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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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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次委員會議紀錄
國家發展委員會第112次委員會議紀錄
時間:112年8月22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
地點:本會寶慶辦公區610會議室
出席:龔明鑫  李孟諺(廖耀宗代)  吳澤成  張景森(請    假)  林右昌(黃駿逸代)  莊翠雲(戴龍輝代)  潘文忠(蘇世章代)                         王美花(陳怡鈴代)  王國材(祁文中代)  許銘春(蔡豐清代)  陳吉仲(蔡巧蓮代)  薛瑞元(張雍敏代)  薛富盛(洪淑幸代)                 史    哲(陳登欽代)  吳政忠(林廣宏代)  黃天牧(王麗惠代)  夷將‧拔路兒(王瑞盈代)  楊長鎮(廖育珮代) 
           楊金龍(朱美麗代)  朱澤民(許雅玲代)  唐   鳳(葉   寧代)
列席:游建華  高仙桂  黃志元  蔡碧仲  黃永泰  葉瑞麟  王一中  厲以剛  陳家揚  溫桓正  邱家守  盧展猷  張朝能  張惠娟
           張富林  謝佳宜  彭紹博  李    奇  徐耀浤  邱秋瑩  高偉峰  李世德
主席:龔明鑫                           
一、本會第111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公鑒。
決定:備查。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報「整體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一案,報請公鑒。
決定:
(一) 洽悉。
(二) 整體公共建設計畫截至今(112)年7月底經費執行3,198億元,較去(111)年同期增加執行811億元,經費達成率為48.22%,亦較去年同期上升2.89個百分點。請各部會持續依據前次會議所訂96%年度經費達成率目標,加速工作排程,彈性調度經費至可提前支用之項目,衝高112年可投入公共建設之經費量能。
(三) 公共建設計畫如屬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應由主管部會協助地方政府進入實質執行階段,並於執行過程設定補助款合理撥付條件及加強管控經費支用;另如涉及地方政府配合執行事項,主管部會亦應與地方政府建立府際合作機制,加強溝通整合地方需求,務求如期完成發揮計畫預期效益。
(四) 公共建設計畫截至今年7月底經費執行創近16年同期新高,惟經費執行數有關應付未付數,上半年已提列約443億元,7月再增加至約520億元。請各部會督促所屬加速完成應付未付款項之估驗計價,儘早撥付廠商應付款項,活絡廠商資金運用,以發揮公共支出提振景氣及帶動需求之實質效果。
(五) 截至目前,公共建設執行績效仍維持不錯之狀況,感謝相關部會的協助,包含經濟部管控營建工程原物料來源、勞動部協助外籍移工引進補充國內工程人力等,惟部分工程引進外籍移工後有失聯情形,請相關部會就失聯問題強化外籍移工管理機制。
三、行政院交議,內政部陳報「113至116年國家公園中程計畫」草案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
(一) 本計畫延續前期「109至112年國家公園中程計畫」,計畫內容納入淨零排放、自然解方、數位治理等政府重大施政方針,賡續推動我國各國家公園、濕地、海岸之經營管理、生態保育、環境及設施維護等工作,對於國家公園永續發展、保育生態資源、提升自然碳匯效益並優化遊憩服務品質有正面效益,原則予以支持。
(二) 本計畫以中央公務預算支應總經費122.2億元,計畫期程113至116年,請內政部本覈實及撙節原則,適時滾動檢討分年經費,以符合實際需求。至自償率5.34%部分,請內政部督促各國家公園管理處透過多元財務創新策略,經營具潛力之特色遊憩據點,強化各國家公園發展自然觀光休憩之特殊性及差異性,俾利提升自然資產所帶來之經濟效益,促進地方共榮共生。
(三) 配合數位科技發展趨勢,轉型為智慧型國家公園係本階段重點推動事項之一,請內政部建立國家公園長期資料庫,並結合人工智慧、大數據分析及區塊鏈等技術,朝智慧治理方式經營管理各國家公園、海岸及濕地生態環境,並可作為決策支援參考。
(四) 國家公園亮點計畫請配合政府重大施政主軸進行推動,建立實驗場域及示範型計畫,作為各部會推動永續發展及環境保育工作之標竿案例。
(五) 因應後疫情時代全球生態遊憩之轉變,請內政部針對各國家公園遊憩據點旅客人數、屬性及遊憩行為等項目進行分析,確切掌握遊憩態樣、需求與變化趨勢,據以規劃對應之旅遊服務與設施,提升國家公園遊憩品質。
(六) 鑒於本計畫營建工程經費占比達37.7%,請內政部於核列個案工程計畫時,即應評估工程影響範圍內之生態環境及議題,並確實依「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落實執行。
四、行政院交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陳報「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113-116年)」草案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
(一) 本計畫為延續行政院於109年5月7日核定「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109-112年)」,中央部會與地方政府定期清理頻率下,後續仍可能因人為、氣候或洋流因素對海岸環境造成影響,爰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環境部)所提本計畫透過持續定期、立即、緊急清理,藉此達到海岸持續乾淨之目標,尚符所需,建議原則同意。
(二) 本計畫環境部原報計畫總經費61億8,955萬2,000元,惟該部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等相關機關意見,配合海岸廢棄物減量情形核實檢討後,總經費調整為59億6,854萬5,000元,原則尊重其調整規劃。
(三) 本計畫工作項目漁港漁船海廢暫置區海洋廢棄物處理,其所需經費編列原則,第一類漁港由農業部漁業署編列,第二類漁港則由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後續請各機關(單位)循相關預算程序籌編,並請環境部統籌各機關(單位)共同推動各項工作,滾動檢討內容及所需經費。
(四) 依地方制度法、廢棄物清理法及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衛生與環境保護、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等工作屬地方自治事項,應由地方政府自有財源支應,針對補助地方政府比率及方式,同意先以本計畫規劃內容辦理,後續請加強地方政府源頭管理並搭配補助機制,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統籌相關工作,並請該部會同農業部漁業署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研議適當處理方式。

臨時動議:無
(散會:下午3時28分)

       
發布日期:11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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