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第62次委員會議紀錄
日期:107年11月22日(星期四)上午8時
地點:本會寶慶辦公區610會議室
出席:陳美伶 吳政忠(請假) 卓榮泰(廖耀宗代) 吳澤成
徐國勇(林慈玲代) 蘇建榮 葉俊榮(范巽綠代) 沈榮津(陳怡鈴代)
吳宏謀(李泰興代) 許銘春(林三貴代) 林聰賢(李退之代) 陳時中(張雍敏代)
李應元(陳鴻達代) 鄭麗君(陳登欽代) 陳良基(許有進代) 顧立雄(施瓊華代)
夷將‧拔路兒(汪明輝代) 李永得(楊長鎮代 ) 楊金龍 朱澤民
列席:懷 敘 陳春木 鄭貞茂 曾旭正 高仙桂 廖耀宗
何全德 張惠娟 吳明蕙 李武育 詹方冠 林至美
郭翡玉 李 奇 潘國才 林志憲 徐耀浤 曾美幸
主席:陳美伶
一、本會第61委員會議紀錄,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
(一)會議紀錄第6頁原為「朱委員澤民:(一)…目前總預算資本門執行率占預算比為66.1%…」,修正為「朱委員澤民:(一)…目前總預算資本門執行率占預算比為61%…」。
(二)會議紀錄第9頁原為「經濟部陳主秘怡鈴:(二)…惟臺中會展中心部分,因其部分用地涉及私人產權,將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可能會遭遇較大阻力,請國發會於必要時協助協調,以加速推動。」,修正為「經濟部陳主秘怡鈴:(二)…惟臺中會展中心部分,因其用地為市有土地,業辦理區段徵收,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規定,無法未經招標程序,直接設定地上權予本部,請國發會於必要時協助協調,以加速推動。」。
(三)會議紀錄第13頁原為「勞動部廖參事為仁:(二)勞動部是為了避免地方主管機關拖長提報勞動工作規則的時間,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須在7天內向勞動部提報勞動工作規則,所以,地方主管機關向勞動部提報勞動工作規則的限期,…(三)提報勞動工作規則是勞基法中對勞動條件的一種規範,不明白為何最近變成設立新創事業的一項程序,…」,修正為「勞動部廖參事為仁:(二) 勞動部是為了避免地方主管機關拖長核備勞動工作規則的時間,故要求地方主管機關須在7天內完成核備,所以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工作規則的限期,…(三)報核工作規則是勞基法中對勞動條件保障的一種規範,不明白為何成為設立新創事業的一項程序,…」。
(四)餘備查。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報「『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草案)」一案,報請公鑒。
(發言紀要詳後附)
主席結語:
本計畫或許仍有部分內容讓各位誤解,後續將找機會再向大家深入說明,以下簡單說明本計畫幾項重要觀念:
(一)地方創生的推動須與過去有截然不同的思維,希望各單位能跳脫既有窠臼與框架,鬆綁不合時宜的法規,迎合新的戰略目標。
(二)本計畫並非僅著重於青年返鄉,而係以人口均衡發展為目標;務使在地人可以留鄉安居樂業、退休長者可放心返鄉終老;事業有成的企業家亦能返鄉回饋故里。
(三)地方創生須強調「科技導入」,臺灣土地面積狹小,若無法將科技連結到每一處偏鄉末端,將難以吸引數位時代的民眾移居偏鄉生活。爰此,科技導入相當重要,未來也將引進新創團隊協助。
(四)最後強調,在數位經濟時代,並非每項產業均著重土地使用需求,仍須視地方DNA及未來發展需要而定。因此,請各部會務必打破框架看待本計畫,本會也將拍攝地方創生成功案例,供各界分享與參考。
臨時動議:無
(散會:上午9時9分)
國家發展委員會第62次委員會議發言紀要
主席致詞:
院長107年5月21日主持「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第1次會議指示,由本會研提「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
嗣後,本會已陸續召開20多場不同層級會議,與中央部會、地方政府及企業工商團體代表等進行研商。
院長107年11月2日聽取「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草案)簡報後指示,地方創生在定位上,是國家安全戰略層級的國家政策,目的是要均衡台灣、生生不息、永續發展,執行由本會統籌,各部會協同推動。希望各位委員在後續執行上,能用同樣高度來看待本計畫。
今天委員會議後,院長將於107年11月30日主持「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第2次會議,如獲民間委員支持,將可於年底前定案,並於明年地方創生元年開始執行。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報「『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草案)」一案,報請公鑒
主席:
(一)本計畫要成功執行,有三項關鍵:第一,需有人才願意深入地方,並要有負責執行的人力;第二,地方創生在國內已成為一門顯學,為避免此名詞遭濫用,造成後續執行困擾,下週提報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第2次會議報告確定後,希望各部會能協助廣為宣導,讓民眾聚焦於真正的地方創生意涵;第三,立法委員非常關心本計畫,多要求爭取經費,惟本會並無編列預算補助地方,僅編列輔導協助之相關業務費用。
(二)部分立法委員質疑本計畫是新瓶裝舊酒,但本計畫為全新的計畫,過去雖有社區總體營造、農村再生或一鄉鎮一特產(OTOP)等,然而這些計畫多偏重於環境建設,再次特別強調,本計畫為全新的計畫,與我國人口成長、均衡發展息息相關,院長更已特別將本計畫之位階,提高到國家安全戰略層級。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懷副人事長敘:
(一)未來對於地方創生計畫有關公務員認養部分,人事總處將全力配合。
(二)在目前人事制度下,包括借調、交流、支援等,已有相關法制配套,未來本計畫通過後,人事總處將配合建置平台,協調相關部會認養。
(三)在公務員執行法令部分,未來人事總處將與執行單位及鄉鎮市區協調,建立較為明確的規範,後續再由人事總處進行規劃、協調與支援。
客委會楊副主委長鎮:
(一)企業投資故鄉部分,可考慮藉由企業專長技術,協助地方創生,例如:花旗銀行與儲蓄合作社曾就建立企業形象方面進行討論,如捐書到部落、送愛到部落等方式,當時個人曾建議可考慮藉由花旗銀行金融經營專長,協助儲蓄合作社提升相關能力,甚至資訊系統等方面建置。
(二)檢討山坡地或保安林範圍的文字部分較為敏感,有關山坡地或保安林範圍大小或標準嚴格與否,關係到國土安全係數之要求,一般而言,安全係數的設定,不宜過度逼近臨界點,宜較實質安全高,建議在措辭方面重新檢視,以免外界誤解;對於山坡地或保安林使用調適上,可考慮更為創意、活潑的方式,例如:過去曾與地方專門做臺灣淡水魚與淡水水產的業者研究,若將溪谷眾多的休耕田轉換為人工濕地,可進行濕地生態養殖。
(三)本案提及「推動地方創生時,具有一致性的推動理念」等文字,易導致缺乏多元及活潑,建議修改為「深化地方創生理念,形成推動共識」;另提及「請各部會確實依院長11月2日指示」,措辭上近似於公文用字而非計畫用字,建議修改為「落實11月2日院長指示,以訂定草案計畫」。
(四)為避免地方創生一詞遭濫用,建議在內部控管上需有示警措施,以免地方創生流於形式。
(五)對於邊緣地區須建立防止發展衰退的機制,以苗栗為例,當時陶瓷產業發展迅速,即將可以從OEM發展為ODM,但廠商紛紛西進大陸,當時若能協助提升技術發展,或許可避免此現象發生;相對的,目前臺中地區機械產業多屬於小工廠,這些工廠老闆、受聘師傅及員工多居住於鄰近社區,分工緊密,當社會網絡、社會資本與生產行為結合時,可形成緊密的生活型態,降低社會資本,並降低照顧老人與小孩等社會福利支出。因此,在經濟政策方面,須注意政府在推動工廠集中化時,是否會破壞某些社會資本,對於中間得失,須有一套調適方法。
(六)地方創生工作者經常擔心鄉村教育品質不佳,這將構成一個很大的進入障礙,因此,鄉村教育品質的維持,對於青年回流意願將有非常大的影響。
(七)金融部分,建議要有微型金融加以支持。
蘇委員建榮:
(一)有關地方創生計畫提及捐贈扣除、投資抵減、土地使用及國有土地租金等問題,首先,在捐贈扣除方面,可分兩個部分探討,第一,未來捐贈之基金專戶無論屬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均等同對政府捐贈,因此營業所得稅100%可認列扣除。第二,若屬對創生企業之捐贈,兩企業須具關聯性,方可認列成本扣除,建議地方創生企業可透過冠名權或廣告等方式,認列成本費用。因此,建議宜先確定地方創生之組織型態。
(二)在投資抵減方面,地方創生企業如屬有限合夥組織、合作社或新創企業,現行產業創新條例已提供相關租稅減免,建議未來如有相關投資抵減需要,可一併納入產業創新條例予以考量。此外,過去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曾對貧瘠地區提供投資抵減,且約有20年實施經驗,最典型的即為雲林縣與苗栗縣,雲林縣為六輕基地,苗栗縣為竹科的竹南基地,有較多的投資抵減,其餘縣市則幾乎沒有,建議未來實施上,宜有更細緻做法。
(三)在投資公共建設方面,依促參法第36條至第40條規定,企業透過BOT或ROT方式,投資到134個偏鄉或創生鄉鎮地區,可享有5年免稅及相關租稅減免,已較現行措施優惠。
(四)國有土地使用須與農委會及內政部相關土地使用規定配合,租金部分則較無問題。
(五)在此特別強調,財政部正與歐盟討論有關稅務不合作名單,因此在租稅減免方面,必須小心謹慎,財政部未來將仔細研議,使影響降至最低。
農委會李副主委退之:
(一)地方創生長期以來與農村再生有密切關聯,首先有關前述提及土地部分,各產業部門對於農業土地需求均相當大,包含農地活化、山坡地解編、免繳回饋金、劃出山坡地範圍、保安林地轉為農牧使用或未編定地以專區方式開闢等,惟同時需面臨兩年內,配合國土計畫劃定各縣市應保留農業使用土地數量。因此,須進行雙邊協商並與地方政府協調,以配合地方農業發展、社區發展及產業需求,挑戰相當大。農委會基本上絕對配合產業需求,惟仍須維持農地農用立場。
(二)在地方實務上,農村再生計畫即將面臨第二期及第三期準備轉換的階段;同時,農村社區企業或新農業示範計畫等新計劃,亦均將扭轉過去失敗經驗,例如:某些地方顧問團隊交付類似計畫書結案,或輔導做一些缺乏賣相的產品,目前已結合跨部門、跨產業及跨領域等相關委員,從永續商機及對接通路等面向,進行計畫審核。能力強的地方農民或社區,自己就會透過召開工作坊,整合部會相關計畫項目、資金、申請要件等資訊,與目前國發會目的類似,國發會同樣擬串聯各部會,以平台或輔導團隊方式加以整合,例如:第二支箭有關科技導入部分,教育部、經濟部、通傳會等如可將科技、大數據及雲端技術等,在農村社區整體更新時,配合將相關硬體建設一步到位,相信對於整個農村社區或地方創生,將帶來更大生機與商機。
(三)農委會刻正整合不同農村旅遊系統,例如休閒農業區、休閒農場、金牌農村或農村再生成功案例等,後續將整合成整體農村旅遊體系。目前農委會傾向支持交通部,對於專業觀光與交通,希望繼續由專業觀光業者辦理,並希望旅遊業者與交通運輸業者在載具安全性、觀光旅遊專業性等方面能有更好的串聯。考量其中存有相當高的風險,因此,並不希望農村與社區完全包攬觀光旅遊或交通運輸責任。
(四)未來無論是農地活化利用,或地方創生進一步實施,均有賴部會間更多協調。
內政部林次長慈玲:
(一)針對地方創生議題,內政部基本上一定會全力配合,但有幾點須提出討論。首先第一支箭中,有關農地或山坡地使用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是由內政部負責,但農地能做何種使用,基本上仍須尊重農業主管機關對於整體農地的規劃。因此,後續農委會在國土保育與農地農用前提下,如有提出放寬使用之具體需求,內政部將配合修改相關法規。
(二)有關違規工廠及鄉村地區工業使用部分,違規工廠輔導是很大的議題,目前係由經濟部持續進行處理;鄉村地區部分,應儘量符合容許使用,否則高強度使用恐將造成環境污染,能否適度放寬,尚需整體考量。
(三)有關閒置土地及低度利用土地相關作業程序簡化部分,內政部對於都市計畫區內低度使用的公共設施,已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經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個案審定,即可直接放寬,但公共設施如非僅作多目標使用,擬進一步變更使用目的,則需透過都市計畫個案變更程序辦理,若此部分有不足之處,內政部將會進行檢討,但目前確實已有相關機制。
(四)在國發會並無編列預算情況下,資源須由各部會支應,國發會先前在審查相關前瞻計畫時,已決議控留10%經費。未來提案到國發會媒合部會資源時,希望避免在6月後成案,以免造成預算執行壓力,一般而言,主計單位均要求各部會於6月前核定計畫,核定後還需執行,才能動支。因此,希望對於成案時間點能有所規範。
(五)依主計單位要求,內政部對於補助申請均訂有相關作業規定,因此宜釐清媒合後,究係循內政部審查程序,抑或媒合後即成案,毋須再經部會審查。由於此部分與現行補助作業要點有所出入,如回歸部會審查作業程序,則須釐清相關作法,但如係國發會審完即定案,則須修改相關補助作業要點。
教育部范次長巽綠:
(一)有關偏鄉學校學生數偏低部分,教育部已於去年通過偏鄉教育的振興條例,約有1,130所列入偏鄉學校,後續將針對134個鄉鎮內,屬於偏鄉學校的數量,進行核對。
(二)這些偏鄉學校並非教育不優質,部分是小校翻轉,部分是有特色的小校,應該可以留得住人,甚至增加人口。國小是一個鄉鎮社區的中心,遍佈各鄉鎮,教育部將與縣市政府教育局合作,協助134個鄉鎮裡的優秀小學。
(三)日本在20年間,約有7,600所中小學及高中消失,當社區老化,沒有新生兒,學校人數越來越少,最後消失,社區高齡者也會慢慢消失,剩下空屋、空校,直到最後只能再生利用。因此,應鼓勵小校發展特色及年輕人回鄉,年輕人如不回鄉,將不易有小孩增加,須讓年輕人在當地能生活、生產,彼此環環相扣。
(四)資訊普及與偏鄉也有很大關係,偏鄉數位應用推動計畫已進行 10多年,數位機會中心(DOC)約有117個,係為幫助及保障偏鄉居民接觸高科技、網路的基本權利。此外,我們已核定720個稱為社區共讀站的學校圖書館,讓多世代共同使用,未來可進一步思考能在偏鄉發揮的功能。
(五)建議國發會製作短片或動畫,普遍推廣到各校,讓基層老師、家長及社區瞭解國家當前目標,也讓年輕人發展出愛鄉情懷,因此,未來可能需要年輕人幫忙經營地方創生平台或網站。
(六)有關公務人員返鄉服務部分,教育部很多同仁都很興奮,教育部可以配合調查有那些人是屬於偏鄉。期待計畫定案後,能讓他們短期回鄉,瞭解中央整體政策。
朱委員澤民:
地方創生事業提案的經費,如係中央直接撥給鄉鎮市區,與目前中央透過縣市政府再補助到地方的方式不同,縣市政府意見如何納入?請再予考量。
原民會汪副主委明輝:
(一)本計畫所設定之134處優先推動地區已涵蓋48處原鄉地區,僅餘7處原民鄉鎮因經濟條件較佳未納入。原鄉地區因地處偏遠,許多新戰略內容在後續推動上,仍可能受限於既有人、事、物,主要區隔在於本計畫具有國家安全層級的規格。
(二)有關「企業投資故鄉」戰略部分,過往曾有鼓勵原住民與外界資本家合作的經驗,但推動結果對於提升原住民族經濟自主性上並無助益。建議讓外界企業透過輔導與協助原民企業自主經營的模式從旁協助,而非僅創造少數低階就業機會。
(三)為支援在地原住民族成立具自主性的原民企業,政府在教育上需加強原住民技職人才輔導;目前的教育養成多是通才教育,然而這樣的教育模式,即便原住民返鄉,亦無法立即投入職場。因此,政府在原鄉教育資源投入上,應有更長遠的思考。
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廖處長耀宗:
(一)本案應以134處優先地區為主,必要時可結合其他地區一併推動。另外建議將55處原鄉地區一併列入優先推動地區。
(二)本計畫本身就是戰略計畫,爰「五大戰略」無須再加上計畫兩字;有關於輔導團隊,建議應將教育部USR計畫學校成員、各中央部會公務員、民間企業與各種社會團體整合為一個團隊,避免多個輔導團互相箝制。整合後的輔導團角色,應以提供諮詢、創意與媒合資源為主,而非決策。
(三)地方創生品牌應考量後續商品標章設定、品質檢驗與控管;提案方式上,簡報提及以中介城鎮為核心的規劃模式,或許會侷限提案的可能性,建議予以調整、放寬。
(四)有關農委會主政之休閒農業與農業旅遊體驗,建議應加強推動,避免仰賴交通部與相關旅行社的協助;從臺北市農會自主推動農業旅遊的經驗來看,透過自有農業體系鏈結的能量,其成效更佳。
(五)最後有關土地使用問題,建議將地方創生的理念與效益納入思考,同時藉由本次國土計畫法,重新審視原本農業發展地區,適度劃作城鄉發展地區,從根本解決問題。
主席結語:
本計畫或許仍有部分內容讓各位誤解,後續將找機會再向大家深入說明,以下簡單說明本計畫幾項重要觀念:
(一)地方創生的推動須與過去有截然不同的思維,希望各單位能跳脫既有窠臼與框架,鬆綁不合時宜的法規,迎合新的戰略目標。
(二)本計畫並非僅著重於青年返鄉,而係以人口均衡發展為目標;務使在地人可以留鄉安居樂業、退休長者可放心返鄉終老;事業有成的企業家亦能返鄉回饋故里。
(三)地方創生須強調「科技導入」,臺灣土地面積狹小,若無法將科技連結到每一處偏鄉末端,將難以吸引數位時代的民眾移居偏鄉生活。爰此,科技導入相當重要,未來也將引進新創團隊協助。
(四)最後強調,在數位經濟時代,並非每項產業均著重土地使用需求,仍須視地方DNA及未來發展需要而定。因此,請各部會務必打破框架看待本計畫,本會也將拍攝地方創生成功案例,供各界分享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