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第6次委員會議紀錄
日期:103年8月18日(星期一)下午3時
地點:本會610會議室
出席: 管中閔 鄧振中(李達人代 ) 蔣丙煌(請假) 李四川(劉文仕代) 許俊逸(顏久榮代) 陳威仁(林慈玲代) 林永樂(石瑞琦代) 嚴 明(邱國正代) 張盛和(吳當傑代) 吳思華(李毓娟代) 杜紫軍(陳怡鈴代) 葉匡時(范植谷代) 龍應台(許麗慧代) 邱文達(楊芝青代) 勞動部部長(賴錦豐代) 張善政(陳德新代) 彭淮南(嚴宗大代) 曾銘宗(李滿治代) 石素梅(鹿篤瑾代) 魏國彥(楊素娥代) 王郁琦(楊家駿代) 陳保基(廖安定代) 林江義(鄒求強代) 劉慶中(江清松代) 黃萬翔 宋餘俠
一、 本會第5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國發會提報「中華民國人口推計(103至150年)(初稿)」一案,報請 公鑒。
結論:
(一) 洽悉。
(二) 本次人口推計結果顯示未來我國人口將呈現結構性變化,請各主管機關針對人口結構老化、工作年齡人口減少等可能衍生之經社衝擊,持續研提全面且前瞻性之政策規劃。
(三) 本估計結果請國發會陳報行政院備查,並送請各相關機關參考。
三、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臺灣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1-105年)』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 本計畫之推動有助於強化港埠競爭力、營造優質港埠環境、帶動港埠營運績效成長,以及地方觀光、產業發展,原則支持,請交通部督導所屬加速辦理。
(二) 有關本案未來經費來源及基金分擔原則部分,請交通部依行政院103年7月29 日院臺交字第1030043517號函,依據「國際(內)商港建設經費負擔原則」核示原則,覈實據以辦理。
(三) 本案各商港均具體訂定主要發展目標、具體策略與績效指標,後續請交通部積極控管、落實滾動式檢討機制,並於下期計畫提報時,針對績效指標執行成效提出相關分析報告。
(四) 基於現行國內商港分屬交通部航港局或地方政府經營管理,請嘉義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後續審慎考量未來自行營運管理所轄商港(布袋港、澎湖港)之可行性,並請交通部協助確認;至於地方政府及性別平等處所提相關意見,請交通部後續覈實納入評估,並持續進行滾動式檢討。
四、行政院交議,交通部函陳臺北市政府所報「『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規劃報告書暨周邊土地發展計畫案第一期工程(財務計畫)』報告書修正暨『萬大-中和-樹林線中長程個案計畫修正』」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 本修正計畫擬修正總經費為777.81億元,調整完工期程為107年底,執行期程為109年底。考量本捷運路線之推動,有助於紓解大台北地區局部交通壅塞,帶動沿線地區整體發展,原則支持本案第一階段路線,惟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 有關計畫成本調增部分,請確實檢討撙節支出,總建設經費額度以777.81億元為上限,不得再予調增。
2. 有關第一階段高架轉地下段調增之非自償性經費部分,由中央與地方各分擔50%。第二階段路線興建型式變更路段,維持行政院99年2月12日院臺交字第0990092595號函核示原則由新北市政府全額負擔。
3. 有關基本設計審議,請確實依照「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辦理。
(二) 有關本案經費大幅調增部分,請交通部協助地方政府確實釐清權責,查明究責;另請交通部儘速研訂財務責任分擔制度,以釐清後續修正計畫因陳報作業或行政程序延宕,造成費用增加之責任歸屬及處理機制。
五、國發會提報「打造產業綠色通道-產業用地利用管理制度檢討及改善方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為強化產業用地之活化利用,促進民間投資,國發會針對現行產業用地規劃、審議及管理相關制度進行檢討,並研提建議作法,有利改善台灣投資環境,本案原則同意,並陳報行政院核定。
(二)本案奉院核定後,請相關機關針對活化既有產業用地、提升土地審議效能、建立合理之開發義務與回饋制度及強化土地使用管制彈性等,於3個月內完成法規之檢討、修訂或研提具體改善作法,並至國發會委員會議報告。
(散會:下午4時3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