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第13次委員會議紀錄
日期:104年4月20日(星期一)下午3時
地點:本會610會議室
出席: 杜紫軍 顏鴻森 簡太郎(黎瑞德代) 許俊逸(顏久榮代) 陳威仁(王銘正代) 高廣圻(劉震武代) 林永樂(李自剛代) 張盛和(鄭至臻代) 吳思華(謝淑貞代) 鄧振中(甘薇璣代) 陳建宇(曾大仁代) 洪孟啟(李秋月代) 蔣丙煌(楊芝青代) 陳雄文(賴錦豐代) 徐爵民(董良生代) 彭淮南(嚴宗大代) 曾銘宗(黃天牧代) 石素梅(鹿篤瑾代) 魏國彥(尤泳智代) 夏立言(張 張代) 陳保基 林江義(王瑞盈代) 劉慶中(鐘萬梅代) 黃萬翔 林 桓 高仙桂
一、本會第12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國發會提報「行政院所屬各機關103年度績效評估結果」一案,報請公鑒。
結論:
(一)為提升政府施政效能,請依下列方向積極推動辦理:
1.請各機關針對103年績效欠佳及績效不明項目,加強研提解決對策。
2.請文化部就共同性指標「機關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內編概算數」連續5年被評為紅燈事項,確實檢討並謀求改善。
3.行政效率構面之共同性目標「提升研發量能」,已達階段性任務,將於105年度停止適用。惟為強化政府重大政策之決策品質,各機關對於必要之政策研發經費仍應賡續編列預算辦理。
4.請各機關針對103年施政亮點項目,以生動、多元之方式加強對外溝通說明,俾彰顯政府施政成效。
5.為賦予各機關辦理績效評估獎懲作業之彈性,確實課 責所屬達成施政目標,請國發會研修相關規定,以利各機關遵循。
(二)本案請依程序陳報行政院核定。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報「新世代農業工作者培育方案」 一案,報請公鑒。
結論:
(一)本方案可建構吸引青年返鄉從農的環境,對促進我國農業發展轉型、提升青年就業至為重要,原則支持,請相關部會積極配合。
(二)請農委會依委員及與會代表下列等意見修正後,儘速擬具中長程個案計畫報行政院審查。
1.請就本案所涉農產品行銷、結合電子商務、發展休閒農業、輔導農企業及跨域規劃加值等面向納入規劃。
2.請於中長程個案計畫中敘明相關數據,如我國農林漁牧業合理就業人數、合理農地(或耕地)面積等,俾利審酌目標之合理性。
3.本方案所需經費,請循預算程序辦理。
(三)為鼓勵青年農民參與,請農委會未來執行本計畫時,結合各部會創新創業相關資源及網站提供服務。
四、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105-108年)」草案一案,提請討論。
結論:
(一) 本計畫延續「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101-104年)」建設成果,有助提升觀光景點設施品質,打造優質友善旅遊環境,原則支持。
(二) 請交通部依下列意見,積極推動辦理:
1. 現階段觀光市場刻處於從量變到質變之結構性轉型階段,於投入硬體建設時,應強化生態環境之維護、高齡化社會之需求、帶動地方特色產業發展及各項觀光服務品質等配套措施,以保障及提升旅遊服務品質及安全。
2. 本案包含13處國家風景區,其中日月潭等6處國家風景區整體發展暨財務計畫業經行政院核定。其餘7處請交通部於104年底前報核,內容應彙整與各該風景區有關之部會或地方政府相關計畫,並納入本會推動之藍色經濟、花東產業六級化發展與智慧觀光等方案構想,俾擴大執行綜效。
(三) 為整合中央補助地方觀光建設相關資源,本案「整備觀光遊憩設施建設計畫」部分,改納入「跨域亮點及特色加值整備計畫」中通盤考量。
五、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 畫(104-113年)」一案,提請討論。
結論:
(一)本案確有提升臺鐵行車安全及運輸服務品質,改善臺鐵營運環境,及帶動國內軌道產業發展等效益,原則支持。
(二)本案購車係為臺鐵營運所需,臺鐵營業基金仍應負擔一定比例之財務責任。考量臺鐵仍負擔政策任務,為明確臺鐵後續之經營責任及營運效率,並衡平財務負擔能力,爰參酌歷年臺鐵財務責任中政策負擔比例,第三年由臺鐵營業基金分擔1%,並分8年以逐年等比例調升至12.5%為目標。未來執行若有困難,再請交通部另案報院修正。
(三)考量臺鐵票價較同性質之軌道運輸相對偏低,於購置及汰換車輛同時,請交通部一併整體規劃臺鐵票價結構及運價公式,依照不同路線、新舊車輛、時段等,訂定合理票價。
(四)為利擬定本案採購策略及促成軌道工業產業化,請經濟部會同交通部,於2個月內規劃軌道工業發展計畫,評估需求及供給,提出未來發展具體作法、步驟及關鍵績效指標(KPI)等,另案循程序報院。
(五)本購置計畫未包括阿里山森林鐵路所需車輛,該鐵路現仍歸屬農委會所管,相關購置計畫請該會另案循程序辦理。
六、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新北市政府「臺北都會區大眾 捷運系統三鶯線暨周邊土地開發綜合規劃報告書」一案, 提請討論。
結論:
(一)本綜合規劃報告業經交通部審查同意,且新北市政府已成立軌道建設基金,並承諾設置營運機構、自負盈虧、負擔應付額度及提具地方議會同意函,原則支持。
(二)本綜合規劃總經費較可行性研究報告預估為高,請核實檢討工程經費之適切性,其中工程預備費以不超過直接工程成本之10%為限。請調整相關經費及財務計畫,並相應修正計畫分年經費與中央中程歲出概算,使兩者一致。
(三)本案未來中央經費負擔以不超過本次核定之中央補助 款額度為限,其他任何經費之增加均應由地方政府自行 負擔。另未來中央分年補助經費若不足,由新北市政府 先行支應,並自付調度利息。
(四)為落實本案計畫財務效益,建議新北市政府後續加強推動計畫區內場站及周邊土地相關開發及辦理成效。
(五)本計畫評估營運收支比約1.05,仍存有營運風險。建議新北市政府落實運量培養計畫及營運配套措施,且計畫區內相關土地開發時程應配合捷運建設時程,適時透過捷運人口增加,充實運量及收益,降低營運風險。
(六)配合本案所需之新訂、擴大都市計畫或變更都市計畫,請新北市政府儘速提具相關書圖完成法定程序。
(七)本案沿線土地開發取得涉及民眾權益,請新北市政府積極溝通,針對部分地主抗爭情事,應於開工前妥處。
(散會:下午5時3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