陳威仁(陳德新代)
石素梅(鹿篤瑾代) 潘世偉(李來希代) 曾銘宗(林棟樑代) 黃萬翔
陳小紅 陳建良
一、本會第1456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安平港申請設置自由貿易港區」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交通部所提安平港申請設置為自由貿易港區,並選定該部航港局為管理機關一案,原則同意。
(二)請交通部參考五海一空各自由貿易港區相關發展經驗,就安平港與鄰近產業的整合發展進行
周延規劃,並納入南部港群整體發展計畫。另請航港局及臺灣港務公司於本案核定通過後,
積極展開營運招商、向業者宣導後續須配合之關務措施及電子帳證等事宜,並配合雲嘉南
區域合作平台進行農產品整合行銷,以吸引更多廠商於區內設立運籌據點,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三、行政院交議,內政部陳報「『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示範推動計畫』草案」一案,
提請 討論。
結論:
(一)為有效降低水源開發壓力,提供質量穩定,不受水文天候限制之用水,並帶動公民營機構投入
相關水利產業,內政部爰提報「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示範推動計畫」,惟為配合
整體構想之實際推動情況,更名為「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示範推動方案」,實施
期程為102至109年,原則同意。
(二)推動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為未來發展趨勢,本方案內各示範再生水廠實施計畫納入
「污水下水道第4期建設修正計畫」及後續下水道建設計畫中編列預算,惟各廠之實施計畫,請
內政部逐案報核後再予推動。另請內政部儘速將「污水下水道第四期建設修正計畫」報院,俾兩案
併同執行。
(三)本案財務計畫請依據院核定「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積極引進
民間投資。
(四)本方案之目標係將污水回收後供產業使用,後續有關用水事宜、水質標準之訂定、收費標準及與廠商
訂定契約等機制、統籌輸配用水、管理維護及相關法規之修法等工作,請內政部洽經濟部、國科會於
「水再生利用推動小組」內溝通協調,明確分工、落實達成。
(五)本方案內各示範再生水廠之興辦方式及營運模式,應及早確定,俾評估其財務規劃、自償率與相關配
套措施。
(六)請內政部於第1座示範廠完成1年後提出執行成效評估,俾作為後續非示範污水處理廠是否興建再生水
廠之參考依據。
(散會:上午10時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