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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階段新制上路,充實雙語教育師資及啟動身障長照服務
發布單位:人力處發布日期:115-07-01 13:49
為建構更具吸引力的國際人才友善環境,國家發展委員會(下稱國發會)推動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下稱外國人才專法)修正案,第一階段已於本(115)年1月1日施行,放寬工作和居留相關規定;第二階段有關鬆綁外國教師任教範疇與啟動身障長照服務等則於6月30日正式施行。新制重點說明如下:

一、擴大外國教師任教範疇,多元雙語教育師資
外國人才專法及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規原已規範外國人得於外國人才子女專班及實驗高中擔任學科教師。
為優化我國雙語及友善國際人才環境,邁向2030雙語政策目標、提升學生英語能力及兼顧學科知識內容,本次修法開放公、私立高中以下學校雙語教育得聘請外籍教師,以外加員額、共同備課等方式,協助教學「藝能」及「活動」等相關領域或科目(如藝術、體育、音樂、活動等)。符合聘僱資格之學校,可透過教育部「各級學校申請外籍教師聘僱許可線上申請系統」辦理。

二、提供身障及長照服務,導入社福照顧資源
在社福保障方面,我國原僅給予適用馬偕計畫之外籍人士比照我國國民之長期照顧服務,以及針對日本、美國、英國、加拿大、新加坡等12個互惠國,取得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如身心障礙,可比照國人申請福利與服務;其他在臺工作並久居之國際人才及其眷屬,因身心障礙或失能情事,衍生身心障礙服務或長期照顧服務需求,無法妥善獲得本國相關服務資源。
本次修法針對取得永久居留、合法居留滿10年且每年居住滿183日之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提供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服務,讓久居臺灣的外國專業人才能享有與國人同等之保障。
  1. 身心障礙服務:身心障礙者得向居留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之申請,經專業團隊鑑定評估後,得適用相關服務,包含個人照顧服務(生活重建、心理重建、社區居住、婚姻及生育輔導、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家庭托顧、課後照顧、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復康巴士)及家庭照顧者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照顧者支持及訓練與研習、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
  2. 長期照顧服務:65歲以上或經專業團隊鑑定評估有需要服務者,得向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長期照顧服務之申請,服務項目包含照顧及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及居家無障礙改善服務,以及喘息服務等四大類多元長照服務。
本次修法放寬項目將有助優化我國雙語及友善國際人才環境,並落實在臺國際人才的基本生活權益保障。另國發會已於112年成立「Talent Taiwan國際人才服務及延攬中心」,提供生活及就業諮詢等一站式專人專責服務,打造友善外國人環境。若有本次修法放寬項目相關問題,可先聯繫諮詢該服務中心(網站:https://talent.nat.gov.tw;諮詢信箱:[email protected];服務專線:+886 2-7733-7660)
 
聯絡人:人力發展處謝佳宜處長
辦公室電話:(02)2316-5377

  • 相關檔案
    1. 國發會1150701新聞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階段新制上路,充實雙語教育師資及啟動身障長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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