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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報載所提本會因應歐盟GDPR及協調落實個資法執行之說明
發布單位:法協中心發布日期:110-05-26 19:12

今(26)日蘋果新聞網報導「蔡總統,資訊主權與歐盟GDPR適足性認定哪裡去了?」文中所提本會因應歐盟GDPR及協調各部會落實個資法執行之論點不盡正確、公允,茲說明如下:

一、本會於2018年與歐盟啓動GDPR適足性認定之諮商工作,均持續積極與歐方就雙方法規落差進行盤點與諮商。洽談期間雖遇歐方優先處理英國脫歐之適足性認定或其須處理歐盟因應疫情個資運用等,惟雙方仍持續進行雙邊諮商,未有延宕情事。

惟觀察GDPR實施後,日本、韓國等國為取得適足性之認定,均耗時多年,主要係因適足性認定之取得須使國內的個資保護法制與GDPR達實質相當程度,而國內個資保護法制之修正又須與國內產業、民眾等各方團體取得一定共識,非一蹴可及。例如日本於2014年即向歐盟申請適足性認定後,並於2015年修法,惟仍歷多年洽商後於2019年始取得適足性認定;另韓國則自2015年即展開適足性認定準備工作,2017年開始與歐方諮商,並於2020年完成修法,迄今尚未取得適足性認定。

二、本會除持續與歐盟進行GDPR適足性之協商工作外,同時並推動國內個資法研修工作及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落實個資法之執行:

(一)在推動國內個資法研修工作方面,依行政院今(2021)年2月核定之「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本會已承諾就當事人同意、告知等強化個資當事人保障及個資衝擊影響評估等議題研議納入個資法修法;另因應疫情衝擊下各國個資保護法制演變趨勢,及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本會仍持續就個資法相關議題,傾聽國內各界意見以推動後續研修作業。

(二)在落實個資法執行之一致性方面,為強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監管,行政院於2020年12月22日指示成立「行政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執行聯繫會議」,本會擔任上開會議幕僚機關,並由本會龔主委擔任召集人,目前已召開2次聯繫會議,要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全面盤點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等辦法,並應明定非公務機關建立個資保護資安分級標準及個資外洩通報機制;另外亦建置個資外洩事件執法之監督機制及重大矚目個資外洩案件協調機制等,俾以強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監管之職責。


 
聯絡人:法制協調中心楊淑玲參事
辦公室電話:(02)2316-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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