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第46次委員會議紀錄
日期:106年11月16日(星期四)上午8時
地點:本會寶慶辦公區610會議室
出席:陳美伶 吳政忠(請假) 卓榮泰(廖耀宗代) 吳宏謀(顏久榮代)
葉俊榮(王銘正代) 許虞哲(蘇建榮代) 潘文忠(蔡清華代) 沈榮津(龔明鑫代)
賀陳旦(范植谷代) 林美珠(陳明仁代) 林聰賢 陳時中(楊芝青代)
李應元(蕭慧娟代) 鄭麗君(洪世芳代) 陳良基 顧立雄(黃天牧代)
夷將‧拔路兒 李永得 彭淮南(嚴宗大代) 朱澤民
列席:邱俊榮 曾旭正 高仙桂 廖耀宗 何全德 詹方冠 郭翡玉
李 奇 徐耀浤
一、本會第45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
會議紀錄第7頁原為「中央銀行嚴副總裁宗大:建議清楚對外說明KPI之目標值如何達成,如觀光收入目標值由107年5%增加至109年15%之背後的經濟意義」,修正為「中央銀行嚴副總裁宗大:建議清楚對外界說明KPI之目標值的實質內涵與如何達成,例如,觀光收入目標值由107年5.5%增加至109年15.5%之背後的經濟意義」。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報「『公共建設計畫審議、預警及退場機制』報告」(草案),提請討論。
(發言紀要詳後附)
主席結語:
(一)感謝各位委員之意見,相關須修正與補充部分,本會將於最短時間內提供會議紀錄,並請各位委員作確認。此案將再於院會報告,並正式提報行政院,俟院核定後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希望透過此機制使未來公共建設計畫更為周延、嚴謹,加強事前審議機制,對未來預算編列亦能更為確實,並預先考量可執行始編列預算,而非逕予匡列。各委員所提意見未回應部分,亦將列入會議紀錄。另有關啟動與融資機構三方照會部分,將另案討論。
(三)請主計總處檢討對地方之補助方式,是否有需再加強之部分,並建議主計總處要求各部會於年度結束關帳前或農曆過年前,應加速預算支付,以利廠商資金運用及促進經濟成長。
臨時動議:無
(散會:上午9時5分)
國家發展委員會第46次委員會議發言紀要
主席致詞:
院長上任後,期待公共建設執行率能夠提升。因過去5年每年約有500億元公共建設經費未執行,換句話說,透過今天重新檢討公共建設計畫審議、預警及退場機制,能讓有限資源更有效利用,也就是不要浪費;二來,讓有限預算創造無限最大效益;第三,期使各部會研提計畫時更為周延、謹慎,避免計畫一再修正,讓預算無法依原訂期程支出。最後再次強調,任何計畫或政策如執行力不夠,就不會有好的政績。所以真正執行力才是王道。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報「『公共建設計畫審議、預警及退場機制』報告」(草案),提請討論。
主席:
各委員可能較關注簡報第22頁計畫退場部分,其係規劃如計畫無法執行,就將其順序挪後,或甚至不做,而將預算留予已完備計畫先行執行。過去無此機制,部分計畫常一拖再拖,致預算已編而保留多年未執行,拖累整體執行率。甚至少數部會,計畫核定後,還沒開始執行就提出修正計畫,且一再修正,致佔用其他部會爭取預算額度機會,對這些部會不太公平;對真正好計畫,則應趕快執行。未來將以跟過去較不一樣之預警及退場機制來解決上開問題,接著請委員提供意見。
朱委員澤民:
公務預算跟資本門預算至10月底約有3,000億元尚未執行,期望各部會在最後1個半月務必加強執行;已執行者,如可結案,請儘速將款項付出,讓民間取得工程款,以活絡經濟。3,000億元含公務預算約1,400億元,基金及附屬單位預算約1,600億元。
主席:
這樣占全部資本門多少?
朱委員澤民:
全部資本門計7千多億元,約6成。
主席:
今天原簡報本將執行較差計畫放入報告,後來請同仁改放附錄,未予公開。惟提報院會或許會公開這些資料,特提醒各部會。
交通部范次長植谷:
(一)本部正加緊趕工,本部重大督導會報於今年初已律定,年底達成率未達9成之首長須處分,本部將全力配合。
(二)針對新機制,本部絕大部分可配合辦理,惟很多重大工程都為本部在執行,已彙整所屬執行單位2項意見,主要針對主委所提退場機制部分,看是否有修正空間:
1.針對「計畫核定後,一年內未動工者」,此計畫應指建設計畫,因計畫奉核定後,後續還有很多工作包括細部設計、工程經費審議(有時須送工程會審議)、公聽會,並提報興辦事業計畫書,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再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用地取得後始能動工,所以作業期程可能無法一年完成。本部工程單位初步共同建議,在其後加但書,如計畫核定一年內未動工且無不可抗力因素者,動工期程是否可搭配細設、都市審議、用地取得等計畫里程碑,並依該里程碑達成情形來判斷。
2.「連續兩年經本會提報預警結果列為高風險(紅燈),並經行政院同意者」,如只用預算數作判斷,亦有屬於不可抗力因素。如不可抗力因素超過2年就要退場,問題是有些計畫已在施工階段,如貿然退場,恐不符國家利益。如花東鐵路電氣化103年完工通車,但計畫有部分修正,其中新自強隧道受惡劣地質等因素影響,經國內外專家學者不斷提供意見,始克服困難延至今年才完成通車,103年該段通車是行駛在舊隧道,兩者差3年。類似特殊案件,在新機制應有所考量。
工程會顏副主任委員久榮:
(一)工程會亦督導計畫執行機關,以往預算未能執行,常為本會之痛處,故全力支持「計畫無法執行就應退場」。工程會為督導已核定計畫之年度預算支出,用盡心思採各種督導機制。很多工程計畫無法執行係因先期作業、規劃等問題,故本會已將督導階段提前,把先期作業該取得之證照如環差、用地取得、都市計畫變更、都審、水保等,都已列在本會管制範圍內,亦即須先取得這些證照。如有計畫未取得,本會將提供國發會納入預警系統內,並於先期經費審議建議延後分配預算,以避免因第一年先期作業延宕未完成,而預算已編列卻無法使用情事,兩會將充分合作,把關國內公共建設計畫。
(二)對范次長所提不可抗力因素部分,應僅限於地底下等無法預見因素,如自強隧道遭遇地質問題,可歸屬為不可抗力因素,颱風等天候因素亦是。至都審等應屬行政或人為因素,就要提出預警,如計畫期程須具可行性及合理性,原規劃半年或一年完成都審,行政部門就必須要有執行力努力克服這些問題,並可利用督導會報之共同平臺,一起面對問題,按照計畫來完成。另如今年到9月達成率才57.2%,各部會則預估年底可達92%,差距頗大,能否達成亟待各部會共同努力。
(三)就工程執行而言,前半年即要提出預警,如年底才提出,已來不及因應。重要的是經費要能核撥至承包商及其協力廠商,以流通到民間活絡經濟,才能促進國內經濟景氣。
(四)國發會提出此機制,在前半年進行檢討,針對遲滯、延宕之計畫,可將預算轉移至其他計畫運用,而非絕對要計畫退場刪除。惟各機關應準備替代計畫,接替退場計畫,否則仍會發生年底尚有經費未能支用情形。工程會公共建設督導會報已提醒各部會提報計畫核定時,應納入確實可行之替代計畫,以利年中檢討須將預算轉移時,可立即報院調整。
(五)工程會督導各計畫當年度預算執行率以超過9成為目標,對年度預算及工程執行提出預警,如管控里程碑是否如期等,以利預算經費核撥至廠商,活絡國內經濟,與國發會略有不同;國發會則還包括計畫連續2年提列為高風險,並經行政院同意後將計畫退場。工程會支持國發會所提預警、退場機制,亦會將前述年度預算及工程執行預警結果提供給國發會,以利預警機制檢討結果更為務實可行。
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廖處長耀宗:
(一)「計畫核定後,一年內未動工者」,建議微調成:「計畫核定後,非不可抗力因素且未按原訂期程動工者。」因為每個計畫性質不同,且計畫核定後尚需辦理相關前置工作,使用未按原訂期程動工者較有彈性。在本機制實施後,建議計畫審議結果可採有條件同意,將退場機制啟動點納入;如計畫核定須增加承諾之動工時間,主辦機關認為不可行,可再反映討論。如台電離岸風機採一再測試市場方式,發生流標後再提高底價,故已重複招標多次,第3次底價較第1次底價增加好幾億元。未來機關為避免多次流標而無法在一年內動工,可能發生第1次招標就訂較高底價之後遺症。
(二)計畫退場後工程如須解約,按照工進計價較無問題;若發生投入人力等無法分割情形,恐將衍生爭議。所以工程契約設計應將前述類似情形納入,避免退場解約產生爭議。
(三)計畫退場後承辦人員之責任追究,應有詳細周延考量,避免承辦人員因恐被追究責任,就盡量不讓計畫退場。
(四)工程會督導計畫門檻,似已由1億元降為5千萬元。
主席:
請向工程會確認督導計畫之門檻金額是否降為5千萬元。
國發會李處長奇:
如工程會督導門檻金額降低,經預估5千萬元以上計畫,扣除工程會過去不列管之計畫類型,約239項,金額合計約3,979億元,占公共建設總額91.14%。
主席:
請問工程會何時修改督導計畫之門檻金額?
工程會顏副主任委員久榮:
明年度才修改。
主席:
簡報第19頁採用106年度資料是正確的,請再加註:「明年度將下修督導計畫門檻金額至5千萬元」。
經濟部龔次長明鑫:
(一)回應行政院廖處長所提台電離岸風機計畫,因本案有直接壓力及急迫性,台電已成立投資審議會,針對投資底價召開委員會議,討論底價訂定之基礎及理由。另從台電角度而言,標案底價不要太高,則可減省公帑。
(二)台電離岸風機計畫所訂底價目前確實標不出去,不過透過這幾次招標,已較瞭解市場行情,後續將再召開投審會擬訂底價。針對本計畫應於108年底完成之期限,剩餘時間相當緊迫,執行可能需有彈性,惟已責成台電期明年初完成決標。
工程會顏副主任委員久榮:
龔次長和范次長都提到退場機制,其實部分計畫是國家政策,非做不可,譬如非核、風力發電等,須勇往直前解決問題,無退場可言。不是所有計畫預算未支用或碰到困難就停止,行政院廖處長所提審議可採有條件同意,需考量哪些特定條件方符合。
交通部范次長植谷:
有關簡報第32頁高風險及中風險判斷原則,都有一個定義是超過5億元,可考量是否區隔,如一為超過10億元,另一為超過5億元,使更明確。
主席:
(一)相關委員可能把退場機制1年內未動工之「動工」,視為狹隘的「工程動土」,為避免過去曾發生同一工程多次辦理動土儀式之情形,此處非指狹隘之「動土」。建議調整文字,而非用例外排除。如行政院核定計畫後,一年內計畫未啟動,若計畫如范次長所言已開始辦理細設,亦即計畫已依期程開始執行,就不會要求退場;反之確曾有部會於計畫核定一年內均未啟動,卻一再提修正計畫,此就須退場。因已有原則,似不宜再有例外,建議將「動工」一詞修正更為完善,不會被視為狹隘之動土,就不需用例外。可否待本會研議調整文字後,再請大家表示意見。
(二)范次長所提連續2年紅燈退場之不可抗力因素部分,因退場須再經行政院同意,本會在提報時,會斟酌考量。如計畫已執行一半,遭遇如雪隧之工程技術問題須暫停予以克服,雖未來一、二年可能無法編預算,但就不會提報退場而採加註方式,待其找出新技術之解決作法再恢復。亦即非計畫整個終止退場,而是暫停,這樣補充,應可解決范次長所提部分。至廖處長所提有條件同意,請各委員再斟酌。如環評採有條件通過,似常造成下列問題:如開發單位很期待環評通過,故所附條件均答應,待開始執行時,常發生之前答應者現在做不到,那時就很難處理,最近好幾個案子都是這樣。
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廖處長耀宗:
主席可能誤解本人意思,本人意見為,審議時擇定數個關鍵里程碑,機關如做不到需立即反映;如未反映,核定後就需按時啟動,否則屆時會有爭議。
主席:
(一)本機制有三部分,第一,審議時要比過去嚴謹、嚴格,而非都原則同意,亦即每一計畫之里程碑、期程及預算分配等內容,要非常嚴謹、確實;第二、執行過程有問題時須預警;第三才是退場。故行政院廖處長所提意見,將納入本機制,加強審議功能之嚴謹性。
(二)至責任追究部分,本機制完全未提之主因,係不希望因此打擊公務人員士氣。如簡報第10頁公建計畫落後之十大主因,很多非中央部會責任,如以工程環境惡劣或遇天災不可抗力,占百分之24最多;其次為用地取得落後,該項往往都須地方政府配合徵收土地等;第三則是工程流標。如將所有責任都歸咎到中央部會,會讓公務員越來越不敢做事,即採不做不錯態度。藉此機制是要鼓勵公務員勇於任事,而非退縮,故本會未將懲罰機制納入,而按照既有懲處規定去處理。
文化部洪司長世芳:
本部衛武營為外界關心個案,今年10月已報竣工,吳政務委員亦協助本部解決相關後續工作問題,本部會逐步來克服。
主席:
文化部非只有此個案,部分個案似亦遭遇困難。
文化部洪司長世芳:
本部整個專業人力確實嚴重不足,組織改造過程中本部也在思考此問題。
教育部蔡次長清華:
本部非常支持本案,最近亦與會計單位研商,就包括基金之各大學工程等,思考如何讓其退場。部分個案確已拖太久,理由為校內未達成共識或附近居民抗爭。另如國民運動中心,亦有幾案也是最近好不容易才解決,上網招標,故本部支持退場機制。至工程會顏副主委建議需有備案,本部核准工程計畫亦會準備部分備案,惟是否需建立於一段期間內先通過國發會或工程會之審核機制,才能列為備案1節,以後再和各位委員另行請教。
主席:
(一)與各位委員分享替代方案問題,依本人經驗,通常公共建設之可行性評估皆要求提替代方案,惟委託之可行性評估方案有99%皆顯示可行,個人公務生涯裡面似只遇過一可行性評估案例是不可行。另最近遇到案例,其替代方案明顯不可行,且不如原案件嚴謹,如環保人士或其他公民團體質疑有替代方案為何不據以執行時,將導致未來產生很大問題。
(二)有關可行性評估必要性之思考:
1.大多委託顧問公司辦理,反而是公部門審查之嚴謹度,令人產生疑慮。
2.公共建設計畫核定後發包之問題,如建築類,部分機關偏好找偉大建築師將建築物設計成地標,將導致工程造價增加,造成原核定計畫經費不足,機關就先把「核心內容刪除」再發包(只蓋房屋建築),俟開始執行後再反映如不增加建設經費,其公共建築存在沒有意義。以前在地方政府,甚至有學校將取得使照條件之項目刪減後發包,再反映無法取得使照,要求追加經費。
(三)部分機關核算工程經費項目,事前並未充分考量其合理性,以致產生多次流標等情形,造成預算執行狀況不佳及公務機關不斷追加預算。期未來預算編列或審查時能否更精準,避免已編列預算,卻於事前即可預期無法如期支出情事。不要佔用額度而讓有需要且可執行之機關去執行,否則不僅浪費預算,且無實質意義。
林委員聰賢:
(一)國發會願意從此一新機制來做內部對話,同時也對外說明未來預算執行率對國家資源投入之滾動檢討,本會表達全面配合並支持。計畫核定如都能周延當然都沒問題,然而有相當多政策係由上而下決定。如剛盤點出執行率落後原因很多,以農委會來說多是補助地方所造成,有此機制設計,將來與地方政府或爭取之單位作對話時,可給予更適當壓力,以利執行。
(二)建議有關各機關為爭取經費列入匡定計畫,在向主計總處相關申請程序中,行政單位心態是先要到再說,此部分要請主計總處將來配合此機制在額度內是否能有彈性來滾動。農委會雖占比不多,是否在主計總處給予的彈性內,滾動檢討並報行政院核定後即可調整。惟因涉及國家重大建設且層級眾多,建議利用此機會,可與行政院各部會協調對話,將來在不同計畫送審時,透過審查建立更完整機制,此發展可做為很好的啟動。另國發會亦可考慮,將來此機制是否與KPI扣合並讓大家了解,如此對內溝通清楚,對外全力論述。
(三)地方政府在爭取預算上有一定習慣,如在發包過程中,中央只核定八成預算,地方卻仍以原提報金額發包,結果就是減項。最近檢視補助漁港工程,原本是冷凍廠,冷凍設備卻都沒有,只是先蓋房舍,後面再來增編。因此將來此機制應訂定對地方補助之原則,如此扣合起來,政策才得以落實。
(四)此機制似亦搭配工程會之查核,有關查證方面,如何減少業務單位負擔,此兩系統是否能結合,以降低繁瑣程序。執行面此機制將對各部門有更好的輔助功能,國發會亦肩負研考責任,所以提升行政品質及公共建設執行率,讓年度預算資本門資源投入在經濟面向之滾動,啟動點也不一定是半年,如能更即時,將有助資源運用之效果。
主席:
審查機制本會未來將予以調整,明年先期計畫審查,就會透過新機制進行。有關對地方補助,可否請主計總處說明。
朱委員澤民:
補助機制彈性,仍應視計畫內容而定。
主席:
(一)由上而下之政策計畫,仍應要做,至於預算應如何編列,至少需有階段性,而不是將預算逕予匡列。
(二)請主計長亦檢討補助匡列,是否有更好的研處方法。
(三)至於查核計畫部分,本會已與工程會合作。
財政部蘇次長建榮:
就簡報第10頁,廠商得標後,標案常需融資機構支援,惟目前缺乏主辦機關、廠商與融資機構三方照會,未來應朝此方面努力,減低廠商財務不良之問題。
工程會顏副主任委員久榮:
廠商之規模於標案時即可納入資格,惟財務狀況並不屬於工程會管轄。現階段政府部門對工程執行狀況,是透明公開的。
主席:
我覺得蘇次長所提三方照會有其必要,尤其財政部擔負政策融資之責任,工程查核時,可洽詢融資機構適度提供資訊。
國發會曾副主任委員旭正:
工程招標時,有些單位會要求無退票證明,惟仍有風險。如部分營造公司財務已不行,卻擬透過大量接案度過財務缺口期,爰建議透過劃分一定金額以上工程之財務揭露,協助大型工程勿踏入慶富案之情形。
主席:
未來可研究有何機制,可對得標廠商要求財務資訊揭露。
夷將‧拔路兒委員:
針對計畫退場,建議酌修文字為計畫核定,於工程規劃設計完成後一年內未動工。另預算達成部分,因工程付款涉及地方鄉鎮小型工程,因此原民會之預算於每年3月前年度達成率不到30%,但於第3季達成率可達預期或超越。上次工程會於院會報告時,上半年原民會是被列管的,但到9月原民會已是前段班,本會年底均可達到9成之達成率。
主席:
您的意見將納入考量,一併修正。
陳委員良基:
本部公建計畫較少,惟工程會在院會報告時,本部所屬仍有用地取得相關問題。國發會本機制之設計,對公務員將有明確督導,對未來公建計畫督導有正向影響。
主席:
針對剛剛融資,金管會有意見嗎?
金管會黃副主委天牧:
慶富案為一特別個案,在此不提。至其他部分,銀行對債務管理已有妥善機制,如國發會有更佳之機制,本會當樂觀其成。另有關工程會或國發會均希望保險業投入公共建設提升公建品質,如有更佳之自償性,將吸引金融業資金投入。本次國發會之討論案,非常有意義。
朱委員澤民:
本處補充,本處對地方補助原則為工程到哪,就補助到哪。
主席結語:
(一)感謝各位委員之意見,相關須修正與補充部分,本會將於最短時間內提供會議紀錄,並請各位委員作確認。此案將再於院會報告,並正式提報行政院,俟院核定後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希望透過此機制使未來公共建設計畫更為周延、嚴謹,加強事前審議機制,對未來預算編列亦能更為確實,並預先考量可執行始編列預算,而非逕予匡列。各委員所提意見未回應部分,亦將列入會議紀錄。另有關啟動與融資機構三方照會部分,將另案討論。
(三)請主計總處檢討對地方之補助方式,是否有需再加強之部分,並建議主計總處要求各部會於年度結束關帳前或農曆過年前,應加速預算支付,以利廠商資金運用及促進經濟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